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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財政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財政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北京市醫療保障局
  4. [實施日期] 2020-10-30
  5. [成文日期] 2020-10-27
  6. [發文字號] 京財綜〔2020〕2139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0-10-30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北京市醫療保障局關於進一步做好本市醫療收費票據改革工作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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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財綜〔2020〕2139號

各區財政局、衛生健康委員會、醫療保障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財政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 國家醫療保障局關於全面推行醫療收費電子票據管理改革的通知》〔財綜(2019)29號〕和《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北京市醫療保障局轉發財政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 國家醫療保障局關於全面推行醫療收費電子票據管理改革的通知》〔京財綜(2019)2230號〕的有關規定,現就有關工作內容提出如下要求,請遵照執行。

  一、本市將在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不含中央和軍隊在京所屬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全面啟用全國統一的新版醫療收費票據(票據樣式見附件)。新舊醫療收費票據樣式並行使用的過渡期截至2020年底,2021年1月1日後,原醫療收費票據樣式停止使用。

  二、醫療收費票據的列印應按照全國統一醫療收費票據填列要求,規範填列醫療收費項目、其他資訊等內容。

  三、本市衛生健康、醫保部門以及醫療機構可以根據自身管理實際,在其他資訊欄目增加個性化資訊,接續填列。其中屬於醫療衛生資訊的,含義、內容以及後續調整由做出決定的衛生健康部門或醫療衛生機構負責解釋;屬於醫療保險資訊的,其含義、內容以及後續調整由做出決定的醫保部門負責解釋。

  四、北京市醫療門診收費票據(手工)、北京市救護車收費專用票據、北京市臨床供血收費專用票據的樣式不變。

  五、各級醫療衛生機構應按照全國統一醫療收費票據填列要求,在2020年11月底前做好新版機打票據的列印適配工作(測試票樣可提前向同級財政部門申領);在2020年12月底前到同級財政部門辦理已使用舊版機打醫療票據的核銷、未使用票據的繳銷以及新版票據的領用手續。

  六、各級財政部門應做好新舊票據銜接的各項工作,並對已停止使用的庫存舊版機打醫療收費票據及時辦理銷毀手續。

  七、各級衛生健康以及醫保部門要及時將相關事項通知到本級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同時做好醫療收費票據換版的宣傳工作,確保新舊票據平穩過渡。

  八、為深入落實“放管服”改革精神,降低醫療機構電子票據改革成本,統籌加強醫療資訊和票據資訊管理、醫保脫卡結算及防範醫保資金流失等多項工作,市財政局、市衛生健康委、市醫保局將統一規劃全市醫療收費電子票據以及區塊鏈應用的方案,具體工作要求另行通知。

  九、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以往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北京市醫療保障局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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