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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國土資源、能源/石油與天然氣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1-01-01
  5. [成文日期] 2020-12-30
  6. [發文字號] 京管發〔2020〕35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0-12-30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1年 第5期(總第689期)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北京市瓶裝液化石油氣配送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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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管發〔2020〕35號

各區城市管理委,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城市運作局,各液化石油氣供應企業:

  為有效防範和減少瓶裝液化石油氣(以下簡稱“液化氣”)事故,規範液化氣配送服務行為,根據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以及《北京市燃氣管理條例》(2020年修訂版)要求,市城市管理委制定了《北京市瓶裝液化石油氣配送管理暫行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    

2020年12月30日  

  (聯繫人:李艷;聯繫電話:68513265)


北京市瓶裝液化石油氣配送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有效防範和減少液化氣事故,規範液化氣配送服務行為,根據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以及《北京市燃氣管理條例》(2020年修訂版)要求,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液化氣配送服務是指由取得本市核發《燃氣經營許可證》的液化氣供應企業(以下簡稱“供氣企業”),應液化氣用戶(含居民用戶、非居民用戶,以下簡稱“用戶”)要求,按約定的時限將液化氣配送至用戶用氣地點,並進行氣瓶接裝,對用戶用氣場所、燃氣設施和用氣設備進行安全檢查的活動。

  本市非居民用戶購買液化氣的,必須實行配送服務制度;居民用戶購買瓶裝液化氣的,逐步實行配送服務制度。

  第三條 液化氣非居民用戶應自主選擇一家固定的液化氣供應站作為供氣商,建立“一對一”的定點供氣和配送服務關係。

  第四條 供氣企業應將液化氣配送服務納入自身經營管理體系和安全管理制度,並對配送作業過程中的安全、服務和品質承擔主體責任。

  各區(地區)城市管理部門要將液化氣配送服務納入對供氣企業日常監管的工作內容,受理、核實並查處配送服務作業中的違法違規行為,需要採取執法措施的向城管執法部門移送;違法違規行為屬於其他部門查處職責的要及時移送。

  第五條 供氣企業應當建立自有的配送服務隊伍,承擔配送業務;自有力量不足時,可委託其他具有本市核發相應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資質的專業運輸企業承擔配送業務,向用戶提供液化氣配送服務。

  供氣企業委託其他專業運輸企業進行配送服務作業的,要對作業人員進行必要的液化氣安全知識、接裝氣瓶作業培訓。供氣企業要與受委託的其他專業運輸企業簽訂協議,約定配送作業的安全、服務和品質責任。

  供氣企業自有的配送服務隊伍和專業運輸企業統稱為配送服務單位。

  第六條 配送服務單位的配送車輛應當按照交通運輸部門的規定安裝衛星定位裝置,確保功能正常並與市、區相關部門的資訊系統實時聯通。

  第七條 配送服務單位應當建立配送作業資訊系統,對用戶購氣資訊進行處理、向用戶提供配送資訊查詢、用氣安全隱患告知、配送評價投訴等服務,並實時錄入配送服務相關資訊。

  第八條 配送服務單位及其配送服務人員應當遵守以下規範:

  (一)按照與用戶約定的時限,將液化氣送達用戶用氣地點。

  (二)送氣服務人員佩戴崗位從業證(牌),並攜帶配送服務資訊單,供用戶核實、簽收。

  (三)檢查氣瓶及調壓器、連接管等附屬配件的安全情況。對符合安全用氣條件的,現場為用戶進行接裝,向用戶發放安全用氣宣傳手冊;發現用戶存在用氣安全隱患的,應書面告知用戶進行整改;應用戶需求,向用戶有償提供符合標準的連接管、液化氣氣瓶調壓器等。

  (四)對用戶提出不需要接裝的氣瓶,現場示範氣瓶接裝方式、告知注意事項,並由用戶簽字確認。

  第九條 配送服務單位及其配送服務人員在配送作業中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一)配送非本企業的液化氣氣瓶。

  (二)委託未取得本市核發相應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資質的企業配送液化氣氣瓶。

  (三)受供氣企業委託的專業運輸單位再行委託其他企業進行配送服務活動。

  (四)向用戶收取額外費用。

  (五)擅自拆改氣瓶條碼,擅自處理超期、漏氣等不合格氣瓶,私自存放液化氣氣瓶。

  (六)相互倒灌液化氣氣瓶、摻雜使假和隨意傾倒液化氣殘液。

  (七)向未取得本市核發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用於經營的液化氣。

  第十條 用戶應配合配送服務單位進行安全檢查,按要求整改用氣安全隱患。

  用戶拒絕安全檢查、拒不整改用氣安全隱患的,配送服務單位應當停止向其供氣,並向用戶所在的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報告。

  第十一條 供氣企業和用戶違反上述規定的,依據《北京市燃氣管理條例》(2020年修訂版)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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