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文件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城鄉建設(含住房)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4. [實施日期] 2021-02-01
  5. [成文日期] 2020-12-18
  6. [發文字號] 京建法〔2020〕12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0-12-24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1年 第5期(總第689期)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關於規範管理短租住房的通知

列印
字號:        

京建法〔2020〕12號

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短租住房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等相關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短租住房是指利用本市國有土地上的規劃用途為住宅的居住小區內房屋,按日或者小時收費,提供住宿休息服務的經營場所。

  二、本市短租住房按區域實行差異化管理,首都功能核心區內禁止經營短租住房。

  在本市其他區域經營短租住房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本小區管理規約。無管理規約的應當取得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書面同意或取得本棟樓內其他業主的書面同意;

  (二)取得出租住房業主的書面同意;

  (三)房屋符合建築、消防、治安、衛生等方面的安全條件;

  (四)經營者與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

  (五)書面告知所在小區物業服務企業,無物業服務企業的,書面告知社區居委會。

  三、短租住房經營者通過網際網路平臺發佈短租住房資訊的,應當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交下列材料:

  (一)所在小區管理規約或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本棟樓內其他業主書面同意的材料;

  (二)業主身份證明;

  (三)房屋權屬證明;

  (四)出租住房業主同意房屋用於短租經營的書面材料;

  (五)經營者身份證明;

  (六)經營者與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簽訂的治安責任保證書。

  四、網際網路平臺提供短租住房資訊發佈服務的,應當履行下列責任:

  (一)核驗短租住房經營者提交的材料;

  (二)登記房屋詳細地址,核實房屋狀況,確認符合相關規定;

  (三)對短租住房經營者身份資訊進行登記、審查並完成實名身份認證,對交易訂單簽訂人和實際住宿人員逐人登記身份資訊和有效聯繫方式;

  (四)按照公安、住房城鄉建設(房管)行政主管部門要求及時報送住宿人員、房屋等資訊。

  五、網際網路平臺不得為下列短租住房提供資訊發佈服務:

  (一)經營者提交的材料不齊全或核驗未通過的;

  (二)位置、面積與實際或權屬證書記載不符的;

  (三)圖片、配套設施與實際不符的;

  (四)使用旅館業法規所規定名稱的。

  六、短租住房經營者應在住宿人員入住前,當面核對住宿人員身份證件資訊,即時通過規定的資訊系統申報登記資訊。登記資訊內容包括:住宿人員姓名、身份證件類別、身份證件號碼、居住時間、有效聯繫方式等。

  短租住房經營者不得向無合法有效身份證明的人出租房屋。

  七、住宿人員應當攜帶合法有效身份證件,配合經營者和網際網路平臺登記申報身份資訊和有效聯繫方式,不得利用短租住房從事違法犯罪活動、損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八、物業服務企業或房屋管理單位發現居住小區記憶體在違規經營短租住房的,應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及時報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屬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

  九、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本轄區內短租住房的監督、巡查,發現違規經營短租住房的,應當及時組織屬地公安、住房城鄉建設(房管)、文旅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聯合執法。

  住房城鄉建設(房管)、公安、網信、文旅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短租住房的監督管理工作。

  十、短租住房出租人、短租住房經營者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或未按規定登記相關資訊的,由公安等有關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的相關規定處罰;網際網路平臺未要求房源發佈者提供真實身份資訊或者向不提供真實身份資訊的用戶提供相關服務的,由公安、網信等有關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的相關規定處罰;網際網路平臺未履行核驗短租住房經營者提交的相關材料的,由有關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相關規定處罰;短租住房存在其他違法情形或安全隱患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查處。

  十一、本通知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0年12月18日  

分享: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