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文件
  1. [主題分類] 勞動、人事、監察/社會保障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0-07-01
  5. [成文日期] 2020-06-02
  6. [發文字號] 京人社就發〔2020〕4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0-06-02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0年 第39期(總第675期)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進一步完善失業保險金業務網際網路經辦有關問題的通知

列印
字號:        

京人社就發〔2020〕4號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各類參保單位:

  為貫徹《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推進失業保險金“暢通領、安全辦”的通知》(人社部發〔2019〕18號)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推進失業保險金“暢通領、安心辦”的通知》(人社廳發〔2020〕24號)精神,落實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要求,切實提高失業保險經辦服務水準,加強失業保險基金管理風險防控,本市將全面推行失業保險金業務全程網際網路辦理。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用人單位與職工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存檔機構與委託其存檔的人員終止存檔關係後,應向市、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社保中心”)申報參保人員減員資訊,持職工(存檔人員)檔案到區人力資源公共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公服中心”)辦理檔案轉移手續。

  二、市、區社保中心應將用人單位(存檔機構)辦理參保人員減員手續時提供的失業時間、失業原因和社會保險資訊系統記載的繳費資訊實時傳送至失業保險待遇經辦系統。

  區公服中心為用人單位(存檔機構)辦理檔案轉移手續時,對自本通知執行之日後首次轉移的個人檔案,將檔案中記載的失業保險視同繳費時間以及前次保留的失業保險金期限、標準檔次等資訊,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傳送失業保險待遇經辦系統。

  三、市職業介紹服務中心(以下簡稱“職介中心”)負責全市失業保險金經辦工作的組織實施、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為失業人員提供精細化的公共就業服務。

  四、失業保險待遇經辦系統接收市、區社保中心和區公服中心傳送的資訊,通過資訊比對的方式,驗證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金的資格,並核定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及檔次。

  五、符合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的失業人員,可通過登錄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政府網站、官方微信公眾號“北京人社”、官方APP(以下簡稱“網際網路平臺”)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登錄後,錄入本人的身份證號、銀行卡號資訊,確認本次核定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和檔次後,申領失業保險金。

  失業人員可通過網際網路平臺,查詢本人失業保險金業務辦理進度及權益記錄。

  六、失業保險待遇經辦系統將審核結果以短信等形式通知失業人員。符合條件的,由市社保中心通過代發銀行將失業保險金髮放至失業人員的存摺(卡)中。

  失業保險基金為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繳費期限與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相一致。

  七、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當出現以下情形時應主動申請停領失業保險金: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市職介中心應不斷完善經辦系統,加大資訊比對力度,驗證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是否出現應停領失業保險金的情形。對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停發相關失業保險待遇。

  八、對通過網際網路平臺辦理失業保險金業務有困難的失業人員,可在失業登記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

  九、失業人員對系統核定的失業保險金領取資格以及核定的失業保險金期限、檔次存在異議的,可通過網際網路平臺提出重新核定申請。

  十、用人單位拒不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證明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處理。用人單位不如實填報失業原因、不辦理檔案關係轉移手續,致使失業人員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或少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失業人員造成的損失。

  用人單位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騙取保險待遇的,由參保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失業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因用人單位工商登記登出,失業資訊記載不全、不規範等情況導致無法判斷失業人員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由勞動者作出承諾,填報失業資訊。

  十一、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隱瞞重新就業、應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等情況,騙取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家屬隱瞞個人死亡資訊,騙取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由失業登記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失業保險待遇。

  十二、區、街道(鄉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向失業人員積極宣傳通過網際網路辦理失業保險金業務,主動引導並協助失業人員完成網際網路申報,切實將方便群眾的服務理念貫穿到經辦工作的各個環節,提供優質、便捷的經辦服務。對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及時有序上報市職介中心。

  十三、本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執行,其他文件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0年6月2日  

分享:
相關政策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