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管發〔2020〕5號
各區城市管理委,各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
為加強本市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領域的安全生産管理,預防和減少事故發生,為新能源汽車出行提供安全穩定的充電服務保障,根據《北京市生産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的實施意見〉的通知》(京政辦發〔2017〕36號)等文件相關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市城市管理委研究制定了《北京市電動汽車社會公用充換電設施安全生産管理辦法(試行)》,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
2020年3月6日
(聯繫人:加油氣電處 申遠;聯繫電話:68513263)
北京市電動汽車社會公用充換電設施安全生産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領域的安全生産管理,預防和減少事故發生,為新能源汽車出行提供安全穩定的充電服務保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北京市生産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北京市生産經營單位安全生産主體責任規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3號)、《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的實施意見〉的通知》(京政辦發〔2017〕36號)等法律、法規及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社會公用充換電設施(以下簡稱“充換電設施”)是指在社會公用停車場或可用於充換電服務的場站內建設,向社會開放的,有償為新能源汽車提供充換電服務的經營性充換電站。
第三條 市、區城市管理委依照本辦法對充換電設施運營企業履行安全生産管理職責,承擔本行政區域、本部門職責範圍內充換電設施安全生産的行業管理責任。
各充換電設施運營企業承擔安全生産的主體責任。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電氣設備、消防及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等安全監督管理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充換電設施安全生産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落實安全生産主體責任和行業管理責任,建立企業主責、政府管理和社會監督的安全生産管理體系。
第二章 充換電設施行業安全生産管理責任
第五條 市城市管理委充換電設施安全生産管理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本市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及強制性標準規範,組織制定本市有關充換電設施安全生産管理的地方標準、政策文件和措施,並組織、監督實施。
(二)建立充換電設施安全生産的檢查管理制度,逐步完善充換電設施安全生産檢查內容,定期組織第三方專業機構對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社會公用充換電場站和運營企業進行安全生産抽查,並會同區城市管理委督促企業落實安全生産制度,履行隱患整改責任。
(三)建立充換電設施安全預警提示制度,在重大節日、重要活動、特殊時點之前,有針對性地部署全市充換電設施安全運作工作。
(四)建立充換電設施安全生産行業管理的層級監督制度,對區城市管理委履行充換電設施安全生産的行業管理工作進行指導。
(五)組織開展全市性充換電設施安全生産培訓及宣傳工作。
第六條 區城市管理委充換電設施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一)貫徹執行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強制性標準規範及市城市管理委制定的有關充換電設施安全生産管理的各項制度和措施等。
(二)組織開展轄區內充換電設施的安全生産管理檢查工作,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對轄區內社會公用充換電場站和運營企業進行安全檢查,督促企業落實安全生産主體責任,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消除;重大事故隱患消除前或者消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産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重大事故隱患消除後,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産經營和使用。
(三)在重大節日、重要活動、特殊時點之前,根據市城市管理委部署,督促運營企業落實充換電設施安全運作工作要求。
(四)組織開展轄區內充換電設施安全生産培訓和宣傳工作。
(五)督促運營企業將本轄區內的社會公用充換電場站資訊及時上報至北京市公用充電設施數據資訊服務平臺。
第七條 市、區城市管理委組織充換電設施運營企業進行安全生産檢查的內容包括:
(一)企業營業執照的經營範圍中含有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等相關內容。
(二)建立安全運作保障組織體系情況。按規定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明確各崗位的安全職責;配備必需的檢測設備和儀器;實現自有或託管平臺的安全監測功能;開展安全教育培訓和宣傳情況。
(三)充電設備的産品認證證書和(或)型式試驗報告、設備到貨驗收記錄等保障設備産品品質的相關資料文件情況。
