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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環境監測、保護與治理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生態環境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0-10-16
  6. [發文字號] 京環發〔2020〕26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0-11-02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0年 第46期(總第682期)

北京市生態環境局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落實汽車排放檢驗與維護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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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環發〔2020〕26號

各區生態環境部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為貫徹落實生態環境部、交通運輸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公開發佈的《關於建立實施汽車排放檢驗與維護制度的通知》(環大氣〔2020〕31號,以下簡稱《通知》)要求,進一步規範本市汽車排放檢驗與維護工作,確保各項措施落實到位,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落實汽車排放檢驗及汽車排放性能維護修理主體責任

  各區生態環境、市場監管部門督促指導汽車排放檢驗機構依法落實汽車排放檢驗主體責任。對超標排放汽車,汽車排放檢驗機構要及時向汽車所有人或駕駛員制發《超標排放汽車維護修理告知書》(見附件),並做好相關政策解釋工作。汽車排放檢驗機構應查驗超標排放汽車維修復檢憑證。汽車排放檢驗機構通過“北京市定期排放檢驗監管系統”或“北京市機動車維修管理服務系統”(http://weixiu.bjysgl.cn/)查詢超標排放汽車維護修理資訊,並可將查詢結果作為維修復檢憑證。

  各區交通運輸部門要依法依規監督指導汽車排放性能維護修理工作。超標排放汽車在檢測不合格後,可到取得汽車維修經營備案的一、二類汽車維修企業和從事發動機維修的三類汽車維修企業進行維護修理。維修企業在完成超標排放維護修理後,要向托修方出具維修結算清單和《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並在北京市機動車維修管理服務系統上錄入並上傳維修治理資訊。超標排放汽車經診斷後確實無法修復或維護修理後仍然無法達到規定排放標準的,應告知托修方,由托修方決定是否繼續維護修理。對未經維修就向系統錄入超標車維修資訊的維修企業,交通運輸部門依法處罰。汽車排放性能維護(維修)企業應按照《機動車維修服務規範》(JT/T 816)實施超標排放汽車維修治理工作,設立消費者查詢維修價格和配件資訊的方便途徑,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

  二、強化部門監管,推進排放檢驗與維護閉環聯動

  各區生態環境、交通運輸、市場監管部門要嚴格落實《通知》要求,形成聯防聯控機制,有效推進汽車排放檢驗和排放性能維護修理,推動構建汽車排放檢驗與維護閉環管理制度,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進行處罰。

  (一)規範超標排放汽車維修復檢憑證查驗

  各區生態環境部門要監督汽車檢驗機構通過“北京市定期排放檢驗監管系統”或“北京市機動車維修管理服務系統”查詢超標排放汽車維護修理資訊。對於因汽車排放檢驗機構設備故障等原因導致汽車排放檢測結果超標的,由區生態環境部門駐場員現場確認處理。

  (二)規範超標排放汽車維護修理

  各區交通運輸部門監督汽車維修企業按規範維護修理超標排放汽車,可根據工作實際,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遴選一定比例制度完善、技術水準高、維修品質信譽考核等級在AA及以上的汽車排放性能維護(維修)企業作為汽車排放性能維護(維修)技術示範站。技術示範站應掛牌運營,發揮汽車排放污染維護修理技術示範作用,並主動接受社會監督。汽車排放性能維護(維修)企業及其技術示範站均應重視和持續加強超標排放汽車診斷和維護修理能力建設,加大技術投入和人員培訓力度,提升超標排放汽車維護修理技術水準。

  三、加強政策宣傳解讀

  各區生態環境、交通運輸部門要積極做好政策宣傳解讀工作,採取多種形式向汽車所有人及駕駛員宣講解讀汽車排放檢驗與維護制度要求,同時分別督促汽車排放檢驗機構和汽車排放性能維護(維修)企業在其經營場所的明顯位置張貼制度要求。

  特此通知。

  附件:超標排放汽車維護修理告知書(略)

北京市生態環境局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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