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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勞動、人事、監察/社會保障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北京市醫療保障局
  4. [實施日期] 2020-11-01
  5. [成文日期] 2020-10-30
  6. [發文字號] 京人社發〔2020〕18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0-10-30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0年 第47期(總第683期)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 北京市醫療保障局關於企業社會保險費交由稅務部門徵收的公告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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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發〔2020〕18號

  按照社會保險費徵收體制改革部署,自2020年11月起,企業職工各項社會保險費交由稅務部門統一徵收。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徵收範圍

  (一)企業及職工繳納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含生育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含工程建設項目按項目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失業保險費。

  (二)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以下簡稱“靈活就業人員”)繳納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

  二、徵收方式及徵收期限

  (一)社會保險費核定

  繳費人辦理參保登記後向所屬社會保險經(代)辦機構按照現行方式和渠道辦理社會保險繳費申報,社會保險經(代)辦機構核定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並及時將應繳費額傳遞給稅務部門。

  (二)社會保險費徵收

  稅務部門根據接收的應繳費額徵收各項社會保險費。企業應于每月最後一個工作日(不含當日)前向稅務部門繳納當月費款;靈活就業人員按月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扣款日詳見靈活就業人員扣款日曆(查詢網址:http://beijing.chinatax.gov.cn/bjsat/office/jsp/bsrl_qt/bsrl.jsp)。

  徵收期限如有調整另行通知。

  三、繳費渠道

  (一)企業社會保險費繳費渠道

  1.“稅庫銀聯網繳稅”,即已簽訂《銀稅三方(委託)劃繳協議》(以下簡稱“三方協議”)的企業,可登陸“單位社會保險費管理客戶端”(以下簡稱“單位客戶端”,下載地址:http://download.bjca.org.cn/download/sbgl.zip)完成申報並實現銀行劃款繳費。

  2.“銀行批量扣款”,即已簽訂三方協議的企業,由銀行定期自動完成扣款繳費。

  3.“銀行端現金繳稅”,即已簽訂或未簽訂三方協議的企業,可登錄“單位客戶端”或到各區社保(醫保)經辦大廳設置的稅務窗口,也可到綜合辦稅服務廳列印《銀行端查詢繳稅憑證》後,持此憑證至商業銀行完成繳費。

  企業已經簽訂《北京市社會保險費銀行繳費協議》的,無需另行與稅務部門重新簽訂三方協議。原通過同城特約委託收款方式或其他方式繳費的企業,可與稅務部門重新簽訂三方協議後通過“稅庫銀聯網繳稅”或“銀行批量扣款”方式繳費,在與稅務部門重新簽訂三方協議前可通過“銀行端現金繳稅”方式繳費。

  (二)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費繳費渠道

  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費劃轉稅務部門徵收後,繼續使用在社會保險經(代)辦機構登記的繳費方式和繳費賬號,每月由商業銀行定時完成批量扣款。

  四、其他事項

  因各部門需聯合對申報繳費系統進行升級,企業和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業務自2020年11月9日起全面恢復辦理,企業應于11月25日前辦理繳費;靈活就業人員應于11月9日前在原繳費賬號存入足額費款,並確保在社會保險經(代)辦機構登記資訊與扣款銀行登記資訊一致。

  參保登記、權益記錄、待遇發放等業務仍由社會保險經(代)辦機構負責辦理,繳費人在辦理上述業務時如有疑問,可以撥打社會保險諮詢熱線12333;在辦理繳費業務時如有疑問,可以撥打稅務諮詢熱線12366。

  繳費人在下載、使用單位客戶端時如有疑問,可以撥打技術諮詢服務熱線4007112366。

  本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    

北京市醫療保障局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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