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文件
  1. [主題分類] 國土資源、能源/石油與天然氣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1-01-01
  5. [成文日期] 2020-12-30
  6. [發文字號] 京管發〔2020〕37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0-12-30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1年 第5期(總第689期)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燃氣供應企業開展入戶安全檢查工作暫行規定》的通知

列印
字號:        

京管發〔2020〕37號

各區城市管理委,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城市運作局,各街道(鄉鎮),各燃氣供應企業,各物業服務企業:

  根據《北京市燃氣管理條例》(2020年修訂版)及國家和本市有關標準和規範的要求,市城市管理委制定了《燃氣供應企業開展入戶安全檢查工作暫行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    

2020年12月30日  

  (聯繫人:李家名;聯繫電話:68531626)


燃氣供應企業開展入戶安全檢查工作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規範燃氣供應企業開展用戶設施入戶安全檢查工作,根據《北京市燃氣管理條例》(2020年修訂版)及國家和本市有關標準和規範的要求,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取得本市各區(地區)城市管理部門核發燃氣經營許可證的燃氣供應企業開展各類用戶設施入戶安全檢查及相關的管理活動。

  第三條 燃氣供應企業開展用戶設施入戶安全檢查作業周期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天然氣居民用戶通氣20年以上的,每年入戶安全檢查不少於一次;通氣20年以下的,每兩年入戶安全檢查不少於一次;

  其中農村居民用戶每年入戶檢查不少於兩次,在每年採暖季前應當進行入戶檢查;

  (二)天然氣非居民用戶每半年入戶安全檢查不少於一次;

  (三)瓶裝液化石油氣用戶實行配送的,每次配送時應當進行入戶安全檢查;居民用戶未實行配送的,每年入戶安全檢查不少於一次。

  第四條 燃氣供應企業開展用戶設施入戶安全檢查作業的內容和要求應符合《城鎮燃氣設施運作、維護和搶修安全技術規程》(CJJ51-2016)和《管道燃氣用戶安全巡檢技術規程》(DB11/1450-2017)的規定。

  第五條 燃氣供應企業應制定用戶設施入戶安全檢查計劃。實施入戶安全檢查作業前應在巡檢區域內以通知、通告等形式向用戶及其所在社區、物業服務企業告知。告知內容至少應包括:入戶安全檢查區域、日期、時間,入戶安全檢查人員身份識別方法,燃氣供應企業服務電話等。

  因用戶原因未能入戶安全檢查的,燃氣供應企業應當向用戶提供另行預約入戶安全檢查的方法。

  燃氣供應企業入戶安全檢查人員執行入戶安全檢查作業時應着本單位統一工作服、佩戴身份標識並配合用戶核查身份。

  第六條 燃氣用戶、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合燃氣供應企業開展入戶安全檢查,不得妨礙、阻撓。

  用戶無正當理由拒絕燃氣供應企業入戶安全檢查的,燃氣供應企業應當向用戶所在的街道(鄉鎮)報告;經街道(鄉鎮)協調,用戶仍拒絕入戶安全檢查且存在危害公共安全後果的,燃氣供應企業在履行告知義務後,可對用戶採取暫停供氣或限制購氣措施,並告知街道(鄉鎮)。

  第七條 燃氣供應企業入戶安全檢查時應當記錄用戶室(戶)內用氣設備及其配件安裝使用情況(包括品牌、型號規格、數量、安裝位置、已使用年限等資訊)。

  第八條 燃氣供應企業應當逐戶建立用戶設施入戶安全檢查檔案,檔案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逐次入戶安全檢查記錄、用戶隱患清單及整改建議、到訪不遇明細表。

  用戶設施入戶安全檢查檔案應實行信息化管理並動態更新。

  入戶安全檢查記錄、用戶隱患清單及整改建議,應經用戶簽字確認。用戶拒絕簽字確認的,燃氣供應企業應予以專門標注。

  第九條 燃氣供應企業應對用戶設施入戶安全檢查過程中排查出的事故隱患進行分析,按照事故隱患的等級進行登記,建立事故隱患資訊檔案並動態更新,對隱患整改情況持續追蹤直至整改完畢。用戶拒不整改的,燃氣供應企業應將相關資訊抄報用戶所在街道(鄉鎮)。

  第十條 各街道(鄉鎮)對轄區內燃氣供應企業開展用戶設施入戶安全檢查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每年向區(地區)城市管理部門反饋情況。

  區(地區)城市管理部門匯總轄區內各街道(鄉鎮)反饋情況,督促轄區內燃氣供應企業按法規和本規定要求落實好入戶安全檢查工作。

  市城市管理委每年委託第三方對各區、各燃氣供應企業開展用戶設施入戶安全檢查情況進行考核評價。

  第十一條 燃氣供應企業未按要求入戶安全檢查、未向用戶告知整改安全隱患,燃氣用戶無正當理由拒絕燃氣供應企業入戶安全檢查、拒不整改入戶安全檢查中發現安全隱患的,依據《北京市燃氣管理條例》(2020年修訂版)予以處罰。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分享:
相關政策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