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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其他
  2. [發文機構] 國務院辦公廳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1-01-01
  5. [成文日期] 2020-11-17
  6. [發文字號] 國辦函〔2020〕109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0-12-01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政府信息公開資訊處理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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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辦函〔2020〕10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現將《政府信息公開資訊處理費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2020年11月17日  


政府信息公開資訊處理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範政府信息公開法律關係,維護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秩序,更好保障公眾知情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資訊處理費,是指為了有效調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為、引導申請人合理行使權利,向申請公開政府資訊超出一定數量或者頻次範圍的申請人收取的費用。

  第三條 資訊處理費可以按件計收,也可以按量計收,均按照超額累進方式計算收費金額。行政機關對每件申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適用其中一種標準,但不得同時按照兩種標準重復計算。

  第四條 按件計收適用於所有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處理決定類型。申請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包含多項內容的,行政機關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請”原則,以合理的最小單位拆分計算件數。

  按件計收執行下列收費標準:

  (一)同一申請人一個自然月內累計申請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費。

  (二)同一申請人一個自然月內累計申請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三)同一申請人一個自然月內累計申請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為一檔,每增加一檔,收費標準提高100元/件。

  第五條 按量計收適用於申請人要求以提供紙質件、發送電子郵件、複製電子數據等方式獲取政府資訊的情形。相關政府資訊已經主動對外公開,行政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告知申請人獲取方式、途徑等的,不適用按量計收。按量計收以單件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為單位分別計算頁數(A4及以下幅面紙張的單面為1頁),對同一申請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不累加計算頁數。

  按量計收執行下列收費標準:

  (一)30頁以下(含30頁)的,不收費。

  (二)31—100頁(含100頁)的部分:10元/頁。

  (三)101—200頁(含200頁)的部分:20元/頁。

  (四)201頁以上的部分:40元/頁。

  第六條 行政機關依法決定收取資訊處理費的,應當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處理期限內,按照申請人獲取資訊的途徑向申請人發出收費通知,説明收費的依據、標準、數額、繳納方式等。申請人應當在收到收費通知次日起20個工作日內繳納費用,逾期未繳納的視為放棄申請,行政機關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處理期限從申請人完成繳費次日起重新計算。

  第七條 申請人對收取資訊處理費的決定有異議的,不能單獨就該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可以在繳費期滿後,就行政機關不再處理其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五十一條的規定,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投訴、舉報,或者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 行政機關收取的資訊處理費屬於行政事業性收費,按照政府非稅收入和國庫集中收繳管理有關規定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及時足額繳入同級國庫。具體收繳方式按照同級政府財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行政機關收取資訊處理費,應當按照財務隸屬關係分別使用財政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監(印)制的財政票據。

  第十條 價格、財政、審計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加強對資訊處理費收取行為的監管。

  第十一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指導,及時處理申請人提出的投訴、舉報,嚴肅糾正違法或者不當行為。資訊處理費收取情況,要按照全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規定的格式統計匯總,並納入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全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國務院財政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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