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高法發〔2020〕96號
市第一、第二、第三、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北京知識産權法院;
北京網際網路法院,各區人民法院:
為方便當事人和代理人訴訟,降低訴訟成本,提升立案工作品質和效率,在總結前期北京法院網上立案工作經驗的基礎上,為進一步推進網上立案工作,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制定《北京法院網上立案工作辦法》,將網上直接立案的適用範圍由目前的一審買賣合同糾紛、借款合同糾紛、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承攬合同糾紛、委託合同糾紛的商事案件擴展到全市三級法院管轄的所有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産權案件和執行實施案件。《北京法院網上立案工作辦法》施行後,2014年4月21日施行的《北京法院網上預約立案工作辦法》、2016年1月1日施行的《北京法院網上直接立案工作辦法(試行)》以及2019年2月20日施行的《北京法院網上立案和微信預約立案工作辦法》不再適用。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法院網上立案工作辦法》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2020年3月9日
北京法院網上立案工作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方便當事人和代理人訴訟,優化營商環境,提升立案工作品質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結合本市法院立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網上立案是指當事人和代理人通過登錄北京法院審判資訊網或者北京移動微法院網上立案系統提交立案申請,法院經審核通過後,直接予以登記立案的工作機制。
第三條 網上立案適用於全市三級法院管轄的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産權案件和執行實施案件。
第四條 當事人和代理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如實填寫有關資訊,確保提交的有關材料完整、清晰、真實;不得進行虛假訴訟,不得冒充他人提起訴訟。
第二章 申請
第五條 當事人和代理人登錄網上立案系統後,依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選擇管轄法院、案件類型及具體案由。
第六條 當事人和代理人應按照網上立案系統的要求準確填寫訴訟標的額、當事人及代理人相關身份資訊,並按照要求上傳起訴狀(申請書)、身份證明及委託手續、證據材料等必要的起訴(申請)材料。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其他組織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資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資訊;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北京法院對特定類型的案件開發了要素式起訴狀模板,當事人可以登錄北京法院審判資訊網下載,按照要求填寫相關要素資訊後,生成起訴狀,便利當事人訴訟。
第七條 當事人和代理人在北京法院審判資訊網(http://www.bjcourt.gov.cn)網上立案系統所提供的起訴狀和申請書等材料應使用A4型紙的電子文本,同時應當附與書面材料內容一致的可編輯的起訴狀、申請書的電子文本(word文本),其他材料紙質文件的PDF文本格式或者JPG、BMP等圖片格式。
當事人和代理人在北京移動微法院網上立案系統應上傳JPG、BMP等圖片格式的起訴材料。
第八條 當事人和代理人通過網上立案系統提交的訴訟(申請)材料、電子資訊中,不得有擾亂社會秩序、侮辱誹謗他人等法律法規禁止的內容。
第九條 當事人和代理人依照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要求填寫或者上傳完成後,可以提交申請。提交當日即為申請日。
第三章 審核、處理與案件移轉
第十條 立案庭應根據工作量配置相應數量的立案法官專職負責網上立案的審核工作。
第十一條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立案法官對網上立案的申請,應於系統接收起訴材料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並作出如下處理:
(一)符合法定起訴條件的,應當即時登記立案;
(二)當事人和代理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法官應當一次性全面告知應當補正的材料和期限。在指定期限內經補正符合法定條件的,登記立案。逾期未補正或者經補正不符合要求的,裁定不予受理;
(三)當事人的起訴不符合法定條件且無法通過補正材料解決的,裁定不予受理。
第十二條 立案法官認為無法通過網上立案系統完成審核的案件,可以終結審核。終結審核的,不受本辦法第十一條所規定審核時間的限制。
第十三條 對網上立案的案件,立案庭應通過分案系統,將案件電子資訊隨機分配至承辦法官系統內。
第十四條 對於登記立案的,訴訟時效(申請執行時效)自申請日起發生中斷。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五條 當事人和代理人違反本辦法第四條之規定,故意提起虛假訴訟、冒充他人提起訴訟,一經審核發現,不予登記立案,並根據情節輕重依法予以處理。
當事人和代理人違反本辦法第八條之規定的,立案法院有權刪除含有上述內容的訴訟材料、電子資訊等,並視情形對提交者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六條 當事人和代理人應在登記立案之日起的七日內通過網上交費或者現場交費等方式交納訴訟費用。
逾期未交納訴訟費用且未提出減、免、緩交訴訟費申請的,立案法院將依照相關法律或司法解釋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七條 對於網上立案的案件,經當事人申請,立案法官結合案件情況選擇線上或線下調解。
第十八條 根據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對適用網上立案的案件,如果當事人同意電子送達訴訟文書,立案法院可通過訴訟平臺、手機、傳真、電子郵箱等即時通訊工具進行電子送達,不再進行紙質郵寄送達。
第十九條 對適用網上立案的案件,當事人在立案、審判、執行等階段不需重復向法院提交紙質版起訴材料。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