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文件
  1. [主題分類] 市場監管、安全生産監管/食品藥品監管
  2. [發文機構]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0-02-07
  6. [發文字號] 藥監綜械管函〔2020〕71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0-02-07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國家藥監局綜合司關於加快醫用防護服註冊審批和生産許可的通知

列印
字號:        

藥監綜械管函〔2020〕7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藥品監督管理局:

  根據國務院聯防聯控工作機制物資保障組有關工作安排,為進一步提升醫用防護服産能,切實做好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的防控工作,現就加快醫用防護服註冊審批和生産許可事項通知如下:

  一、支援和鼓勵醫用防護服生産企業擴大産能。對醫用防護服生産企業新增生産場地的,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管部門按照《醫療器械註冊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和《醫療器械生産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快速辦理。

  二、支援和鼓勵其他生産企業轉産醫用防護服。對生産出口符合美國、歐盟、日本等國家(地區)相關標準的防護服企業和有一定生産能力的工業防護服生産企業,通過完善生産條件,健全生産品質管理體系,其産品能夠符合《醫用一次性防護服技術要求》(GB19082-2009),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管部門按照《醫療器械註冊管理辦法》第五章和《醫療器械生産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的規定,加快辦理産品註冊和生産許可。

  三、優化醫用防護服産品註冊和生産許可程式。各地在辦理醫用防護服註冊申請時,可參照《關於印發醫療器械應急審批程式的通知》(國食藥監械2009565號),開展應急審批。

  辦理醫用防護服生産許可時,生産許可現場檢查可與註冊現場核查合併進行,根據醫療器械生産品質管理規範相關要求檢查,重點關注人員和設施管理、生産過程式控制制、成品檢驗和出廠放行等環節。

  對符合條件的,同步發放産品註冊證和生産許可證。産品註冊證和生産許可證有效期原則上均不超過一年。

  四、深入企業服務指導。各省級藥品監管部門應當根據當地企業的實際情況,派員深入企業加強指導,幫助企業儘快達到相關要求。同時,要切實加強産品品質安全監管,監督企業持續符合法規標準要求。

  以上措施屬於此次疫情防控期間的臨時應急措施,疫情結束後自行解除。

國家藥監局綜合司

2020年2月7日

分享:
相關政策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