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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勞動、人事、監察/社會保障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民政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0-11-06
  6. [發文字號] 〔〕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0-12-03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關於進一步加強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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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民政局、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為貫徹落實《民政部 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做好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民發〔2020〕69號)精神,及時將符合條件的各類困難群眾納入救助範圍,切實兜住、兜牢、兜好困難群眾基本生活底線,結合本市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覺提高政治站位

  疫情發生以來,黨中央、國務院和市委、市政府時刻把困難群眾放在心上,多次對保障好疫情防控期間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作出部署安排。各區按照保基本、兜底線、救急難、可持續的工作思路,認真落實各項社會救助政策和市委、市政府關於“民生保障資金只增不減”的要求,不斷強化兜底保障能力,有力保障了各類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但同時也要看到,社會救助工作仍存在救助對象覆蓋面偏窄、救助的及時性有效性有待提高、應對疫情防控政策跟進不到位等問題。做好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是我們黨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根本宗旨的重要體現,是首都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重要內容,是維護社會穩定、防止發生衝破道德底線問題的重要保證。各級相關部門要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市委、市政府關於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部署要求,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不斷增強困難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嚴格落實各項救助政策和改革措施

  一是及時將符合條件的困難群眾納入救助範圍。主動研判疫情對困難群眾生活的影響,持續關注重點人群的基本生活保障。發揮社區(村)黨組織和居(村)民委員會的作用,不斷完善日常主動發現和定期分析排查制度,及時將各類困難群眾資訊納入困難群眾數據庫實行動態管理。對因無法外出務工、經營、就業,導致收入下降、基本生活出現困難的城鄉居民,凡符合低保條件的,全部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對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人員,按照低保標準的35%發放生活補貼。

  二是加強特困人員照料服務管理。調整完善特困人員認定條件,將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覆蓋的未成年人年齡從16周歲延長到18周歲。按照二星級以上標準加緊推進集中供養服務機構建設,結合個人意願和供養經費保障能力,積極協調優質養老機構集中供養特困人員。各區特別是集中供養率不達標、不能自理特困人員比例較高的區,要按照民政部“六個不能”評價標準,根據疫情防控工作實際,採取適當方式,開展特困對象自理能力評估,認真解決現有特困人員自理能力評估標準不客觀、等級不匹配的問題。積極探索利用養老照料中心、養老服務驛站等養老服務資源,為分散供養特困人員提供日常照料服務,切實提高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照料服務品質。

  三是加大困難群眾臨時救助力度。着眼疫情防控常態化背景下困難群眾面臨的生活壓力和救助需求,進一步強化臨時救助的“救急難”作用,嚴格按照疫情期間實施臨時救助的特殊政策和措施,運用好先行救助、街鄉審批、一事一議等方式,及時有效解決困難群眾基本生活問題。發揮街道(鄉鎮)臨時救助備用金“小、快、靈”的優勢,做到發現困難立即救助,有條件的地方可委託社區(村)直接實施臨時救助。堅持凡困必幫,對生活困難的未參保的城鄉失業人員、受疫情影響無法返崗復工且連續三個月無收入的京籍和持有居住證的非京籍務工人員,經本人申請,由戶籍地或居住地所在區發放一次性臨時救助金,標準由各區根據實際情況把握。

  三、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

  一是簡化辦理程式。疫情防控期間,暫停社會救助對象家庭經濟狀況定期複審。嚴格落實各項減證便民措施,除規定的申請人提供家庭成員身份證、戶口本,填寫社會救助申請表及授權書外,凡通過本市居民經濟狀況核對資訊系統和資訊共用能夠獲取的資訊,不得再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疫情防控常態化背景下,對申請社會救助家庭的調查審核以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為主,入戶調查可採用電話、視頻等非接觸方式進行,對沒有爭議的申請家庭可以取消民主評議環節,進一步提高救助的及時性和有效性。

  二是全面推進社會救助審批制度改革。將原由區民政局負責的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救助、高等教育新生入學救助、採暖救助、臨時救助的審核確認事項全部委託授權街道(鄉鎮)實施。各區民政局要制定完善具體辦法,推動社會救助審核確認許可權委託工作順利實施。

  三是推行社會救助“異地申請、跨區轉辦”。進一步完善手機APP社會救助自助查詢和申辦平臺,加強基層社會救助經辦機構和社區(村)民政專幹的政策和技能培訓,積極為困難群眾提供社會救助申請轉辦服務。

  四、切實發揮各層級協調機製作用

  各區社會救助職能部門要落實屬地責任,結合本區實際,進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加強制度銜接和工作聯動。發揮好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協調機製作用,統籌整合救助資源,通過一事一議、一案一策解決困難群眾急難個案。強化“一門受理、協同辦理”機制,共用困難群眾救助需求等資訊,特別是對受疫情影響的困難群眾在醫療、教育、就業等方面存在的困難資訊,及時轉介相關部門,協同做好專項社會救助工作,堅決防止“兜不住底”的情況發生。

  五、着力加強資金保障和監督管理

  各區民政、財政部門要根據疫情影響和市委、市政府相關部署要求,精心測算社會救助資金需求,及時報告區委區政府,切實保障困難群眾兜底保障資金投入。統籌使用中央財政困難群眾救助補助資金和市區兩級財政安排資金,及時足額發放各類救助金,切實保障好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民政、財政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認真履行在社會救助資金籌集、分配、撥付、發放等各個環節的工作責任,加強工作的協同配合,定期通報情況,完善相關措施,強化資金監管,自覺接受紀檢監察、審計部門監督,不斷提高社會救助資金使用效益。

  持續深化社會救助專項治理,着力解決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和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等作風問題。暢通區級社會救助熱線電話,提供熱情周到的諮詢和求助服務,確保困難群眾求助有門、受助及時。強化社會救助事中事後監管,嚴格落實《關於責令退回多領社會救助資金的實施辦法》,加大對騙取社會救助行為的查處力度。要按照市委辦公廳《關於激勵幹部擔當作為實施容錯糾錯工作辦法(試行)》的通知精神,鼓勵基層改革創新,激勵幹部擔當作為,對非主觀原因出現失誤偏差且能夠及時糾正的社會救助經辦人員,可免予追究相關責任。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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