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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城鄉建設(含住房)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
  4. [實施日期] 2021-02-01
  5. [成文日期] 2021-01-11
  6. [發文字號] 京建法〔2021〕1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1-01-15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1年 第16期(總第700期)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關於印發《北京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盾構施工安全品質管理辦法》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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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法〔2021〕1號

各區住房城鄉(市)建設委,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開發建設局,各區規劃自然資源分局,軌道交通工程各參建單位:

  為進一步規範盾構施工安全品質管理,明確參建各方主體責任,預防和減少安全事故,提升工程品質,根據工程建設現行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制定了《北京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盾構施工安全品質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    

2021年1月11日  

  (聯繫人:劉鵬;聯繫電話:55597610)


北京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盾構施工安全品質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盾構施工安全品質管理,明確參建各方主體責任,預防和減少安全事故,提升工程品質,根據工程建設現行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軌道交通等建設工程盾構施工的安全品質管理,適用於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盾構機是指應用於軌道交通等建設工程,由主機和配套設備組成的全斷面推進式隧道施工機械設備,包括土壓平衡式盾構機、泥水準衡式盾構機等。盾構施工是指利用盾構機進行隧道開挖、襯砌等作業的施工方法。

  第三條 建設單位應建立盾構施工安全品質管控機制,督促參建單位按規定開展安全品質管理工作,委託工程監測單位和測量單位進行第三方監測和測量,保障盾構施工費用,組織參建單位開展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等。

  第四條 勘察單位應按照規定提供真實有效的勘察文件,必要時針對特殊地質條件提出專項勘察建議。施工條件發生變化的,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委託勘察單位進行補充勘察。

  設計單位應識別盾構施工自身風險和環境風險,進行風險分級,按規定對盾構施工特級、一級環境風險進行專項設計,委派專業技術人員提供現場技術服務等。

  第五條 施工單位應建立盾構施工安全品質管理體系,確保盾構機設備性能完好,按照規定組織盾構施工,保證生産安全和工程品質等。

  第六條 監理單位應編制監理實施細則,並對盾構施工安全品質及管片生産品質實施監理,按規定組織關鍵節點施工前條件核查和施工驗收等。

  第七條 第三方監測單位應對盾構施工開展第三方監測,現場巡視,預警發佈、響應和處置效果跟蹤等。

  第三方測量單位應建立線路控制網並定期復核,對盾構隧道施工測量結果進行復核,開展貫通測量和斷面測量等。

  第八條 施工單位應配備具有盾構施工履歷且經過培訓的機械、土木、測量等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盾構機操作人員、電瓶車司機等職業技能人員應經職業技能培訓、考核合格後上崗。監理單位應配備具有盾構施工或監理履歷的監理人員。

第二章 風險管控與隱患排查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充分發揮風險管控體系的作用,組織協調各參建單位開展盾構施工風險分級管控工作,並結合工程地下水位變化、工程埋置深度增加等情況,採取有針對性的風險管控措施。

  施工、監理、第三方監測單位應根據施工進度、監測數據、巡視資訊等,定期對盾構施工開展施工安全、品質風險狀態評價,並按照規範要求發佈監測預警、巡視預警和綜合預警資訊。

  預警發佈後,各參建單位應依據相關規定按照風險等級、預警類型等分層級響應。預警處置後,監理單位和第三方監測單位對施工狀況與預警等級判定條件進行對比分析,確認警情消除或降低後及時消警或降低預警等級。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充分發揮隱患排查治理體系的作用,組織各參建單位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施工單位應對盾構施工事故隱患及時消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隱患消除後方可進行後序施工。

  監理單位應督促施工單位開展盾構施工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定期檢查其隱患消除情況。

  第十一條 施工、監理和第三方監測單位應提高巡視發現重大隱患的能力,按規定開展現場巡視工作,填寫巡視記錄。盾構機始發、接收、開倉、換刀、盾構施工穿越特級和一級環境風險等關鍵工序以及汛期施工時,應增加巡視頻次。

  第十二條 參加盾構施工相關專家論證會的專家應從北京市危大工程專家庫中選取,專家的專業組成應合理,以保證專家論證意見全面、客觀、科學,專家應對論證報告負責並簽字確認。

