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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港澳臺僑工作/港澳工作
  2. [發文機構] 財政部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6-06-01
  5. [成文日期] 2016-05-16
  6. [發文字號] 財會〔2016〕9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6-05-27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關於大力支援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會計專業人士擔任內地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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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會〔2016〕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深圳市財政委員會:

  2015年11月,內地分別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了《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服務貿易協議》和《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服務貿易協議》(以下統稱《服務貿易協議》),自2016年6月1日起實施。為認真落實《服務貿易協議》,支援和規範取得中國註冊會計師資格的港澳永久性居民(以下簡稱港澳會計專業人士)擔任內地合夥制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促進港澳會計專業人士在內地發展興業,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認真學習、準確把握《服務貿易協議》規定

  《服務貿易協議》涉及港澳會計專業人士擔任合夥制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的內容有3項:一是港澳會計專業人士可在內地擔任合夥制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會計師事務所的控制權須由內地居民持有,具體要求按照內地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二是擔任合夥人的港澳會計專業人士在內地有固定住所,其中每年在內地居留不少於6個月;三是港澳會計專業人士申請成為內地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時,已在港澳取得的審計工作經驗等同於相等時間的內地審計工作經驗。

  前款所稱合夥制會計師事務所,包括普通合夥會計師事務所和特殊普通合夥會計師事務所。

  各省級財政部門應當認真學習、準確把握上述規定,嚴格按照《註冊會計師法》、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管理有關規章制度(以下簡稱有關規章制度)和《服務貿易協議》規定辦理審批工作,確保審批工作依法、規範、高效、便捷進行。

  二、明確審批條件,簡化審批要求

  港澳會計專業人士在內地申請合夥制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並擔任合夥人的,應當向擬設立會計師事務所工商登記地所屬的省級財政部門提出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申請並經其批准;港澳會計專業人士申請加入內地已經取得執業許可的合夥制會計師事務所並擔任合夥人的,應當由該會計師事務所向工商登記地所屬的省級財政部門備案。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根據《註冊會計師法》和有關規章制度,及時辦理審批或者備案。

  (一)申請條件。

  港澳會計專業人士申請擔任內地合夥制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應當符合《註冊會計師法》和有關規章制度對合夥人資格條件的規定,包括具有中國註冊會計師資格、滿足審計工作經驗年限要求和未受行政處罰要求等,並符合下列要求:

  1.會計師事務所首席合夥人(或者履行最高管理職責的其他職務)須為內地居民或者具有中國國籍的港澳永久性居民;

  2.在合夥協議中對會計師事務所經營管理決策相關事項作出約定,其中具有中國內地居民身份的合夥人在經營管理決策中的表決權不得低於51%;

  3.港澳會計專業人士在內地有固定住所,其中每年在內地居留不少於6個月。

  (二)申請材料。

  港澳會計專業人士申請擔任內地合夥制會計師事務所的合夥人,應當按照《註冊會計師法》和有關規章制度的規定向省級財政部門提交申請材料。各省級財政部門應當結合法規制度、申請條件和審批流程明確申請材料清單,並一次性告知申請人。省級財政部門在審查申請材料過程中,應當重點審核下列事項:

  1.中國註冊會計師資格證書複印件;

  2.港澳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明材料複印件;擬擔任首席合夥人的,還應當提交經本人簽字確認的不具有其他國家國籍的聲明書;

  3.由港澳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在港澳的審計工作經驗證明材料;

  4.載有經營管理決策表決權比例的書面合夥協議複印件;

  5.在內地有固定住所的産權證明複印件或者租賃協議等使用權證明複印件(附出租方産權證明複印件)。

  申請人對所提交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省級財政部門有權要求申請人出示有關證明材料的原件,確保複印件與原件相符。經審核無誤的,應當將無需留存的相關原件當場退還申請人,並對申請人材料中受港澳法律保護的個人敏感資訊嚴格保密。

  港澳會計專業人士申請擔任內地合夥制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時涉及辦理工商登記或者變更手續的,按照內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執行。

  三、有關要求

  (一)各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深刻認識內地與港澳簽署《服務貿易協議》的重要意義,高度重視港澳會計專業人士申請擔任內地合夥制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相關工作,本着依法、便民、高效的原則開展審批或者備案,既嚴格依法行政,又切實優化服務,保障港澳會計專業人士在內地發展興業的合法權益。同時,應當大力加強事中事後監管,保障市場競爭公平有序。

  (二)港澳會計專業人士應當嚴格按照《註冊會計師法》、有關規章制度和執業準則、規則的要求執行註冊會計師業務;應當按照《合夥企業法》和合夥協議妥善處理與內地合夥人的關係,共同建設和維護良好的合夥文化;應當自覺接受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對其執業活動的監管,勤勉盡責執業;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及時足額納稅。

  內地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對境外人員接觸涉密單位、場所和資料有限制性規定的,從其規定。

  財政部或者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含其財政部門)此前發佈的涉及港澳會計專業人士來內地擔任合夥制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相關試點政策的規範性文件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港澳會計專業人士擔任普華永道中天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德勤華永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安永華明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和畢馬威華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合夥人,按本土化轉制有關規定執行,不適用本通知規定。

  本通知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財政部    

2016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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