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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商貿、海關、旅游/海關
  2. [發文機構] 天津海關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0-02-14
  6. [發文字號] 〔〕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0-02-14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天津海關關於公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實施進口貨物“船邊直提”和出口貨物貨物“抵港直裝”配套細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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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全力支援受疫情影響較大的企業渡過難關,根據《天津市打贏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擊戰進一步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措施》,現將實施進口貨物“船邊直提”和出口貨物“抵港直裝”配套細則通知如下:

  一、進口貨物“船邊直提”

  (一)申報標準。

  1.有關進口集裝箱貨物在船舶抵港前已向海關申報並辦結稅費手續;

  2.承運車輛已在天津港有關集裝箱碼頭備案。

  (二)辦理流程。

  1.企業通過“單一窗口”,在船舶抵港前向海關申報進口集裝箱貨物並辦結稅費手續。

  2.企業通過天津港電子商務網(www.tjgportnet.com)線上或前往航運中心辦理有關繳費及預約提箱手續,生成預約資訊;企業可通過“天津港電子商務網”微信公眾號推送的預計提箱時間,安排車輛進場提箱時間。

  企業首次申請辦理上述手續時,需到有關碼頭現場簽署車輛安全協議書(已持有車輛安全協議書的,無需重復簽署)、領取安全告知書(含注意事項及行車路線)及預留電話聯繫方式。

  3.企業安排車輛在預計進港時間段內抵達碼頭,辦理提箱手續,並根據碼頭調度人員引導實施提箱作業。如預約提箱車輛未進港,碼頭按照正常卸船流程作業。

  4.有關集裝箱裝車完畢後,在碼頭出閘口校驗集裝箱資訊,校驗無誤後提離碼頭。

  (三)聯繫方式。

  天津海關口岸監管處:022-84201118、022-84203678。

  天津港集團業務部:022-25705351。

  二、出口貨物“抵港直裝”

  (一)申報標準。

  可辦理海關出口提前申報手續,按天津港各集裝箱碼頭現行集港作業流程辦理港口交付手續。

  (二)辦理流程。

  1.企業通過“單一窗口”,向海關申報出口集裝箱貨物。

  2.企業通過天津港電子商務網(www.tjgportnet.com)線上提出集港申請,辦理有關繳費手續。

  3.企業按照集港時間安排,將出口集裝箱貨物送達天津港有關集裝箱碼頭,並由碼頭向海關傳輸運抵報告。

  4.碼頭根據海關放行指令編制貨物的裝載計劃;涉及海關查驗的,由海關開展查驗作業。

  5.碼頭根據裝載計劃,開展有關貨物裝載作業。

  6.船舶離境。

  (三)聯繫方式。

  天津海關口岸監管處:022-84201118、022-84203678。

  天津港集團業務部:022-25705351。

  特此通知。

天津海關

2020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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