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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科技教育/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0-01-01
  5. [成文日期] 2020-04-10
  6. [發文字號] 京技管〔2020〕31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0-04-21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0年 第28期(總第664期)

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博士後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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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技管〔2020〕31號

開發區各用人單位:

  《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博士後工作管理辦法》已經2020年第3次管委會主任辦公會和2020年第8次工委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實施。

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2020年4月10日


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博士後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博士後科研工作站(以下簡稱開發區工作站)管理,吸引和培養適合開發區經濟社會發展所急需的高層次特別是創新型優秀人才,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開發區工作站設立在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全國博士後管理委員會、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指導下開展工作。

  第三條 在開發區登記註冊、納稅且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內設立的園區類博士後科研工作站分站(以下簡稱分站),由開發區工作站管理。

第二章 管理機構職責

  第四條 開發區社會事業局負責開發區工作站日常工作,制定開發區博士後工作管理制度,協調溝通有關部門共同做好博士後工作。開發區工作站主要職責包括:

  (一)負責貫徹落實國家、北京市和開發區博士後工作政策及相關要求;

  (二)負責分站設立、更名和撤銷的組織工作;

  (三)對分站的博士後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考核、獎懲;

  (四)指導協調分站與博士後科研流動站(以下簡稱流動站)建立合作關係,共同做好博士後人員的招收、培養、考核、管理、服務等具體工作;

  (五)為分站進出站和退站博士後人員辦理相關手續,協助解決博士後人員工作、生活問題;

  (六)組織分站開展國家、北京市各類相關資助和獎項申報工作;

  (七)落實分站和博士後人員獲得的開發區博士後工作專項經費;

  (八)完善博士後工作經驗交流平臺,組織開展博士後工作交流和政策培訓;

  (九)組織開展其他博士後管理工作。

  第五條 分站負責本單位博士後管理工作,具體職責包括:

  (一)貫徹落實國家、北京市和開發區博士後工作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

  (二)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監督、檢查和評估;

  (三)根據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博士後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工作管理辦法,建立進站遴選招收制度、經費管理制度、住房管理制度、以創新性成果為核心評價標準的績效考核評價制度、以科研計劃書為主要內容的培養制度等;

  (四)成立由人事、科研、財務等部門組成的領導協調機構,安排單位相關領導主管,配備專職人員具體負責本單位博士後管理工作;

  (五)負責博士後人員招收、在站期間和出站管理工作,包括招收進站、項目確定、財務安排、考核獎懲、獎勵資助申報、業績評估、科研成果驗收、結題出站等;

  (六)負責做好博士後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等日常管理和戶口遷移等日常服務工作;

  (七)配合開發區工作站開展其他博士後管理工作。

第三章 博士後人員招收

  第六條 具有博士學位,年齡一般在35周歲以下,獲得博士學位一般不超過3年的人員,可進站從事博士後研究工作。

  分站不得按照無人事(勞動)關係人員身份招收本單位或關聯單位在職員工進站。

  第七條 分站應按以下程式招收博士後人員:

  (一)與流動站建立合作關係。與流動站聯合確定博士後研究計劃課題,確定雙方博士後合作導師,其中分站導師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

  (二)可通過導師推薦、社會招聘等方式招收擬進站博士後人員。採取考核、考試或答辯等形式,對擬進站博士後人員開展進站評審,對申請者的學術道德、科研能力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進行綜合評價,確保招收德才兼備的優秀博士進站。

  (三)分站、流動站和擬進站博士後人員簽訂協議,或分站、流動站、開發區工作站和擬進站博士後人員簽訂協議,明確各方權利、義務以及工作目標、項目要求、在站工作期限、産權成果歸屬、違約處罰等。

  (四)擬進站博士後人員到中國博士後網站註冊個人資訊,提交網上申請。

  (五)分站按照相關規定為擬進站博士後人員辦理進站手續,具體操作流程按照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博士畢業6個月內暫未取得博士學位證書的擬進站博士後人員,可先提供學校或單位學位主管部門出具的同意授予博士學位證明辦理進站,進站6個月內需將博士畢業證書交分站核驗、備案、網上審核。

  通過國(境)外、中外合作辦學形式獲得博士學位的擬進站博士後人員,需提供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學位認證書(外籍人員可提供中國駐外使領館出具的學位認證)。

