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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市場監管、安全生産監管/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0-08-04
  5. [成文日期] 2020-08-04
  6. [發文字號] 京管發〔2020〕26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0-08-04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0年 第38期(總第674期)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北京市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資質許可告知承諾制度實施意見》等文件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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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管發〔2020〕26號

各區城市管理委,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城市運作局、行政審批局:

  為加快本市“放管服”改革進程,進一步簡政放權,按照市政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辦公室統一要求,依據《行政許可法》《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和《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了《北京市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資質許可告知承諾制度實施意見》《北京市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資質告知承諾書》和《北京市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資質許可申請書》,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市對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資質許可實施告知承諾制,各區級城市管理部門要按照《北京市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資質許可告知承諾制度實施意見》要求,為申請企業辦理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資質。

  二、區級城市管理部門按照《北京市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資質許可告知承諾制度實施意見》制定本轄區相關工作辦理指南,並在區政府政務網站上公示告知承諾書及辦理指南,便於申請人索取或者下載,做好承諾制改革宣傳工作。

  三、認真組織相關工作人員進行承諾制改革培訓,加強對承諾制改革工作的認識,提高工作效率,確保在0.5個工作日完成審核審批。

  四、各區級城市管理部門要加強事後監管,在許可決定做出後3個月內,對取得資質的企業履諾情況進行檢查;對轄區內辦理資質的企業每年進行不少於一次的檢查。發現申請企業未履行承諾的,按情形予以處理。

  五、做好企業資訊歸集工作,及時通過北京市企業信用資訊網、北京市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臺錄入審批、監管、處罰、違諾失信等資訊,建立信用歸集、信用修復、異議處理全流程管理機制。

  六、各區級城市管理部門每季度將辦理的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資質資訊報送市城市管理委。

  七、本機關已印發的文件規定與本文內容不符的,以本文為準,本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特此通知。

  附件:1.北京市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資質許可告知承諾書(略)

     2.北京市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資質許可申請書(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

2020年8月4日

  (聯繫人:李家名;聯繫電話:68531626)


北京市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資質許可告知承諾制度實施意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簡化政府審批方式,完善事中事後監管機制,本市對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資質(以下簡稱“資質”)許可實施告知承諾制。根據《行政許可法》《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和《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特製定本實施意見。

  第二條 資質許可告知承諾制,是指城市管理部門一次性告知申請企業申報資質事項的辦理條件、申請材料和需要履行的法律責任,申請企業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承諾其符合辦理條件,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及違反承諾的後果,城市管理部門直接作出決定的方式。

  第三條 實施資質許可告知承諾制度應遵循自主申報、信用承諾、資訊共用、便捷高效、違諾受罰的原則。

第二章 辦理要求和程式

  第四條 城市管理部門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監督管理規定,制定並公佈告知承諾書中的告知內容,具體包括:

  (一)資質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的名稱和相關條款。

  (二)准予辦理應當具備的條件、所需材料,以及未履行承諾、虛假承諾等行為的法律後果等。

  (三)政府部門提供的服務內容、諮詢方式、採取的監管方式以及承擔的責任等。

  (四)政府部門認定申請企業未履行承諾、虛假承諾的程式和標準,整改期限,違諾失信行為等級劃分標準,以及申請企業解釋、説明、申訴、信用修復的渠道。

  (五)政府部門認為應當告知申請企業的其他內容。

  第五條 申請企業應向區級城市管理部門申請資質,確定知曉政府部門告知的全部內容且達到相應的條件,申請企業指派提交人提交申請書和承諾書。

  申請企業、提交人應當對所提交文件和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提交人按實名登記制度要求,出示本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明。

  第六條 申請企業應對以下內容作出承諾,明顯與承諾不符的,視為虛假承諾,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具體如下:

  (一)遵守國家和本市法律、法規、規章,遵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依法經營,誠實守信。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配置必備的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設備、工具和儀器。

  (三)有4名以上具有工程等初級以上(含初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並與其簽訂了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其中須有不少於1名具有燃氣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