  第十三條 盾構機穿越特級、一級環境風險前,施工單位應編制專項施工方案並組織專家論證,並保證盾構機運作狀況良好。宜設置穿越試驗段,以檢驗並調整、確定適宜的掘進參數。

  第十四條 在盾構機吊裝、始發、到達、開倉、空推段、工程自身重大風險、穿越特級和一級風險等關鍵節點施工前,監理單位應按規定組織相關單位開展施工前條件核查,合格後方可施工。

  第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按照施工監測方案要求對盾構施工周邊環境和隧道洞內開展監測。

  第三方監測單位應編制第三方監測方案並組織專家論證,審核施工監測方案,與施工單位定期對監測基準點進行復核聯測,並開展同點監測工作。

  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按照施工測量方案要求開展地面和隧道內控制測量、聯繫測量、掘進施工測量、貫通測量等。

  第三方測量單位應編制第三方測量方案,宜審核施工測量方案,應定期對控制測量、關鍵工序進行復核。

  第十七條 汛期施工時,施工單位應按照防汛應急預案,備足防汛物資和設備,加強地下水位和土體含水率觀測,加密施工監測,及時關注地層變化,有效管控汛期盾構施工安全、品質風險,避免發生土方坍塌。

  冬季施工時,施工單位應按照冬季施工方案確保盾構管片等材料吊裝和運輸安全,對盾構注漿料等材料採取必要的防凍措施。

第三章 盾構機管理

  第十八條 盾構機改造單位應嚴格按相關要求開展盾構機改造工作,並對盾構機改造品質負責,確保改造後的盾構機刀盤刀具、主軸承密封、鉸接密封、盾尾密封等部件的性能指標滿足施工要求。

  第十九條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工程設計文件、地質勘察資料、周邊環境資訊等,在遵循科學、安全、適用、經濟等原則的基礎上確定盾構機類型,並對盾構機進行適應性、可靠性評估,形成盾構機適應性評估報告,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同意後報監理單位審查。使用改造盾構機的,應由盾構機改造單位配合施工單位編制改造盾構機適應性評估報告。

  監理單位應按規定組織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設計單位相關管理人員以及不少於2名盾構設備專家等對盾構機適應性評估報告進行論證。

  第二十條 新盾構機在廠內製造完成或舊盾構機在基地內維修、改造完成後,應由監理單位組織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相關管理人員及至少1名參加適應性評估報告審查的專家進行驗收,盾構機在廠內或基地內驗收合格後方可進入施工現場。

  第二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編制盾構機組裝和解體方案,並嚴格按照方案要求實施組裝和解體。

  施工單位在盾構機組裝、解體前應編制吊裝專項施工方案,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監理單位審查後並經專家論證,應選擇有資質的專業吊裝單位進行吊裝作業。

  第二十二條 盾構機在洞內組裝完成後,監理單位應組織施工單位對盾構機試運轉進行驗收,形成盾構機試運轉驗收報告,驗收合格後方可進行盾構機始發及後續施工。

  第二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制定盾構機檢查及維修保養制度,編制檢查及維修保養計劃,開展日常檢查及維修保養工作,宜以月、季度、年為周期及轉場時開展定期檢查及維修保養工作,並做好檢查及維保記錄。嚴禁盾構機帶病作業。

第四章 盾構施工

  第二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根據設計文件要求,編制端頭加固專項施工方案,對進出洞門端頭土體進行加固。由建設單位委託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土體加固效果進行檢測,檢測合格後方可進行盾構機始發和接收。

  第二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按照施工方案要求安裝反力架和始發、接收基座,確保其滿足盾構機組裝、始發和接收作業要求。

  第二十六條 盾構機始發前,施工單位應編制始發、掘進和到達專項施工方案,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報監理單位審查,並組織監測、地質工程、盾構施工等專業專家進行論證;應對盾構機位置和姿態、洞門圈位置進行復核,及時安裝洞口密封止水裝置;對錄入自動導向系統的線路設計參數進行二次復核,並由監理單位審核後報第三方測量單位審查。

