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發〔2021〕96號
各房地産開發企業,各有關單位:
為制止開發企業違規收取契稅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切實保障購房家庭合法權益,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在新建商品房交易過程中,應由購房人繳納的契稅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房人應自行繳納,房地産開發企業不得代收、代繳。
二、房地産開發企業不得將代收購房人應繳契稅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作為商品房銷售和交付的前置條件。
三、購房人繳納契稅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確需要代辦的,可委託開發企業或第三方辦理,但相應款項不得轉入開發企業或其他第三方賬戶。
四、購房人自行繳納契稅、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按本市有關規定辦理。
五、各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及時排查轄內已代收契稅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項目,已具備繳納條件的,責令開發企業立即向有關部門繳納;暫不具備繳納條件的,應退回購房人或轉存入屬地政府指定的代收資金監管賬戶,待具備繳納條件後及時通知購房人辦理繳納手續。
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執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