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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稅務
  2. [發文機構]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0-04-09
  6. [發文字號]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通告2020年第〔〕5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0-04-10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關於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郵寄納稅申報的通告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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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通告2020年第5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郵寄納稅申報辦法》(國稅發〔1997〕147號印發,根據2018年6月15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部分稅務部門規章的決定》修正)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辦理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4號)有關規定,現將納稅人辦理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郵寄納稅申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適用範圍

  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無任職受雇單位的,為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在本市範圍內,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4號第三條規定的需要辦理年度匯算的納稅人,不方便通過自然人電子稅務局(個人所得稅APP、WEB端)或辦稅服務廳辦理的,可以通過郵寄申報辦理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年度申報。

  二、受理機關

  郵寄申報採用定點集中受理方式。負責接收本市個人所得稅年度匯算郵寄申報的稅務機關為“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燕山地區稅務局”(郵寄收件地址:北京市房山區燕山崗南路東一巷8號,郵遞區號:102500,聯繫電話:010-69341126、80341973)。

  三、辦理程式

  (一)郵寄申報的郵件內容包括一式二份納稅申報表以及稅務機關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居民個人採取郵寄方式辦理匯算清繳的,應當清晰、準確、完整填報納稅申報表。為提高辯識度,寄送的申報表,建議使用電腦填報列印後簽字確認。

  (二)納稅人在法定的納稅申報期內,按稅務機關規定的要求填寫納稅申報表和納稅資料後,使用統一規定的納稅申報特快專遞專用信封,通過郵政公司寄遞。

  (三)接收郵寄申報的稅務機關對申報資料進行初步審核。納稅人提交的申報資料齊全、符合法定情形、內容填寫完整的,稅務機關予以受理並將申報資訊錄入個稅徵管系統,在納稅申報表簽字蓋章後,一份回寄納稅人、一份留存歸檔。

  四、郵資

  郵寄費用由納稅人自行承擔。納稅申報特快專遞郵件實行按件收費,收費標準依據郵政公司EMS收費標準確定。

  特此通告。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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