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規自發〔2019〕474號
各分局、市登記中心:
為優化營商環境,提升我市“網際網路+不動産登記”政務服務水準,我委在現有“北京市不動産登記領域網上辦事服務平臺”的基礎上,推出不動産抵押登記同城通辦服務,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業務範圍
2020年1月1日上線抵押權首次登記和抵押權登出登記業務(含一般抵押權和最高額抵押權登記,抵押物僅為土地和在建工程的除外;已實現不見面審批的轄內各銀行、北京市住房貸款擔保中心網上辦理的登記業務除外),其他業務類型在具備條件後陸續上線。
申請辦理同城通辦業務使用的權屬證書(證明)需為不動産權證書(不動産登記證明)或證號為X京開頭的房屋所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
二、辦理流程
不動産登記同城通辦在一網通辦的基礎上,實行網上申請、屬地預審、異地核驗發證的方式。
(一)網上申請。
申請人通過北京通、一證通、電子營業執照方式登錄北京市不動産登記領域網上辦事服務平臺,進入一網通辦模組申請業務,上傳資料圖片,提交預審。
(二)線上預審。
屬地業務部門3個工作日內完成預審,系統以短信方式告知申請人預審結果。
(三)預約辦理。
預審通過後,申請人登錄不動産登記領域網上辦事服務平臺預約就近辦理的不動産登記大廳地點及時間。
(四)現場核驗。
申請人按預約時間到達不動産登記大廳提交申請材料,異地大廳工作人員進行現場核驗,開具不動産登記受理憑證。
(五)自動登簿。
現場核驗通過後,系統自動記載於登記簿。
(六)制證發證。
抵押權首次登記,系統登簿完成後,製作不動産登記證明,由現場核驗人員發放。
三、崗位職責
按照“分工明確、銜接有序、準確高效、利民便民”的原則,“同城通辦”服務中登記部門主要設置以下崗位:
(一)線上預審崗。主要負責以下工作:
1.核對申請人填報的資訊與圖件內容是否一致。
2.根據申請人填報的資訊和圖件,按照《北京市不動産登記工作規範(試行)》(以下簡稱《規範》)受理、審核的相關規定,對申請事項進行網上審核,但不包括詢問、材料原件核驗等需要申請人到場配合的環節及內容。
3.簽署預審意見後將結果反饋申請人,對符合《規範》受理、審核條件的,系統自動提示申請人預約現場辦理時間;不符合《規範》受理、審核要求,未予通過的,預審意見參照《規範》不予受理的相關規定填寫。
(二)現場核驗崗。主要負責以下工作:
1.核驗申請人提交的紙質申請材料與網上填報內容是否一致。
2.根據申請人提交的紙質申請材料,依據《規範》受理、審核的相關規定,對申請事項進行核驗。
3.根據申請登記事項詢問申請人,製作詢問記錄。
4.對符合《規範》受理、審核條件的,向申請人出具《不動産登記受理憑證》;對不符合《規範》受理或審核條件的,根據實際情況,向申請人出具《不動産登記不予受理告知書》或《不動産登記不予登記告知書》或《不動産登記補充材料通知書》。出具《不動産登記不予受理告知書》或《不動産登記不予登記告知書》的,同時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並留存申請材料複印件。
5.抵押權首次登記現場核驗通過,系統自動登簿後,發放不動産登記證明。
四、相關業務規則
(一)抵押登記同城通辦預審在申請人預申請提交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辦結,現場核驗除涉及補充材料等情況外原則上應當日辦結。
(二)同一登記業務,首次預審至登簿期間,除異議登記、查封登記、抵押權登出登記外,如需申請辦理其他不動産登記業務的,原則上申請人應先撤銷預申請。抵押登記業務,申請人可線上上撤銷預申請。
(三)預審結果通過後,申請人應在30個自然日內預約時間到現場核驗。逾期未到場的,原預審結果經復核後可再次預約。
(四)申請人現場提交的紙質材料與網上填報的資訊不一致,但屬於可替代情形或能夠説明變更情況,可正常辦理登簿發證等相關手續。現場提交的紙質材料滿足受理條件但需要進一步補充證明的,現場核驗人員可向申請人出具《不動産登記補充材料通知書》。
五、工作要求
(一)統一標準。
全市統一收件標準,業務規則標準化、限制資訊規範化,保證全市同城通辦業務順利開展。
(二)窗口設置。
各區登記大廳根據業務需要,將部分綜合窗口設置為同城通辦窗口,張貼同城通辦標識,分派政治素質高和業務能力強的工作人員負責同城通辦業務的受理及審核崗位,開通同城通辦許可權。
(三)蓋章方式及不動産登記證明編號。
通過同城通辦辦理的抵押登記業務,不動産登記證明加蓋現場核驗地登記部門不動産登記專用章。不動産登記證明編號中填寫不動産屬地行政區簡稱漢字。
(四)檔案管理。
同城辦理登記業務形成的登記資料由現場核驗地不動産登記部門保存,登記資料案卷號編寫規則仍按原規定執行。登記業務辦結後登記資料須即時完成數字化。
特此通知。
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
2019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