  盾構機始發過程中,應及時建立土壓。施工單位應按照要求安裝負環管片,及時進行洞門封堵,確保洞口密封效果。

  第二十七條 施工單位在盾構機始發後應進行試掘進,優化掘進參數,試掘進長度宜為50~200米。

  監理單位應當組織施工單位開展盾構施工試掘進驗收。試掘進驗收不合格的,禁止繼續掘進施工。

  第二十八條 掘進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應根據不同地質條件調整盾構掘進參數;加強盾構姿態控制,嚴格控制軸線偏差,及時復核管片狀態,出現偏差時應逐環小量糾偏;當軸線偏差超過50毫米時,由監理單位組織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等召開專題會議,確定糾偏專項方案,施工單位按照專項方案進行糾偏。

  施工單位應及時進行同步注漿並根據環境條件和沉降監測結果合理確定二次注漿參數。

  第二十九條 盾構機因設備維修、外界因素等原因需要停機時,施工單位應依據停機時間和風險編制盾構機停機方案,將盾構機停在地質穩定、地面環境適宜的地點,必要時應對土體進行加固。停機期間施工單位應加大監測和安全巡視的頻次。

  盾構機停機後恢復掘進前,施工條件發生變化的,監理單位應組織復工條件核查。

  第三十條 盾構機開倉前,施工單位應編制盾構機開倉專項施工方案,報監理單位審批,並組織專家對方案進行論證;組織開倉作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教育和安全技術交底;按照有限空間作業要求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及應急設備,進行有毒有害氣體檢測,採取有效的通風措施;嚴格動火審批作業。

  盾構機帶壓開倉前,必須通過計算和試驗確定倉內氣壓,並進行保壓試驗,確保土體和作業人員的安全。盾構機常壓開倉前,施工單位應按方案要求對土體進行加固。

  監理單位應對開倉全過程進行旁站監理和記錄。

  第三十一條 盾構機到達前,施工單位應與第三方測量單位共同對隧道軸線、接收井洞門圈位置進行復核,確定盾構機到達時的姿態控制目標值及控制範圍。

  盾構機到達接收工作井時,施工單位應使管片環縫擠壓密實;及時進行補注漿,確保洞口密封效果。

  第三十二條 水準運輸車輛、管道運輸系統、垂直運輸設備運載能力應滿足施工要求,其連接裝置、吊索具、配套軌道、安全裝置等應安全可靠。

  第三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按照規定對盾構注漿料、螺栓、防水材料、盾尾油脂等建築材料進行進場檢驗,並按標準規範要求進行復試,報監理單位審查;未經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四條 管片生産廠家應按照規定對管片進行出廠檢驗,保證成品管片外觀、強度、抗滲等級、預埋件位置、防水膠條粘貼等符合要求。

  建設單位應當委託監理單位對盾構管片生産的品質實施駐廠監理。

  監理單位應嚴格履行管片生産和使用的監理責任。

  施工單位應按照規定對管片進行進場檢驗,並做好場內管片的存放和保護工作。

  第三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設計要求進行拼裝作業,防止管片碎裂,確保管片錯臺、滲漏、橢圓度等符合規範和設計要求。

  施工單位應編制管片破損修補方案,監理單位審批通過後方可修補;當管片出現露筋、蜂窩等嚴重缺陷時,應由設計單位出具意見後方可修補。管片修補後的品質應符合驗收要求。

  第三十六條 發生險情或事故時,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採取應急處置措施,並報告建設單位,道路、管線等有關産權單位,屬地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急救援過程中應以人為本,科學施救,不得違章指揮、冒險施救。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對軌道交通建設工程實施安全品質監督工作,制定監督執法工作計劃,對工程項目建設、施工、監理單位履責情況進行監督執法抽查,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理和處罰。

  第三十八條 施工單位未按照《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編制並審核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的,依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管理條例》對單位進行處罰,並暫扣安全生産許可證30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依照《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暫扣安全生産許可證30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對盾構工程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專家論證的;

  (二)未根據專家論證報告對盾構工程專項施工方案進行修改,或者未按照《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重新組織專家論證的;

  (三)未嚴格按照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專項施工方案的。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於印發〈關於加強盾構機安全使用管理的規定〉的通知》(京建法〔2011〕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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