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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1-04-25
  6.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21〕5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1-04-30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1年 第19期(總第703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市政府2021年立法工作計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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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政辦發〔2021〕5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市政府2021年立法工作計劃》已經市委、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並就做好市政府2021年立法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做好政府立法工作

  2021年是全面開啟“十四五”規劃和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新征程的開局之年,政府立法工作要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緊緊圍繞立足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的要求,著力增強立法的及時性、系統性、針對性、有效性,切實強化重點領域制度供給,不斷提高立法品質和效率,為統籌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貢獻法治力量,以優異成績迎接建黨100週年。

  二、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政府立法工作要緊扣首都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圍繞建設國際一流和諧宜居之都的發展目標,堅持需求導向、問題導向和目標導向並重,聚焦黨中央國務院明確要求、城市治理急需、市民美好生活期盼需要,統籌運用立改廢釋等多種方式,切實發揮立法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作用;要堅持以民為本、立法為民理念,不斷改進調研論證、草案起草、法律審查等工作機制,廣泛聽取管理相對人、利益相關方、有關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等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及時回應市民群眾迫切需求,讓立法成為傾聽民聲、匯聚民智、吸納民意的過程,確保立法反映市民意願、維護市民權益、增進市民福祉;要嚴守立法程式,認真貫徹執行《立法法》《規章制定程式條例》《北京市實施〈規章制定程式條例〉若干規定》,確保政府立法許可權合法、程式合法、實體合法。

  三、統籌謀劃,認真組織實施

  今年立法工作任務重、時間緊、要求高,各區政府、市政府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完善工作機制、強化責任落實。各起草單位對摸底調研、問題梳理、數據收集、資料匯集等基礎性工作要早部署、早安排,紮實開展調查研究,厘清需要立法解決的問題,聚焦實踐中的重點難點問題,善於通過“小切口”解決實際問題;要力爭把重大問題、重大分歧解決在起草階段,在確保品質的前提下加快進度,為草案法律審查工作留足時間;向市政府報送草案送審稿前,要認真履行公開徵求意見、社會風險穩定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等重大行政決策程式;對採用“立法專班”方式推進的項目,要積極作為、主動協調,確保各項工作順暢高效。市司法局要切實加強對立法工作的統籌協調和督促指導,及時跟蹤了解立法工作計劃的落實情況,指導起草單位解決立法中遇到的疑難、複雜問題,嚴把法律審查關。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1年4月25日  


市政府2021年立法工作計劃

  市政府2021年立法工作重點是:加強“四個中心”建設,提高“四個服務”水準,立足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推動高品質發展,提高超大城市治理水準,保障和改善民生,維護首都安全穩定等方面的立法項目。

  市政府2021年立法工作計劃共安排立法項目46項,其中,力爭完成項目共24項,包括地方性法規草案14項,政府規章10項;適時提出項目22項,包括地方性法規草案11項,政府規章11項。具體項目安排如下:

  一、力爭完成項目(24項)

  (一)地方性法規草案(14項)

  1.禁毒條例

  (市公安局起草)

  2.接訴即辦條例

  (市政務服務局起草)

  3.社會信用條例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起草)

  4.種子條例

  (市農業農村局、市園林綠化局起草)

  5.單用途預付消費卡管理條例

  (市商務局、市市場監管局起草)

  6.國際語言環境建設促進條例

  (市政府外辦起草)

  7.獻血條例

  (市衛生健康委起草)

  8.無障礙設施建設和管理條例(修訂)

  (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市殘聯起草)

  9.知識産權保護和促進條例

  (市知識産權局起草)

  10.安全生産條例(修訂)

  (市應急局起草)

  11.住房租賃條例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起草)

  12.中國(北京)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

  (市商務局起草)

  13.節約用水條例

  (市水務局起草)

  14.傳染病防治條例

  (市衛生健康委起草)

  (二)政府規章(10項)

  1.居民委員會選舉辦法(修訂)

  (市民政局起草)

  2.街道辦事處工作規定(廢止)

  (市民政局起草)

  3.促進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辦法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起草)

  4.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

  (市公安局起草)

  5.標準化辦法

  (市市場監管局起草)

  6.儲備糧管理辦法(修訂)

  (市糧食和儲備局起草)

  7.教育督導規定(修訂)

  (市教委起草)

  8.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辦法(修訂)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起草)

  9.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辦法(修訂)

  (市人防辦起草)

  10.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廢止)

  (市規劃自然資源委起草)

  二、適時提出項目(22項)

  (一)地方性法規草案(11項)

  1.土壤污染防治條例

  (市生態環境局起草)

  2.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修訂)

  (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起草)

  3.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條例

  (市文化和旅遊局起草)

  4.鄉村振興促進條例

  (市農業農村局起草)

  5.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修訂)

  (市民政局起草)

  6.醫療保障基金監督管理條例

  (市醫保局起草)

  7.動物防疫條例(修訂)

  (市農業農村局起草)

  8.不動産登記條例

  (市規劃自然資源委起草)

  9.數字經濟促進條例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起草)

  10.綠色建築發展條例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起草)

  11.城市更新條例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起草)

  (二)政府規章(11項)

  1.道路交通安全防範責任制管理辦法(修訂)

  (市公安局起草)

  2.消防安全責任制監督管理辦法(修訂)

  (市消防總隊起草)

  3.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造成損失補償辦法(修訂)

  (市園林綠化局起草)

  4.政府投資管理辦法

  (市發展改革委起草)

  5.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品質安全管理辦法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起草)

  6.關於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規定(修訂)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起草)

  7.挖掘工程保護地下管線管理辦法

  (市城市管理委起草)

  8.鐵路安全管理規定

  (市交通委起草)

  9.地震預警管理辦法

  (市地震局起草)

  10.地名管理辦法

  (市規劃自然資源委起草)

  11.建設徵地補償安置辦法(修訂)

  (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民政局起草)

  此外,對於有關部門正在研究但未列入立法工作計劃的項目,由有關部門繼續研究論證,市司法局加強工作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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