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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勞動、人事、監察/人事工作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北京市交通委員會;北京市水務局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0-01-15
  6. [發文字號] 京人社事業字〔2020〕4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0-01-20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0年 第15期(總第651期)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 北京市水務局關於貫徹執行《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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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事業字〔2020〕4號

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住房城鄉建設委、交通委、水務局,市屬各委、辦、局、總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幹部)處,各人民團體人事(幹部)部門,各有關單位:

  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 交通運輸部 水利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建人〔2018〕67號)文件精神,現就我市貫徹落實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納入北京市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統一管理。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北京市交通委員會、北京市水務局按職責分工,負責北京地區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的實施與監管。

  二、造價工程師分為一級造價工程師和二級造價工程師。

  一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北京地區一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的考務工作。

  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大綱、北京市統一命題。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交通委、市水務局根據全國考試大綱,分別負責組織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相應科目的命審題工作;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委託北京市人事考試中心負責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的制卷以及考務管理等工作,並會同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交通委、市水務局確定當年度考試合格標準。

  三、符合一級、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報考條件的人員,可按規定報名參加考試。具體報名事宜另行通知。

  四、一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頒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一印製,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按專業類別分別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在全國範圍內有效。

  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頒發統一印製,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交通委、市水務局按專業類別分別與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用印的《北京市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原則上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內有效,與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跨區域認可辦法根據實際情況另行制定。

  五、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實行執業註冊管理制度,按照專業類別進行註冊。取得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且從事工程造價相關工作的人員,經註冊後方可以造價工程師名義執業。

  一級造價工程師註冊及相關工作,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相關管理辦法執行。二級造價工程師註冊及相關工作,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交通委、市水務局按專業類別分別負責,具體註冊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六、本通知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交通委、市水務局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七、自本通知發佈之日起,原北京市職稱改革辦公室、原北京市城鄉建設委員會《關於轉發人事部、建設部〔關於印發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的通知》(京職改辦字〔1997〕002號)同時廢止。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

北京市水務局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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