  (四)有4名以上取得人力社保部門核發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燃氣具安裝維修工,具有崗位所需的安全生産知識和能力;並與其簽訂了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

  (五)有符合國家或地方法律、法規、技術標準、規範等要求的作業和服務標準;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品質管理、用戶檔案管理制度。

  (六)願意承擔不實承諾、未履行承諾或違反承諾的法律責任,接受監管部門依法採取的各項懲戒措施。

  (七)所作承諾是申請企業真實意思的表示,各項提交材料真實、合法、有效。

  第七條 區級城市管理部門收到經申請企業簽章的承諾書,以及符合告知承諾書要求的材料後,經審查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在0.5個工作日內直接作出准予資質許可的決定;經審查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一次性告知提交人補充相關材料。

  許可決定或行政審批證件上應註明申請人通過告知承諾方式取得該行政審批決定。

  第八條 除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資訊外,申請企業的告知承諾內容通過區政府政務網站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資訊,不予公開。

第三章 日常監管

  第九條 核發資質許可的區級城市管理部門在許可決定做出後三個月內,對取得資質的企業履諾情況進行檢查;對核發辦理資質的企業每年進行不少於一次的檢查。

  第十條 申請企業未履行承諾,有以下行為之一的,視為輕微違諾失信行為,由區級城市管理部門責令其在10日內改正,有關情況計入北京市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臺,只記錄不公示。整改期到後仍未履行承諾的,撤銷資質。

  (一)未配置必備設備、工具和儀器的。

  (二)未建立作業和服務標準的。

  第十一條 申請企業未履行承諾,有以下行為之一的,視為一般違諾失信行為,由區級城市管理部門責令其在10日內改正,有關情況計入北京市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臺並予以公示,視情節不同公示期為1至6個月。整改期到後仍未履行承諾的,撤銷資質。

  (一)無固定經營場所的。

  (二)未公開工作流程及24小時服務電話的。

  (三)未建立安全管理、品質管理、用戶檔案管理制度的。

  第十二條 一年內,申請企業發生輕微違諾失信行為兩次以上(含)的,按一般違諾失信情節對待;一年內,申請企業發生一般違諾失信行為兩次以上(含)的,按嚴重違諾失信情節對待。

  申請企業發生嚴重違諾失信行為的,由區級城市管理部門責令其在10日內改正,有關情況計入北京市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臺並予以公示,視情節不同公示期為6至12個月。整改期到後仍未履行承諾的,撤銷資質。

  第十三條 申請企業作出虛假承諾,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情形的,由區級城市管理部門撤銷資質,同時按照未取得決定擅自從事相關活動依法進行查處、追究法律責任。有關情況計入北京市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臺並予以公示,視情節不同公示期為6至12個月,且5年內不予受理企業再次提交資質的申請。

  (一)具有專業技術職稱人員少於4人的;專業技術職稱人員中沒有燃氣專業的。

  (二)取得人力社保部門核發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燃氣具安裝維修工少於4人的。

  (三)申請企業未與專業技術人員、安裝維修工簽訂勞動合同且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的。

第四章 信用修復及違法懲戒措施

  第十四條 對於本意見第十一條的情形,申請企業在15日內整改完畢,可向轄區城市管理部門提出信用修復申請。區級城市管理部門接到申請後,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組織核查,認為確已修復完畢的,可根據情況縮短公示期。

  第十五條 申請企業對區級城市管理部門認定未履行承諾、作出虛假承諾有異議的,可向市城市管理部門提出異議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市城市管理部門收到申請後,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將核查結果反饋申請企業和做出資質許可的區級城市管理部門。

  第十六條 本市依託12345市民服務熱線提供申請企業維權服務渠道,建立訴求受理、辦理、督辦、反饋、回訪、評價的長效工作機制。

  申請企業認為北京市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臺記載的申請企業違諾失信資訊與事實不符或者依法不應當公開的,可以向市經濟資訊化部門書面提出異議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市經濟資訊化部門應當自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核查,並做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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