第四章 博士後人員在站期間管理

  第九條 分站應按單位性質與已辦理完成進站手續的博士後人員簽訂事業單位聘用合同、企業勞動合同或工作協議。

  合同(協議)應從國家或北京市博士後管理部門批准同意進站之日起開始生效。

  第十條 分站應為符合條件的博士後人員在進站後辦理落戶、檔案轉移、組織關係轉接等手續。

  博士後人員(除在職、定向委培博士後人員)進站後應將人事關係轉入分站,由分站負責行政、工資、人事檔案、社會保險等管理。

  在職、定向委培以及未將人事關係(含人事檔案、工資、社保)轉至分站的博士後人員,進出站不辦理戶口遷落手續。

  第十一條 分站應按照北京市職稱評價工作規定,協助進站前沒有進行過職稱評定的博士後人員申報評定中級職稱。

  分站可通過高端領軍人才專業技術資格評價,推薦符合條件的博士後人員直接申報評定正高級職稱。

  第十二條 博士後人員在站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站在告知本人或公告後,應予以退站並辦理退站手續:

  (一)考核不合格的;

  (二)嚴重違反學術道德,弄虛作假,影響惡劣的;

  (三)受警告以上行政處分的;

  (四)因曠工等行為違反所在單位勞動紀律規定,符合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情形的;

  (五)因患病等原因難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六)出國逾期不歸超過30天的;

  (七)進站6個月後仍未取得國家承認的博士學位證書的;

  (八)提供虛假材料獲得進站資格的;

  (九)被處以刑事處罰的;

  (十)合同(協議)期滿,無正當理由不辦理出站手續或在站時間超過6年的;

  (十一)其他情況應予退站的。

  第十三條 退站的博士後人員,不享受國家、北京市和開發區對期滿出站博士後人員規定的相關政策。

  第十四條 分站博士後管理人員每年應至少參加一次業務培訓,以做好博士後管理工作。

第五章 博士後工作服務保障

  第十五條 設立開發區博士後工作專項經費,給予分站博士後工作的資助經費從該專項經費中列支。

  對正常開展博士後培養工作的分站,每招收一名博士後人員進站,開發區一次性給予分站30萬元資助經費。其中10萬元為進站博士後人員生活補貼,分站應按稅法相關規定納稅後撥付給博士後人員。

  分站使用資助經費開支範圍包括:博士後人員工資、獎金、生活補貼、參加社會保險費用和組織交流活動等支出;為開展博士後科研工作所支出的儀器設備費、實驗材料費、出版/文獻/資訊傳播/知識産權事務費、會議費、差旅費、專家諮詢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和勞務費(支付給參與研究過程且沒有工資性收入的相關人員和臨時聘用人員的費用)等;博士後人員赴國(境)外開展短期培訓和學術交流活動費用;其他博士後工作所需支出。

  分站招收在職身份博士後人員進站時,不享受本條規定的資助經費。

  第十六條 住房保障。博士後人員在站期間(不超過2年)可申請租住開發區博士後公寓。

第六章 博士後工作專項經費管理

  第十七條 博士後工作專項經費由開發區社會事業局和財務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及管理。

  第十八條 分站6個月內無在站博士後人員開展研究工作,或在全國博管辦登出的,應退回已撥付資助經費中未使用部分。

  第十九條 受資助的分站對經費使用承擔主要責任,應按照財務制度規定,對所獲得的博士後工作專項經費實行專賬管理與核算,不得收取或變相收取手續費、管理費,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和處理。

  第二十條 受資助的分站和博士後人員應嚴格按照資金用途合理使用資金,確保資金專款專用,發揮資金最佳效益。對未按照核準的經費使用範圍安排支出的,收回部分或全部資助經費。

  第二十一條 博士後人員有剽竊、弄虛作假等違反學術道德和知識産權規定行為的,撤銷資助,追回已撥付的資助經費,並給予通報。

  第二十二條 對於違反財經紀律,虛報、冒領、截留、挪用、擠佔資助資金的行為,按照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在開發區登記註冊、納稅且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後研究人員的博士後科研工作站,可以享受本辦法中博士後工作服務保障政策。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如與開發區其他政策有交叉適用,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則,執行優惠條款,不重復享受。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博士後科研工作站暫行管理辦法》(京技管字〔2001〕51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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