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銀保監發〔2020〕74號
各保險公司北京分公司、各在京直接經營業務保險總公司:
為進一步落實北京市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工作要求,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活力,經中國銀保監會批准,我局決定簡化北京地區保險公司部分行政許可事項辦理程式。現將《北京市保險支公司及以下機構和高級管理人員備案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各公司應認真落實備案要求,切實履行主體責任,抓牢做實備案事項內部審核,嚴格落實履職回避要求。我局將加強備案資料審核和事中事後監管,建立事後抽查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一旦查實備案制度執行不認真、主體責任履行不到位、備案過程弄虛作假等問題,將嚴肅追究機構和相關人員責任。
特此通知。
2020年3月17日
北京市保險支公司及以下機構和高級管理人員備案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北京市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工作要求,進一步簡化行政許可事項辦理程式,優化營商環境,依據《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和《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北京銀保監局簡化轄內保險支公司部分行政許可有關問題的意見》,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規定的備案事項適用於北京市保險公司支公司及以下機構部分行政許可事項,包括:
(一)支公司、營業部、行銷服務部的營業地址變更許可事項(以下簡稱“營業地址變更許可事項”);
(二)支公司、營業部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核準許可事項(以下簡稱“高管人員任職許可事項”)。
第三條 保險公司支公司及以下機構營業地址變更許可事項和符合任職條件並通過考試高管人員的任職許可事項,由事前核準改為事後備案。
第四條 備案材料應由擬備案或擬任職機構所屬的省級分公司或保險總公司負責報送。
第五條 備案營業地址變更許可事項的,保險機構應當自機構遷入新職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北京銀保監局提交機構變更營業場所備案報告和《保險公司支公司及以下機構地址變更備案表》(見附件1)。原《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需隨備案材料同時交回。
第六條 備案高管人員任職許可事項的,保險機構應當自任命決定作出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北京銀保監局提交以下備案材料:
(一)高級管理人員任職備案報告;
(二)《保險公司支公司及以下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備案表》(見附件2);
(三)《高級管理人員任職情況表》(格式和內容與原中國保監會統一製作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申請表一致)。
第七條 保險機構應強化主體責任,嚴格按照行政許可相關規定,完善選人用人和職場選址標準,做好審核把關。保險機構應指定部門統一管理行政許可備案事項,應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備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以及合規性。
第八條 保險機構應嚴格對照《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等規定要求,對備案機構和高管情況進行嚴格自核,包括備案機構的營業場所權屬證明、租賃合同、消防證明等是否符合監管規定要求,備案高管人員學歷和學位真實性、工作經歷是否滿足監管規定條件、履職回避要求以及是否存在法定的禁止任職情形等。備案機構或高管人員任職機構所屬的省級分公司或保險總公司應妥善留存審核記錄和審核原始材料,一事一檔、全程留痕,以備監管抽查。
第九條 保險機構的備案材料包括紙製版、電子版各一份及客戶端數據,電子版通過公文傳輸系統報送。備案材料中有複印資料的,應當簽注“經核對與原件一致”字樣,並加蓋報送機構公章。
第十條 保險機構可在完整提交備案材料5個工作日後,到北京銀保監局領取換發的《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持《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辦理工商登記等手續。保險機構應當根據相關規定及時辦理公告事宜。
第十一條 北京銀保監局將對保險機構備案情況進行事後抽查,重點抽查許可事項變更頻繁和備案材料品質較差的公司。
第十二條 對於備案審核不認真、履行備案程式不到位、存在錯報、漏報重要事項的保險機構,北京銀保監局將採取撤銷行政許可、暫停接受備案等措施,並嚴肅追究相關機構及責任人責任。
第十三條 省級分公司在京設立的電銷中心和在京完成跨京津冀區域經營備案後設立的分支機構,營業地址變更和任職資格核準事項參照本辦法執行備案。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北京銀保監局負責解釋,未盡事宜按照相關監管規定執行。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