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交公管發〔2020〕7號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普通公路養護工程的管理,優化市場營商環境,規範政府監管流程,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現對公路養護工程管理相關工作要求如下:
一、招投標管理
(一)關於現場踏勘。除大型項目、技術複雜或環境特殊的項目外,其他養護工程項目不再組織現場踏勘。對於必須進行的現場踏勘,招標人應在招標文件中予以明確,並嚴格按照有關規定明確現場踏勘相關管控措施。
(二)關於合同談判。所有公路養護工程招標項目的合同談判,均應在網上完成,但談判內容不得更改招標文件和中標人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三)關於人員管理。招標人要嚴密組織招標代表及相關工作人員篩選,嚴格落實利益規避的有關規定。招標人代表及相關工作人員應參加業務培訓,熟悉招標業務。招標人及其他參加評標活動的工作人員不得與任何投標人或者與投標人有利害關係的人員進行私下非正式接觸,應嚴格遵守基本道德規範、職業道德及相關法律法規。
(四)關於招標文件和合同範本。公路養護工程項目招標人應當根據交通運輸部或北京市交通委員會制定的標準文本,結合招標項目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編制招標公告和招標文件。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合同的範本,可在北京市交通委網站獲取。
(五)關於發佈招標文件。招標人要加強招標公告、招標文件及圖紙發佈前審核,確保招標公告、招標文件編制和招標圖紙品質。招標文件發佈後原則上不得修改。對投標人和潛在投標人的澄清請求,招標人應通過北京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發佈澄清公告,澄清公告應同步在北京市交通委員會網站公開。
(六)關於投標時間。投標時間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於20日。
(七)關於中標候選人公示及中標通知。公路養護工程評標完成後,評標委員會應當在評標完成當日將評標報告提交至招標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的次日,在規定的媒介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為3日。公示結束且無未處理的異議後,招標人應確定排名第一的候選人為中標人,並應於次日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並將中標結果(含未中標原因)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八)關於行政監管。進一步優化監管流程,落實招標人主體職責,將評標專家抽取、評標結果審核、中標候選人公示審核和中標結果公告審核調整為招標人負責執行。
二、工程合同管理
(一)關於工程的變更。招標人在項目管理過程中加強合同管理,對變更的性質和內容的必要性及合理性進行審查,確需變更的應當履行變更程式。原則上不得發生重大變更,不得超出批復概算,不得發生增項工程。
(二)關於價格的變更。工程總變更金額不得超過原合同價格的10%,變更工程原則上由原中標人實施。
(三)關於變更的時間。變更手續應在20日內完成,並在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公告。
三、佔道施工許可
(一)關於辦理時間。市、區公安交管部門在接到經前期指導確定的《交通組織方案》及相關申請材料後,1個工作日內做出許可決定。
(二)關於施工作業。中標人要嚴格按照確定的佔道施工時間和《交通組織方案》實施,確保交通安全。對未按既定方案要求實施的,中標人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四、工程價款支付
(一)關於支付時間。所有工程款支付時間,均從招標人收到發票之日起7日內完成支付。其中,合同預付款原則上應在合同簽訂後14日內支付。
(二)關於延遲支付。招標人應嚴格按照規定的支付時間,完成支付。當出現延遲支付時,投標人有權提出利息索賠。
五、中標結果投訴
對中標結果的異議或投訴,應在中標人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
該《通知》從發佈即日起執行。與《公路養護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公路養護工程管理實施辦法》《北京市交通委員、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關於簡化公路養護工程開工條件的通知》不一致的內容,按此《通知》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2020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