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人民政府、各有關單位:
為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續優化營商環境,現就進一步完善已建成研發、工業項目轉讓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建設單位整體轉讓已建成研發、工業項目的,買受人應是區政府審定的企業或專業園、公共服務平臺、孵化器運營機構。
二、國務院、市政府批准設立的開發區、産業園區內的研發、工業項目,由所在園區的園區管理部門負責審核。其他研發、工業項目,由區政府確定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審核。
三、對買受人的申請,各審核主體應按照審核標準提出審核意見並報區政府審定,在15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意見。同意購買的,同時將書面意見函告區房屋交易和不動産登記部門。
各審核主體應結合本市、區域産業政策要求等,制定審核標準,並由區政府於2019年5月25日前,將審核主體、審核標準報送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備案後通過區政府官網公佈。
四、建設單位不得分割銷售研發、工業項目。
五、市住房城鄉建設委不再受理建設單位申請研發、工業項目的轉讓或銷售。
六、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關於進一步加強研發、工業項目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國土用〔2010〕480號)中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
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
2019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