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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衛生、體育/衛生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1-02-10
  6. [發文字號] 昌政辦發〔2021〕4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1-02-25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中國(北京)自貿試驗區科技創新片區昌平組團支援醫藥健康産業發展暫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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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政辦發〔2021〕4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委、辦、局(公司):

  經區政府研究同意,現將《中國(北京)自貿試驗區科技創新片區昌平組團支援醫藥健康産業發展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2月10日  


中國(北京)自貿試驗區科技創新片區昌平組團支援醫藥健康産業發展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北京市關於促進醫藥健康産業發展的決策部署,把握北京“兩區”建設等重大歷史機遇,支援中國(北京)自由貿易試驗區科技創新片區昌平組團加快打造具有全球領先水準的“生命谷”,引領昌平區醫藥健康産業高品質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支援範圍和方式

  第二條 支援對象。本辦法適用於在中國(北京)自由貿易試驗區科技創新片區昌平組團範圍內完成工商註冊、稅務登記、統計登記,從事醫藥健康領域研發、生産、流通、服務等生産經營活動,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及其他創新主體。對於昌平轄區內符合本辦法支援條件的其他醫藥健康企業,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支援方向。重點支援創新藥物、高端醫療器械、細胞與基因治療、AI+醫療、精準醫療服務等領域的研發創新和産業化,以及醫藥健康産業公共服務平臺和CRO、CDMO、CMO、CSO等專業服務平臺。

  第四條 支援方式。昌平區設立醫藥健康産業發展專項資金,專項資金根據實際情況綜合採取獎勵、補貼、貼息、股權等補助方式給予支援,原則上採取後補助方式。

第三章 支援醫藥健康産業項目落地政策

  第五條 對通過承租産業載體落地的新引進企業(含新註冊及新遷入),年度研發投入或納稅超過500萬元,或該企業已獲得2000萬元以上天使、VC、PE等股權投資,或具有特殊貢獻的重點企業,經評審認定後,擇優給予上一年度實際支付房租最高60%的補貼,每平方米最高補貼3元/天,每個企業每年最高補貼200萬元,累計補貼不超過3年。

  第六條 對通過購置土地、房産方式落地的新增重點項目(含新引進項目和存量企業擴産項目),經評審認定後,優先納入昌平區高精尖産業項目庫,在項目用地用房等方面給予支援。固定資産投資總額(不含土地、房産購置款)達到3億元以上的,可通過獎勵、貼息、補貼等方式給予實際固定資産投資額最高10%的補助,每個企業最高支援5000萬元。

  第七條 支援全球藥品、醫療器械領軍企業在昌平區建設區域總部和研發中心,鼓勵醫藥健康領域諾貝爾獎、拉斯克醫學獎等獲得者帶項目、技術和團隊來昌實施成果轉化項目,在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條件下可適當提高支援標準,房租補貼每年最高500萬元,固定資産補助最高1億元,並優先推薦申報國家和北京市重點項目,加大聯合支援力度。

  第八條 鼓勵醫藥健康領域投資機構發揮作用。支援投資機構引進更多企業在昌平集聚發展,投資機構通過開展投資推動即將上市或具備上市條件的創業企業到昌平註冊納稅或將註冊納稅地遷入昌平,且該創業企業引進後3年內成功上市的,每成功上市1家企業,給予做出實質性貢獻的投資機構(僅限首報機構)100萬元獎勵,不設上限。

第四章 支援已落地醫藥健康企業發展政策

  第九條 支援已落地企業加大研發投入。對於申報年度上兩年研發投入總額達1000萬元以上且上一年營業收入不足2000萬元的企業,經評審認定後,按照其上一年度研發投入的10%給予補貼,每個企業每年最高補貼50萬元,累計補貼不超過3年。本條政策與本辦法第五條不重復支援。

  第十條 支援已落地醫藥健康企業擴能升級。對在昌平區生産或結算的藥品和醫療器械企業,單品種年産值或銷售收入首次突破5000萬元、1億元、5億元、10億元、20億元的,分別給予20萬元、40萬元、200萬元、500萬元、1000萬元獎勵;醫療服務企業,主營業務年收入首次突破5000萬元、1億元、5億元、10億元、20億元的,分別給予10萬元、20萬元、100萬元、200萬元、400萬元獎勵。每上一個臺階獎勵一次,實施晉檔補差,但不超過該企業當年的區級財政貢獻。

  第十一條 支援醫藥健康企業綠色發展。建立環境保護聯動機制,為入駐的醫藥健康企業提供優質環保服務。開展危險廢物收集轉運工作,解決中小微企業研發産生危險廢物量少、頻次多、成本高等問題。

