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文件
  1. [主題分類] 國土資源、能源/石油與天然氣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0-12-30
  6. [發文字號] 京管發〔2020〕39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0-12-30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1年 第5期(總第689期)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關於實行瓶裝液化石油氣實名制購買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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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管發〔2020〕39號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北京市燃氣管理條例》(2020年修訂版)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維護社會穩定,防止不法分子利用瓶裝液化石油氣(以下簡稱“液化氣”)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決定對全市液化氣實行實名制購買。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任何單位、個人(以下簡稱“用戶”)購買液化氣時,應出示液化氣供應企業(以下簡稱“供氣企業”)核發的購氣憑證和實際購氣人的身份證件,供氣企業應登記實際購氣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

  二、用戶購氣時不提供有效身份證件的,供氣企業不得售氣。

  三、對通過配送到府售氣的用戶,供氣企業在配送到府時,應核對氣瓶接收人的有效身份證件,並登記氣瓶接收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

  四、供氣企業、用戶不按實名制銷售和購買液化氣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依據《北京市燃氣管理條例》(2020年修訂版)予以處罰。用戶在供氣站點尋釁滋事,擾亂公共秩序,有危害人身安全、毀壞財物等行為的,供氣企業應向公安部門報告。

  五、各供氣企業應當利用資訊化手段記載用戶的購氣資訊。

  特此通告。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    

2020年12月30日  

  (聯繫人:李家名;聯繫電話:6853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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