(四)落實安全生産規章制度情況。建立健全安全生産規章制度,包括:崗位責任制、操作規程、安全檢查、設備設施維修維護、重大節日巡查、特殊天氣巡查、隱患排查、應急值守、事故處理制度等;安全生産資金投放及使用情況;未經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應擁有相關的職業資格;安全防護用品、消防器材、工具及儀器設備應建立定期檢查與更新制度,並保留相關記錄;設備管理情況,包括採購、安裝、暫停、報廢等;新/改/擴建場站驗收情況;安全生産檔案建立情況。
(五)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制定隱患排查治理計劃,建立隱患排查治理臺賬,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重大隱患治理驗收情況;特殊時期專項隱患排查情況;由市、區城市管理委組織的安全檢查發現,或由其他渠道得知的安全隱患的整改、排查及處理情況;應急預案制定、演練、改進,及相應的人員與物資保障情況。
(六)安全生産內審情況。開展風險識別與風險源調查情況;開展風險分析、評估和治理情況;開展風險控制和動態監測情況。
(七)生産安全事故管理。生産經營單位應依法將安全生産事故及時上報屬地行業主管部門;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求,對各類安全生産事故進行登記,並分析、歸類、記錄及建檔;檢查充換電設施運營企業是否對安全事故進行分析整改,應包括:事故原因查清、事故責任人受到處理、事故責任人和制訂切實可行的整改措施。
第三章 運營企業安全生産管理責任
第八條 運營企業安全生産管理責任:
(一)落實國家和本市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文件中涉及企業主體責任的各項安全生産管理要求。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産規章制度。包括:崗位責任制、安全培訓制度、設備設施管理制度、巡查制度、應急值守、事故處理制度等。
(三)建立充換電設施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開展社會公用充換電場站的日常安全生産隱患排查,採取技術和管理措施,及時發現並消除事故隱患,承擔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主體責任。
(四)設置安全生産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從業人員總數超過300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産管理機構,按照不少於從業人員總數0.5%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且最低不得少於3人;從業人員總數超過100人且在30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不少於2人的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從業人員總數在10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或者委託依法設立的安全生産技術、管理服務機構提供安全生産管理服務。
(五)保證具備安全生産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配置安全防護用品、進行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的經費。鼓勵企業投保安全生産責任保險。
(六)制定並實施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産知識,熟悉有關安全生産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産方面的權利和義務。建立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七)重視設備採購環節管理。把好安全源頭,採購的設備及元件(包含維修、消缺更換的元件)應能提供符合國家、行業標準的第三方型式試驗報告和(或)産品認證證書和(或)合格證書,並建立充換電設備到貨驗收制度,確保採購設備與通過認證檢測樣品的一致性。
(八)建立充換電場站竣工驗收制度。嚴格按照設計、施工、驗收的工程環節來實施充換電場站項目的建設。設計應依據《低壓配電設計規範》(GB 50054)、《電動汽車充電站設計規範》(GB 50966)、《電動汽車分散充電設施工程技術標準》(GB/T 51313)、《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設計與安裝》(18D705-2)等標準,施工應按照相關的施工工藝規範,驗收應按照《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驗收規範》(NB/T 33004)、《建築電氣工程施工品質驗收規範》(GB 50303)等標準的規定。驗收重點是施工品質、電氣安全、計量系統、電能品質等指標,驗收項目可參照國家有關部門關於充換電設施現場安全評估的有關要求。鼓勵運營企業參加國家倡導的中國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促進聯盟等行業組織開展的産品標識(檢測、認證)評定等行業自律工作。
(九)建立安全生産檔案。包括站點資訊,設備資訊臺賬,巡檢記錄、故障情況、維修情況、安全檢查情況等。
(十)建立巡查制度。巡查制度分為例行巡查、全面巡查以及特殊巡查。對發現的事故隱患,生産經營單位應當立即消除;無法立即消除的,應當按照事故隱患危害程度、影響範圍、整改難度,制定治理方案,落實治理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特殊時期(如重大節日、政治活動)及特殊環境氣候條件(飛絮、汛期、高溫等)應進行特殊巡檢,並加大巡檢頻率。
(十一)與場地權屬單位或該場地的管理單位簽訂安全生産管理協議,或者在有關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産管理職責。
(十二)建立自有或託管平臺充換電設施信息公開制度。公開內容包括充換電設施位置資訊、充換電設施操作方法、充換電設施當前運作狀態、充換電異常情況下用戶緊急處置方法及緊急聯繫方式等。
第四章 附 則
第九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