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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市場監管、安全生産監管/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0-11-27
  5. [成文日期]
  6. [發文字號] 京市監發〔2020〕144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0-11-27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做好改進電梯維護保養模式和調整電梯檢驗檢測方式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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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市監發〔2020〕144號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電梯品質安全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8〕8號)和《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對<北京市關於加強電梯品質安全工作的實施方案>的批復》(京政字〔2019〕15號)精神,根據《市場監管總局關於進一步做好改進電梯維護保養模式和調整電梯檢驗檢測方式試點工作的意見》(國市監特設〔2020〕56號)要求,在2018年開始實施的北京市電梯檢驗改革試點基礎上,開展電梯維護保養和檢驗檢測改革試點工作,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深化“放管服”改革,激發企業內生動力和市場活力。強化安全發展理念,切實增強紅線意識,以改革創新為動力,以落實企業安全主體責任為核心,以科學監管為手段,以提升電梯品質安全水準為目標,構建企業全面負責、社會廣泛參與的電梯安全社會治理體系,滿足人民群眾安全乘梯、放心乘梯需要。

  二、基本原則

  (一)強化責任落實

  完善電梯安全監管責任體系,調動使用、維保單位自主管理能動性,切實落實使用單位安全管理責任和維保單位保障電梯安全性能的責任,提升電梯品質安全水準。

  (二)激發市場活力

  推動電梯維保由固定周期、固定項目向按需維保轉變,提升維保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引導使用、維保單位從“重維保過程”向“重維保效果”轉變,激發企業提升維保品質的內生動力。

  (三)提升工作效能

  優化配置檢驗檢測資源,充分發揮檢測工作對電梯安全狀況的診斷作用,更好發揮檢驗對電梯品質安全的技術監督作用,切實維護群眾利益。

  (四)強化智慧監管

  運用信息化手段,加大數據分析和資訊公示力度,推行信用管理,完善監管手段和方式,提升電梯安全監管工作效能。

  (五)推進電梯保險

  鼓勵電梯相關方積極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提高保險覆蓋率,加快“保險+服務”“電梯養老保險”等保險創新模式的研究和試點推廣,更好地發揮保險在電梯事故賠償、維護更新、風險預防等環節的作用。

  三、推進按需維保新模式

  (一)強化電梯維保資訊公示

  利用統一資訊公示平臺和網站,加強信息公開,強化社會監督。規範電梯維保單位自我聲明和服務品質公開承諾內容,督促維保單位公開現場維保的項目、內容、周期等資訊,公開承諾維保品質目標和效果以及履行承諾的情況。

  (二)推動智慧監管體系建設

  鼓勵推廣電梯裝設基於物聯網的遠端監測系統,實現日常運作和故障記錄可追溯,維保單位根據線上檢查和監測情況,有針對性地線下維護保養,提高維護保養的科學性和有效性,最大程度地保障電梯安全運作。同時對電梯故障、事故、違法違規行為等數據進行統計分析,推動大數據在電梯監管工作中的應用。

  (三)按需維保試點要求

  1.試點維保單位要求

  (1)本單位維保且接入物聯網的電梯數量不少於300台,且能夠實時監測電梯的運作狀態;

  (2)按照“自我聲明+信用管理”的要求,及時在企業官網、公眾號等平臺公開維保工作標準和品質承諾,便於查詢;

  (3)能夠對電梯的運作、維保、故障等資訊進行記錄、分析和存檔,具備統計分析維保品質目標實現情況的能力,相關記錄可查證,相關數據能夠與北京市電梯品質檔案平臺傳輸交換;

  (4)應將按需維保相關情況以告知書或維保合同等形式告知電梯使用單位。

  2.試點電梯要求

  (1)已購買電梯安全責任險;

  (2)法定檢驗和檢測合格且在有效期內;

  (3)電梯已接入基於物聯網的遠端監測系統,物聯網遠端監測系統應能監測轎廂、門系統、主機等主要部件,能夠記錄電梯運作時間、次數以及故障等內容;

