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公治字〔2020〕598號
公交總隊,清河分局,各分局:
為深入貫徹市政府、公安部總體工作要求,持續優化營商環境,簡化審批方式,確保設立保安培訓單位審批規範實施,依據《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保安服務管理條例》《公安機關實施保安服務管理條例辦法》《保安培訓機構管理辦法》《北京市政務服務事項告知承諾審批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文件,制定工作意見如下:
一、告知承諾涵義
本意見所稱設立保安培訓單位審批告知承諾,是指市公安局一次性公佈告知申請人辦理設立保安培訓單位審批事項的辦理條件、申請材料和法律責任,申請人以書面(含電子文本)形式承諾其符合辦理條件,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及違反承諾的後果,市公安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經審查合格後受理,當場作出同意決定的辦理方式。
告知承諾改革過渡期間,申請人不選擇告知承諾方式的,按原程式辦理。改革過渡期後,告知承諾是設立保安培訓單位審批事項辦理的唯一方式。改革過渡期截止時間按照國家或者本市規定執行。
除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資訊外,市場主體承諾內容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資訊,不予公開。
二、辦理流程
(一)申請人可以通過首都之窗、市公安局網站自行下載列印或在辦理場所索取告知承諾書。
(二)申請人按照告知承諾書的約定,向市公安局提交相關申請材料。
(三)市公安局接收申請人簽署的告知承諾書以及告知承諾書約定的申請材料後,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的,予以受理,當場作出同意決定,並在10個工作日內製作保安培訓許可證,依法送達申請人,保安培訓許可證上應當註明申請人通過告知承諾方式取得該審批決定;對不符合規定的,不予受理。對於網上申請辦理的,0.5個工作日內做出決定。
(四)告知承諾書一式兩份,經市公安局蓋章、申請人簽字或蓋章後生效,一份由申請人留存,一份由市公安局留存入檔。
(五)委託他人代為辦理的,應出具授權委託書,交市公安局留存入檔。
三、監管措施
(一)市公安局在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後20個工作日內,應通過資料核查、現場檢查等方式對申請人的承諾內容是否屬實進行全覆蓋核查、檢查。
(二)現場檢查、核查應製作工作記錄,並補充到審批檔案中。
(三)通過核查和檢查發現申請人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區分情況依法處理:未履行承諾的,責令其限期整改,其中,輕微違諾整改時限為3日,一般違諾整改時限為7日,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後仍未達到條件的,撤銷決定;作出虛假承諾的,直接撤銷決定,按照未取得許可擅自從事相關活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四、信用監管及懲戒措施
(一)未履行承諾的行為分類
輕微違諾行為包括:
1.教職工材料與實際不符;
2.其他輕微違諾行為。
一般違諾行為包括:
1.法定代表人、校長、副校長材料與實際不符;
2.保安培訓場所的租賃合同不在有效使用期限內;
3.訓練設備、設施、教學儀器和圖書等與培訓規模不適應;
4.其他一般違諾行為。
(二)虛假承諾的行為分類
1.偽造、變造身份證明、營業執照、經營場所産權證明、租賃協議等申請材料;
2.明知不可能符合告知承諾書中辦理條件的;
3.其他虛假違諾行為。
(三)申請人輕微違諾失信行為資訊納入北京市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臺,只記錄不公示;一般違諾失信行為資訊納入北京市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臺,並對外公示,最短公示期為一個月,最長公示期為六個月;虛假承諾失信行為資訊納入北京市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臺,並對外公示,最短公示期六個月,最長公示期為一年。公示期屆滿的違諾失信資訊不再公示,未履行違諾失信懲戒的除外。
(四)一年內,申請人在保安培訓領域內累計發生輕微違諾失信行為三次以上(含)的,按一般違諾失信情節對待;一年內,申請人在保安培訓領域內累計發生一般違諾失信行為兩次以上(含)的,按嚴重違諾失信情節對待。
(五)失信的申請人可以採取完成信用整改、通過信用核查等方式開展信用修復。信用修復完成後,可以視情將公示期相應縮短一至六個月。對於完成信用修復的申請人,應當停止公示其失信資訊,並將違諾主體修復資訊納入北京市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臺。
(六)申請人未履行承諾或作出虛假承諾造成的法律後果,由申請人承擔。
五、申訴渠道
申請人對審批過程及決定存在異議,可以向市公安局進行説明、申辯,或者向市公安局公佈的電話、“12345熱線”投訴。申請人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人認為北京市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臺記載的申請人違諾失信資訊與事實不符或者依法不應當公開的,可以向市經濟和信息化部門書面提出異議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六、生效時間
《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系統行政許可和備案事項工作規範》(京公治字〔2018〕34號)中關於本項行政許可審批的內容停止執行,以本意見為準。
本意見自2020年9月15日起生效,《北京市公安局關於落實設立保安培訓單位審批告知承諾的意見》(京公治字〔2019〕594號)同時廢止。
附件:設立保安培訓單位審批告知承諾書(略)
北京市公安局
2020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