  第十二條 支援醫藥健康企業開拓國際市場,新獲得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FDA)、歐盟藥品管理局(EMA)等註冊認證,並在昌平生産或結算的産品,按照實際註冊費用(含海外註冊費、檢測費、當地代理費)30%給予補貼,藥品單品種最高補貼100萬元、單個企業每年最高補貼300萬元,醫療器械(原則上僅限三類)單品種最高補貼50萬元、單個企業每年最高補貼150萬元。如該産品已獲得市級同類資金補貼,則給予市級資金補貼10%的一次性配套獎勵。

  第十三條 支援昌平區內醫藥健康企業從境外引進先進技術到本區産業化,産品上市後,單品種給予最高100萬元一次性獎勵,每個企業每年最高獎勵1000萬元。

第五章 支援醫藥健康企業研發創新和成果轉化政策

  第十四條 支援開展1類新藥研發。對承諾在昌平區生産或結算的産品,按照臨床各階段給予相應獎勵。

  1類生物製品和1類化學藥,進入Ⅰ期、Ⅱ期、Ⅲ期臨床試驗,每個品種分別給予50萬元、100萬元、200萬元獎勵。1類中藥,進入Ⅰ期、Ⅱ期、Ⅲ期臨床試驗,每個品種分別給予20萬元、50萬元、100萬元獎勵。同一品種申請多個適應症臨床試驗不重復支援。

  對在細胞與基因治療等前沿領域開展非註冊性臨床試驗的,每個品種給予最高50萬元一次性獎勵,每個企業每年最高獎勵100萬元。

  第十五條 支援創新藥物産業化。對新獲得藥品註冊證書,在昌平區生産或結算的1類生物製品、1類化學藥、1類中藥,單品種給予200萬元一次性獎勵,每個企業每年最高獎勵1000萬元。特別重大品種,經評審認定後,可加大支援力度。

  第十六條 支援高端醫療器械産業化。對於首次獲得醫療器械註冊證(原則上僅限三類),在昌平區生産或結算的,單品種擇優給予50萬元獎勵,每個企業每年最高獎勵200萬元。特別重大品種,經評審認定後,可加大支援力度。

  第十七條 支援推廣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對於區內尚不具備生産條件的藥品和醫療器械企業,通過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委託生産的,按照該企業年度區級貢獻增量部分的20%給予獎勵;如委託區內企業(非關聯企業)生産,則按30%給予獎勵,累計獎勵不超過3年,且與本辦法第十條不重復支援。但具備生産條件因産能不足委託生産的,可按照本辦法第十條單品種政策給予獎勵。

  對於區內企業接受本區上市許可持有人(非關聯企業)委託生産的,新委託品種年度實際交易費用超過1000萬元,給予每個品種一次性30萬元獎勵,每個企業每年最高獎勵200萬元。

  第十八條 支援專業化服務平臺發展。對於在昌平區註冊並結算的CRO、CDMO、CMO、CSO等服務外包企業和機構,為區內醫藥健康企業(非關聯企業)提供服務的,根據其服務內容和效果,擇優給予年度服務實際交易費用20%的獎勵,每個企業每年最高獎勵200萬元,累計獎勵不超過3年。對於具有公益屬性的公共服務平臺,經評審認定後,可根據其實際運營情況,給予一定的資助。

  第十九條 優化醫藥健康産業發展環境。對於經評審認定的醫藥健康企業,優先推薦享受北京市和昌平區人才服務、住房保障、總部企業、上市獎勵、場景應用、政府採購等政策支援,為醫藥健康産業發展提供全方位、全流程的良好發展環境。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由生命園管委會牽頭制定本辦法的實施細則,並牽頭組建項目評審委員會,負責政策施行,定期開展項目徵集和評審。

  第二十一條 對於特別重大項目,經區政府同意,可按照“一事一議”原則給予支援,已享受“一事一議”支援的,原則上不再享受本辦法支援,經區政府批准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同時符合本辦法多項政策或昌平區其他扶持政策的,按照“從優不重復”原則處理。符合北京市市級其他扶持政策規定的,可申請同時享受市、區兩級政策支援,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獲得本辦法資金支援的企業需承諾自獲得支援起未來8年內註冊及辦公地址不遷離本區、不改變在本區的納稅義務、不減少註冊資本、不變更統計關係;若違反相關承諾,企業應退回本辦法對其支援的全部資金。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生命園管委會負責解釋,自發佈之日起試行,試行期限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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