  (4)電梯近兩年未發生特種設備安全事故;

  (5)2003年12月31日前出廠且按照舊版國家標準製造的、重要保障場所或公共交通領域的電梯不納入試點範圍,需嚴格執行相關技術規範要求做好維護保養工作。

  3.按需維保周期要求

  試點維保單位通過電梯物聯網系統實時監測電梯的運作狀況,開展線上實時檢查維護,現場維護保養間隔最長不超過3個月。

  4.試點程式

  (1)確定試點單位。參與按需維保改革試點的電梯維保單位向市市場監管局提交《北京市按需維保試點單位申請書》(附件1)以及加蓋公章的維保工作標準、服務品質承諾、符合前文規定的相關見證材料等。市市場監管局公佈符合條件的試點維保單位名單,並告知試點維保單位註冊地的區市場監管部門。

  (2)確定試點電梯。經市市場監管局公佈的試點維保單位,向電梯所在地的區市場監管部門提交擬開展按需維保的試點電梯清單(附件2)以及對應的維保工作標準和服務品質承諾。區市場監管部門在北京市特種設備監察管理系統中對試點電梯進行標注。

  (3)實施按需維保。試點維保單位根據電梯作業指導書等隨機出廠資料或廠家技術指導要求、物聯網監測功能、電梯狀況等,確定現場維保項目、內容和周期等開展按需維保工作。發生故障或遠端監測發現問題的,應及時進行現場維保和維修。

  試點維保單位應對電梯的運作、維保、故障等資訊進行記錄、分析和存檔,確保電梯物聯網功能持續有效,每月上傳電梯物聯網監測數據,每季度上傳維保品質目標實現情況至北京市電梯品質檔案平臺。

  5.加強監管工作

  (1)市市場監管局組織開展電梯維保單位抽查工作,評價企業維保品質,公佈電梯維保單位維保品質目標實現情況和效果。

  (2)區市場監管部門依據法律法規,參照試點維保單位公開的維保工作標準和品質承諾,加強對試點維保單位的監督檢查和電梯維保品質專項檢查,強化事中事後監管職責。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應依法嚴肅處理,切實規範維保行為。

  6.試點退出機制

  (1)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試點維保單位退出試點:

  ①試點維保單位不能持續滿足試點要求的;②因存在特種設備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③存在其他可能影響電梯維保品質的情況。

  (2)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試點電梯退出試點:

  ①使用單位、維保單位主動申請退出或被取消試點資格的,維保單位發生變化不再滿足試點申請條件的;②電梯檢驗或檢測不合格,安全責任險過期,物聯網遠端監測系統失效的;③電梯發生特種設備安全事故或影響較大的特種設備安全事件的;④在維保品質抽查、監督檢查中,發現與維保單位自我聲明工作標準不符的;⑤經各區市場監管部門核實因維保不到位導致投訴舉報較多或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⑥存在其他可能影響電梯安全的情況。

  對於達到退出條件的維保單位,市市場監管局公佈退出試點單位名單。達到退出條件的電梯,區市場監管部門取消電梯試點資格,在北京市特種設備監察管理系統中對試點電梯進行標注。退出試點後,維保單位應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範開展維保工作。

  四、科學調整電梯檢驗檢測方式

  (一)規範電梯自行檢測

  強化電梯使用單位自行檢測責任,加強對電梯各項性能的測試試驗,更好發揮電梯自行檢測對電梯安全狀況的診斷作用。使用單位按照有關要求開展自行檢測,不具備自行檢測能力的可委託符合條件的維保單位承擔檢測工作。符合開展電梯檢測要求的維保單位,經使用單位同意後,可從事所維保電梯的檢測工作。

  (二)強化電梯定期檢驗

  堅持電梯檢驗工作的公益屬性,強化對電梯關鍵安全性能的查驗,更好發揮電梯定期檢驗對電梯品質安全的技術監督作用。對於納入自行檢測試點的電梯,原定期檢驗機構應繼續承擔電梯檢驗工作;對於未納入試點的電梯,各檢驗機構應按照原檢驗任務分工,每年開展定期檢驗工作。

