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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0-04-11
  6.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20〕14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0-04-15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0年 第21期(總第657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市政府2020年立法工作計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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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政辦發〔2020〕14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市政府2020年立法工作計劃》已經市委、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並就做好市政府2020年立法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強重點領域立法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和“十三五”規劃收官之年,政府立法工作必須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深入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上的重要講話精神,緊緊圍繞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立足首都城市戰略定位,著力做好服務依法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持續加強“四個中心”功能建設、提高“四個服務”水準,全面深化改革擴大開放、推動高品質發展,提高超大城市治理水準,保障和改善民生,維護首都安全穩定,以及加強政府自身建設等重點領域的立法工作,為統籌推進首都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各項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政府立法工作要堅持從實際出發、有效解決實際問題的原則,緊緊圍繞建設國際一流的和諧宜居之都發展目標,深入研究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呈現的新特點,在立法調研、草案起草、論證審查等過程中,科學設計、精心組織,不斷增強立法工作的科學性、有效性、系統性。要深入推進民主立法,堅持人民主體地位,踐行立法為民理念,綜合運用座談交流、走訪調研、民意調查等方式,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讓立法過程真正匯聚民意、吸納民智。要嚴格依法立法,認真貫徹執行《北京市實施〈規章制定程式條例〉若干規定》,不斷完善工作機制,規範立法程式,提高立法品質,確保立法許可權合法、程式合法、實體合法。

  三、統籌謀劃,認真組織實施

  各區政府、市政府各部門要高度重視立法工作計劃的實施,加強組織領導、完善工作機制、精細流程管理、嚴格時限要求、強化責任落實,切實維護立法工作計劃的嚴肅性。起草單位要聚焦重點難點,及早部署摸底調研、問題梳理、數據收集、資料整理等基礎工作,加大協調力度,確保按時、高品質完成起草工作,為審查預留合理時間;確實無法按時完成起草任務的,要及時書面報告市政府,並説明情況。起草單位要審慎決策,認真落實《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暫行條例》有關要求,及時將立法草案及説明等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依法履行社會風險穩定評估、合法性審查等法定程式。市司法局要切實加強組織協調和督促指導,及時跟蹤了解立法工作計劃落實情況,督促起草單位按時提交立法草案送審稿,指導起草單位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嚴把審查關,對不符合要求或者不成熟的草案送審稿,可以中止審查,退回起草部門重新起草或者提出其他解決方案。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0年4月11日


市政府2020年立法工作計劃

  市政府2020年立法工作重點是:全力服務依法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持續加強“四個中心”功能建設、提高“四個服務”水準,全面深化改革擴大開放、推動高品質發展,提高超大城市治理水準,保障和改善民生,維護首都安全穩定,以及加強政府自身建設等方面的立法項目。

  市政府2020年立法工作計劃共安排立法項目45項。其中,力爭完成項目共21項,包括地方性法規草案11項、政府規章10項;適時提出項目共24項,包括地方性法規草案14項、政府規章10項。具體項目安排如下:

  一、力爭完成項目(21項)

  (一)地方性法規項目(11項)

  1.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草案)

  (市發展改革委起草)

  2.宗教事務條例(修訂草案)

  (市民族宗教委起草)

  3.志願服務促進條例(修訂草案)

  (市民政局起草)

  4.司法鑒定管理條例(草案)

  (市司法局起草)

  5.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修訂草案)

  (市規劃自然資源委起草)

  6.戶外廣告牌匾標識和標語宣傳品管理條例(草案)

  (市城市管理委起草)

  7.燃氣管理條例(修訂草案)

  (市城市管理委起草)

  8.醫院安全秩序管理規定(草案)

  (市衛生健康委起草)

  9.中醫藥條例(草案)

  (市衛生健康委起草)

  10.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條例(草案)

  (市園林綠化局、市農業農村局起草)

  11.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草案)

  (市金融監管局起草)

  (二)政府規章項目(10項)

  1.行政執法協調和監督辦法

  (市司法局起草)

  2.人力資源市場管理規定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起草)

  3.禁止違法建設若干規定(修訂)

  (市規劃自然資源委起草)

  4.建築垃圾管理辦法

  (市城市管理委起草)

  5.政務與公共服務信息化工程建設管理辦法(廢止)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起草)

  6.養犬登記和年檢管理辦法(廢止)

  (市公安局起草)

  7.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廢止)

  (市規劃自然資源委起草)

  8.物業管理辦法(廢止)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起草)

  9.商業零售經營單位促銷活動管理規定(廢止)

  (市商務局起草)

  10.政府信息公開規定(廢止)

  (市政務服務局起草)

  二、適時提出項目(24項)

  (一)地方性法規項目(14項)

  1.大數據條例(草案)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起草)

  2.社會信用條例(草案)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起草)

  3.禁毒條例(草案)

  (市公安局起草)

  4.養犬管理規定(修訂草案)

  (市公安局起草)

  5.居民委員會工作條例(草案)

  (市民政局起草)

  6.測繪條例(修訂草案)

  (市規劃自然資源委起草)

  7.基本農田保護條例(修訂草案)

  (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市農業農村局起草)

  8.住房租賃條例(草案)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起草)

  9.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辦法(修訂草案)

  (市農業農村局、市園林綠化局起草)

  10.單用途預付卡消費條例(草案)

  (市商務局、市市場監管局起草)

  11.安全生産條例(修訂草案)

  (市應急局起草)

  12.知識産權保護與促進條例(草案)

  (市知識産權局起草)

  13.華僑權益保護條例(草案)

  (市政府僑辦起草)

  14.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修訂草案)

  (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起草)

  (二)政府規章項目(10項)

  1.教育督導規定(修訂)

  (市教委起草)

  2.道路交通安全防範責任制管理辦法(修訂)

  (市公安局起草)

  3.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

  (市公安局起草)

  4.建設徵地補償安置辦法(修訂)

  (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民政局起草)

  5.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品質安全管理辦法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起草)

  6.關於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規定(修訂)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起草)

  7.供水管理辦法

  (市水務局起草)

  8.關於加強農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規定(修訂)

  (市農業農村局起草)

  9.標準化辦法

  (市市場監管局起草)

  10.體育競賽管理辦法(修訂)

  (市體育局起草)

  此外,對於有關部門正在研究但未列入立法工作計劃的項目,由有關部門繼續研究論證,市司法局加強工作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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