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防發〔2019〕152號
各區人防辦、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開發建設局,機關各處、直屬事業單位:
根據北京市委、市政府關於人防系統機構改革的總體部署和要求,本市人防系統機構已全部完成機構改革。為鞏固改革成果,依據市人防辦2019年規範性文件廢改立釋計劃,現將20部規範性文件部分條款修改內容明確如下:
一、《關於印發北京市民防行政執法管理辦法的通知》(京民防發〔2013〕13號)
將《北京市民防行政執法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1.將第一條修改為“為健全北京市人防行政執法體系,綜合實施人防行政執法,加強對人防行政執法工作的管理和監督,進一步規範行政執法行為,提高行政執法水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條例》以及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結合本市人防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2.將第二條修改為“本辦法所稱的人防行政執法,是指市和區人防辦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實施行政處罰和與其相關的行政檢查的具體行政行為。”
3.將第三條修改為“市人防辦作為法定行政機關,主管全市的人防行政執法工作。
市人防辦品質監督站受市人防辦委託,承擔市人防辦本級行政執法工作,負責行政執法業務培訓,指導區人防部門開展執法工作。
市人防辦法規處是市人防辦行政執法的監督指導機構,負責全市人防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指導、協調;組織開展人民防空行政處罰的法制監督,負責對全市人防執法案卷的抽查和案卷品質的審查;負責組織執法辦案過程中的聽證、行政復議、行政應訴活動;負責行刑銜接工作中各單位間的協調組織以及重大案件的會商;負責法律法規方面的宣傳教育培訓。
市人防辦相關業務處在各自管理職責範圍內負責組織對相關違法問題的行政檢查,提供案件來源及具體情況、資訊、相關數據和技術鑒定;負責責令改正措施的落實與監督。
市人防辦機關紀委負責對市人防辦行政執法工作中出現違紀等問題嚴肅查處。
區人防辦作為法定行政機關,依法負責本行政區域管轄範圍內違法案件的行政執法,並接受市人防辦品質監督站和法規處的業務指導、督促檢查和專項考核。區人防辦應加強行政執法機構和隊伍建設,未單設行政執法機構的應指定相應部門負責行政執法工作。”
4.將第四條修改為“市和區人防行政執法機構、相關業務處及其執法人員開展人防行政執法工作,應相互配合、相互支援,共同履行人防行政執法職責。”
5.將第五條修改為“市人防辦行政執法人員,需參加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的培訓學習,參加市司法局統一組織的一般和專業資格考試,成績合格後,由市人防辦法規處報市司法局申領市政府統一制發的《北京市行政執法證》(以下簡稱執法證),取得執法資格。
區人防辦行政執法人員,需參加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的培訓學習和區司法局統一組織的一般和專業資格考試,成績合格後,由區人防辦報本級司法局申領區政府統一制發的行政執法證,取得執法資格。”
6.將第十五條修改為“在重大活動、重要節日和敏感時期或針對重點違法問題,市人防辦品質監督站、相關業務處應加強部門協調,依託北京市行政執法部門聯席會議,地下空間綜合整治聯席會議等機制,聯合市相關委辦局,對被許可人的重點違法問題進行聯合檢查與執法。”
7.將第二十條修改為“市人防辦品質監督站對發現的屬於區人防辦管轄的案件,應及時通知區人防辦辦理。區人防辦應當認真進行調查核實,並及時將相關資訊和處理結果報市人防辦品質監督站。
市人防辦品質監督站依照職責可以對前款所述的人防案件直接立案查處。”
8.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市人防辦建立行政執法備案制度。
區人防辦應當將本級人民政府制定的有關人防行政執法的規範性文件,及時報市人防辦法規處備案。
區人防辦應當將本部門受理的行政聽證案件以及有關行政執法的行政復議案件和所發生的行政訴訟案件,及時報市人防辦法規處備案。
區人防辦應當在人防行政處罰案件結案後,及時填寫《人防行政處罰案件統計表》,報市人防辦法規處備案。”
9.其他條款的修改內容:將“民防”修改為“人防”、“局”修改為“辦”。
二、其他規範性文件
以下19部規範性文件條款修改內容為:一是將“民防”修改為“人防”;二是將“局”修改為“辦”。
1.北京市民防局關於在我市人防工程建設審批工作中貫徹落實政府《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京民防發〔2009〕64號)
2.北京市民防局關於落實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建設有關收費優惠政策的通知 (京民防發〔2011〕9號)
3.北京市民防局關於採用新型人防工程防化及防護設備産品的通知 (京民防發〔2011〕72號)
4.北京市民防局關於公共租賃住房和棚戶區改造項目人防工程建設審批的通知 (京民防發〔2012〕29號)
5.北京市民防局關於制定棚戶區改造和環境整治項目人防工程審批優化措施的意見 (京民防發〔2013〕157號)
6.北京市民防局關於調整人民防空建設審批事項的通知 (京民防發〔2014〕81號)
7.北京市民防局關於進一步落實養老和醫療機構減免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京民防發〔2016〕43號)
8.北京市民防局關於修訂《結合建設項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積指標計算規則(試行)》並繼續試行的通知 (京民防發〔2016〕47號)
9.北京市民防局關於印發《結合建設項目配建人防工程戰時功能設置規則(試行)》的通知 (京民防發〔2016〕83號)
10.北京市民防局關於印發《北京市民防局關於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兼顧人民防空需要的通知(暫行)》的通知 (京民防發〔2017〕73號)
11.北京市民防局關於清理規範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驗收前人防設備品質檢測仲介服務事項的通知 (京民防發〔2017〕78號)
12.北京市民防局關於清理規範人防工程改造施工圖設計文件專項審查仲介服務事項的通知 (京民防發〔2017〕100號)
13.北京市民防局關於進一步優化《北京市固定資産投資項目結合修建人民防空工程審批流程》的通知 (京民防發〔2017〕120號)
14.北京市民防局關於印發《北京市民防行政處罰規程》的通知 (京民防發〔2013〕142號)
15.北京市民防局關於印發《北京市民防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通知 (京民防發〔2017〕85號)
16.北京市民防局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小學防空防災教育的實施意見 (京民防發〔2016〕96號)
17.北京市民防局 北京市民政局關於加強社區防空和防災減災規範化建設的意見 (京民防發〔2016〕91號)
18.北京市民防局關於進一步加強人防資訊化建設集中統管的意見 (京民防發〔2013〕11號)
19.北京市民防局關於印發《北京市人防工程防護設備品質檢測實施細則》的通知 (京民防發〔2015〕57號)
北京市人民防空辦公室
2019年12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