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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商貿、海關、旅游/對外經貿合作
  2. [發文機構]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商務部
  4. [實施日期] 2020-07-23
  5. [成文日期] 2020-06-23
  6. [發文字號] 國家發展改革委 商務部令第〔〕33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0-06-24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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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令第33號

  《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0年版)》已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現予以發佈,自2020年7月23日起施行。2019年6月30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務部發佈的《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9年版)》同時廢止。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何立峰

商務部部長:鍾山

2020年6月23日

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0年版)説明

  一、《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負面清單》)統一列出股權要求、高管要求等外商投資准入方面的特別管理措施,適用於自由貿易試驗區。《自貿試驗區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按照內外資一致原則實施管理。

  二、《自貿試驗區負面清單》對部分領域列出了取消或放寬准入限制的過渡期,過渡期滿後將按時取消或放寬其准入限制。

  三、境外投資者不得作為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從事投資經營活動。

  四、有關主管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對境外投資者擬投資《自貿試驗區負面清單》內領域,但不符合《自貿試驗區負面清單》規定的,不予辦理許可、企業登記註冊等相關事項;涉及固定資産投資項目核準的,不予辦理相關核準事項。投資有股權要求的領域,不得設立外商投資合夥企業。

  五、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審核並報國務院批准,特定外商投資可以不適用《自貿試驗區負面清單》中相關領域的規定。

  六、境內公司、企業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設立或控制的公司並購與其有關聯關係的境內公司,按照外商投資、境外投資、外匯管理等有關規定辦理。

  七、《自貿試驗區負面清單》中未列出的文化、金融等領域與行政審批、資質條件、國家安全等相關措施,按照現行規定執行。

  八、《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及其後續協議、《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及其後續協議、《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及其後續協議、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對境外投資者准入待遇有更優惠規定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九、《自貿試驗區負面清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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