  (三)調整電梯檢驗、檢測周期

  根據設備風險水準和安全管理狀況,科學調整定期檢驗周期。新安裝電梯監督檢驗後6年以內,每3年檢驗1次,在不實施檢驗的年份每年檢測1次;使用6年以上、15年以內的電梯,每2年檢驗1次,在不實施檢驗的年份每年檢測1次;使用15年及以上的電梯,每1年檢驗1次、檢測1次。對於經改造的電梯,監督檢驗後視同新安裝電梯開展檢驗和檢測;對於使用15年以上經重大修理的電梯,監督檢驗後視同使用6年以上電梯開展檢驗和檢測。對於辦理了停用手續的電梯,重新啟用時,不超過定期檢驗有效期的,應當進行1次檢測;超過定期檢驗有效期的,應當在檢測後,再進行1次定期檢驗。

  (四)自行檢測試點要求

  1.試點單位要求

  符合《市場監管總局關於進一步做好改進電梯維護保養模式和調整電梯檢驗檢測方式試點工作的意見》(國市監特設〔2020〕56號)中《電梯使用、維護保養單位開展電梯檢測的要求(試行)》的電梯使用單位和維保單位。

  2.試點電梯要求

  (1)由試點單位使用管理或者維護保養;

  (2)已購買電梯安全責任險;

  (3)法定檢驗合格且在有效期內;

  (4)電梯近兩年未發生特種設備安全事故;

  (5)2003年12月31日前出廠且按照舊版國家標準製造

  的、由綜合性檢驗機構(自檢)實施定期檢驗的、重要保障場所或公共交通領域的電梯不納入試點範圍。

  3.試點程式

  (1)確定試點單位。參與自行檢測試點的電梯使用單位和維保單位向市市場監管局書面提出納入試點申請,市市場監管局公佈符合條件的試點單位名單。

  電梯使用單位和維保單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試點申請單位自我承諾書(附件3);②載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原件以及加蓋公章的複印件);③特種設備生産單位資質證明(僅維保單位申請試點時需要,原件以及加蓋公章的複印件);④開展電梯檢測的工作方案;⑤滿足使用管理或者維護保養電梯數量條件的憑證;⑥實施檢測的人員資格證(原件以及加蓋公章的複印件)。

  (2)確定試點電梯。經市市場監管局公佈的試點單位向電梯所在地的區市場監管部門書面告知擬開展檢測的試點電梯清單(附件4)。區市場監管部門在北京市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管理系統中對試點電梯進行標注

  (3)開展自行檢測。試點單位應按照《市場監管總局關於進一步做好改進電梯維護保養模式和調整電梯檢驗檢測方式試點工作的意見》(國市監特設〔2020〕56號)中《電梯檢測規則(試行)》規定的檢測項目、內容和要求認真開展檢測工作,檢測工作完成後10個工作日內出具檢測報告,應採用信息化檢測管理系統,實現記錄、儲存、匯總、上傳數據資訊等功能。試點單位可以且僅可以從事本單位使用管理或者維護保養電梯的檢測工作。電梯檢測費用可參照北京市關於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收費的相關標準,由委託方和承擔檢測的單位協商。

  4.落實主體責任

  電梯使用單位應嚴格落實安全主體責任,不得使用未經檢驗檢測或者檢驗檢測不合格電梯,及時消除檢測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和隱患,並將檢測報告及相關鑒證材料妥善存檔。應根據檢驗周期,及時向承擔電梯定期檢驗的機構申請定期檢驗。如出現電梯退出試點的情況,應及時告知設備所在地的區市場監管部門。

