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教職成〔2020〕12號
各區教委,各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成人院校:
為貫徹落實《國家職業教育改革實施方案》《職業教育國家學分銀行建設工作規程(試行)》《深化職業教育改革的若干意見》有關學分銀行建設的要求,加快推進北京市學分銀行建設,構建學分銀行服務體系,現就有關試點工作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義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建設“人人皆學、處處能學、時時可學”的學習之都。以學習者為中心,構建網路化、數字化、個性化、終身化的教育體系。加快推進學分銀行建設,建立個人終身學習賬號,實現學習成果可追溯、可查詢、可轉換,為人才持續成長拓寬通道,為促進北京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優質人力資源支撐,提升職業教育、終身教育服務於學習型城市和北京發展的能力。
二、工作思路
北京市學分銀行服務體系由北京市學分銀行管理中心、北京市學分銀行管理分中心和北京市學分銀行聯盟成員單位構成,體系建設按照“統一規劃、試點先行、分期推進”的原則進行。市中心設在北京開放大學,分中心依託16個區分校設立,成員單位由高校、職業院校、行業企業和有關單位組成。第一批試點範圍包括開放大學及分校,中、高等職業院校和獨立設置成人院校,根據國家和北京市對學分銀行建設的要求逐步推進。
三、工作要求
(一)分中心申報
各區開放大學分校按照《北京市學分銀行管理辦法(試行)》須設立學分銀行分中心,於2020年10月21日前以郵件形式,將《北京市學分銀行管理分中心申報表》以PDF格式報北京市學分銀行管理中心。
(二)成員單位申報
各中、高等職業院校和獨立設置成人院校按照《北京市學分銀行管理辦法(試行)》須加盟為學分銀行成員單位,於2020年10月21日前以郵件形式,將《北京市學分銀行聯盟成員單位申報表》以PDF格式報北京市學分銀行管理中心。
(三)職責分工
各區教委負責統籌轄區內學分銀行服務體系建設,並提供政策支援和保障措施。各分中心和成員單位提供學分銀行業務所需的人財物等基礎條件,通過試點探索,完善學分銀行業務運作機制,逐步形成區域特色和院校特色。
(四)聯繫方式
單位:北京市學分銀行管理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區皂君廟甲4號
郵編:100081
聯繫人:國兆亮 董昭嶺
聯繫電話: 010-82192276;82192109
郵箱:BJCB@bjou.edu.cn
附件:1.北京市學分銀行管理辦法(試行)
2.北京市學分銀行管理分中心/聯盟成員單位申報表(略)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2020年9月23日
附件1
北京市學分銀行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國家職業教育改革實施方案》《職業教育國家學分銀行建設工作規程(試行)》《深化職業教育改革的若干意見》等文件精神,為建設“人人皆學、處處能學、時時可學”的學習之都,加快推進學分銀行建設,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分銀行是模擬和借鑒銀行的機理、功能和特點,以學分為計量單位,按照統一的標準,實現學習者各類學習成果存儲、認定與轉換的學習激勵制度和教育管理制度。
第三條 北京市學分銀行(以下簡稱“學分銀行”)服務於在京各機構單位和全體市民,開展學校之間、校企之間的交流與合作,探索與實踐不同類型學習成果的存儲、認定與轉換,推進學歷教育與非學歷教育、職前教育與職後教育以及各級各類教育的銜接和融通,搭建北京終身教育平臺,服務學習型城市建設。
第二章 功能定位
第四條 北京市學分銀行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指導,秉持公益性原則,依託北京開放大學設立學分銀行管理中心,並組織開展工作。
第五條 學分銀行建設按照“統一規劃、試點先行、分期推進”的原則,首先在我市職業教育和成人教育開展試點,根據國家和北京市對學分銀行建設的要求逐步推進。
第六條 學分銀行承擔機構賬戶和個人學習賬戶的建立與管理。與機構用戶共同制訂學習成果轉換辦法,實施有關學習成果的轉換。為個人學習成果的存儲、認定、積累、轉換以及終身學習檔案的建立、學習資訊記錄和學習信譽查詢、學習成果的證明提供相關服務。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七條 學分銀行設立管理委員會、專家委員會,由管理中心、管理分中心和聯盟成員單位組成。
第八條 管理委員會設主任1名,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主管領導擔任,副主任及委員若干。管理委員會秘書處設在學分銀行管理中心,負責完成管理委員會交辦的工作。
第九條 管理委員會負責統籌協調全市學分銀行各項工作;研究解決學分銀行遇到的困難和問題;指導並監督學分銀行有關政策措施的落實情況;完成市教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專家委員會負責學分銀行政策、制度、標準與重大事項的諮詢;負責學分轉換爭議的裁決;負責學分銀行資訊平臺建設和發展的諮詢;完成管理委員會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條 學分銀行管理中心負責學分銀行的建設、運作、管理等日常工作;研究制定學分銀行的相關制度、學習成果認定標準、學分轉換管理辦法和學習成果分類目錄;負責學分銀行管理與服務平臺的建設和運維;負責全市學分銀行管理分中心和聯盟成員單位的設立;指導與諮詢分中心和成員單位的業務;辦理學習成果存儲、認定與轉換業務複審;提供學習者學習信譽查詢、學習成果證明等業務。
第十二條 學分銀行管理分中心按照北京市行政區域設置,原則上依託開放大學分校設立。負責區域內學分銀行的諮詢與宣傳;負責學習者在學分銀行的開戶與建檔;辦理學習成果存儲、認定與轉換業務並負責初審;完成市中心委託的相關工作。分中心根據業務需求,可下設業務受理點。
第十三條 學分銀行聯盟成員單位由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獨立設置成人院校、行業企業和有關單位組成。負責成員單位之間學習資源共建共用,課程互選、學分互認;負責成員單位學習者在學分銀行的開戶與建檔;辦理學習成果存儲、認定與轉換業務並負責初審;完成市中心委託的相關工作。
第四章 管理運作
第十四條 學分銀行實行系統管理、扁平化運作。各級組織應遵守規章制度,堅持品質標準,認真履行職責,做實做細工作。市中心對分中心和成員單位開展檢查、評估與考核。
第十五條 學分銀行建立學習成果資訊庫,個人學習成果經分中心或成員單位初審,市中心複審後存入學分銀行。
第十六條 學分銀行建立學歷教育、非學歷教育和非正式學習等各類學習成果的存儲、認定與轉換制度。學習者獲得的各類學習成果,可以在學分銀行進行存儲、累積,並按照一定標準進行認定與轉換,作為獲得學分、免修課程、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依據。
第五章 經費保障
第十七條 學分銀行建設經費納入年度預算專項經費,按照原經費渠道分別保障。
第十八條 學分銀行遵守財務制度,加強財務預算管理、決算審核和審計,實行會計內部監督制度,合理使用、嚴格管理經費,確保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北京市學分銀行英文全稱為Beijing Academic Credit Transfer and Accumulation Bank,英文縮寫為BJCB。學分銀行網站域名:bjcb.org.cn。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頒佈之日起實施,解釋權屬北京市教育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