  5.強化定期檢驗

  承擔電梯定期檢驗的機構應按照《市場監管總局關於進一步做好改進電梯維護保養模式和調整電梯檢驗檢測方式試點工作的意見》(國市監特設〔2020〕56號)中《電梯檢驗規則(試行)》規定的檢驗項目、內容和要求認真開展檢驗工作。各檢驗機構應當做到“應檢盡檢”,增強服務意識,加強廉潔從檢教育,檢驗人員要恪守職業道德,依法施檢、公正施檢,不得出現無故推諉、拖延、刁難以及違反廉潔紀律、破壞營商環境的行為。

  6.加強監管工作

  市市場監管局要加強對檢驗機構檢驗工作的監督檢查,組織開展檢驗品質抽查工作。各區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強對試點單位電梯檢測工作的監督檢查,組織開展檢測品質抽查工作,抽查範圍覆蓋轄區內全部試點單位,抽查數量不得低於轄區內試點電梯數量的5%。發現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電梯,應立即停止使用,及時督促整改,消除事故隱患。

  7.試點退出機制

  不再滿足條件的試點電梯應退出試點。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試點單位退出試點:

  (1)試點單位不能持續滿足試點條件要求的;

  (2)因存在特種設備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

  (3)試點單位未按照《電梯檢測規則(試行)》開展檢測的;

  (4)試點單位使用未經檢驗檢測或者檢驗檢測不合格電梯的;

  (5)檢驗工作中發現嚴重品質問題的;

  (6)檢驗、檢測品質抽查工作中發現嚴重品質問題的;

  (7)電梯發生特種設備安全事故或發生較大社會影響事件的;

  (8)存在其他可能影響電梯安全的情況。

  對於達到退出條件的試點單位,市市場監管局公佈退出試點單位名單。對於不再滿足條件的試點電梯,區市場監管部門取消電梯試點資格,在北京市特種設備監察管理系統中對試點電梯進行標注。退出試點後的電梯,恢復每年1次的定期檢驗模式,由原定期檢驗機構按原檢驗周期開展檢驗。

  五、工作進度

  (一)動員部署階段(2020年12月底前)

  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廣泛宣傳電梯維護保養和檢驗檢測改革試點工作,組織電梯安全監察、檢驗檢測部門以及電梯使用、維保單位進行部署。鼓勵滿足條件的電梯使用、維保單位,申請開展電梯維護保養和檢驗檢測改革試點工作。

  (二)試點開展階段(2021年1月至2022年6月)

  組織滿足試點條件的電梯使用、維保單位開展電梯維護保養和檢驗檢測改革試點,積極有序推進,跟蹤試點進展,深化試點工作。

  (三)總結提升階段(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

  總結分析試點工作開展情況,對主要做法、成效和存在的問題進行梳理,形成試點經驗,建立長效工作機制。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協調,積極穩步推進

  各相關單位要加強電梯維護保養和檢驗檢測改革試點工作的統籌協調,及時協調解決試點工作中的新情況、新問題,積極穩妥有序推進,確保改革工作取得實效。要牢固樹立安全意識、責任意識,嚴格落實改革工作要求,完善試點工作措施,紮實推進改革試點。

  (二)加強宣傳引導,營造良好範圍

  各區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強宣傳引導,積極向相關單位宣傳試點政策,調動其參與改革試點的積極性,鼓勵相關單位和社會公眾支援改革、參與改革,形成共同推進改革的良好氛圍。

  (三)加強監督抽查,強化責任落實

  各區市場監管部門要組織落實好電梯維護保養和檢測品質的監督檢查工作。加強對試點相關單位的督促指導,抓好電梯使用單位主體責任和電梯維保單位安全責任的落實。電梯使用管理單位不得因維護保養和檢驗檢測改革變相減少安全管理投入,降低管理要求。

  (四)及時總結經驗,完善長效機制

  各相關單位在推進試點工作中要加強溝通,及時總結經驗,加強資訊報送,提出意見建議,不斷完善工作措施,做好試點的指導和監督工作,總結試點改革成果,為全面實施改革,健全完善長效機制積累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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