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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市場監管、安全生産監管/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0-02-15
  5. [成文日期] 2020-02-12
  6. [發文字號] 京市監函〔2020〕24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0-02-13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在我市部分區開展市場主體登記告知承諾制度試點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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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市監函〔2020〕24號

海淀區、豐台區、石景山區、通州區、大興區、順義區、延慶區政府: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的決策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安排,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市場主體登記告知承諾制度試點意見》(見附件),並決定自2020年2月15日起在海淀、豐臺、石景山、通州、大興、順義、延慶七個區先行開展市場主體登記告知承諾制改革試點工作。請各相關區認真組織開展試點工作,並及時總結經驗。

  附件:北京市市場主體登記告知承諾制度試點意見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2月12日


附件

北京市市場主體登記告知承諾制度試點意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創新和規範市場主體登記行為,提高登記效率和便利化程度,服務市場主體發展,激發市場活力,構建更加開放透明的市場准入管理模式,根據《行政許可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規定,在我市部分區開展市場主體登記告知承諾制度改革試點。

  第二條 市場主體登記告知承諾制度,是指市場主體登記機關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和信用承諾,對市場主體登記依法進行形式審查,通過登記確認市場主體資格和一般經營資格並予以公示的制度。本意見不涉及取得許可經營事項,許可經營事項的辦理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主管機關的規定辦理。

  本意見所稱市場主體,包括公司、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非公司企業法人、來華從事經營活動的外國(地區)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及企業分支機構。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參照執行。

  第三條 實施市場主體登記告知承諾制遵循依法登記、自主申報、意思自治、信用承諾、資訊共用、便捷高效的原則。

  各類市場主體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誠實守信,積極承擔社會責任,共同推進營商環境優化提升。

第二章 辦理要求和程式

  第四條 告知承諾制度適用於市場主體的設立、變更、登出、備案、增減補換證照及股權出質登記。

  第五條 實施市場主體登記實名認證管理。市場主體登記的提交人(指定代表或者委託代理人,即"經辦人",下同)、申請人(包括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投資人、股東等,下同)在辦理登記時,應按照現行法律法規和實名登記制度要求,提供真實有效的身份證明,使用政府部門提供的資訊技術手段等,證明自身身份的真實性。

  第六條 市場主體登記機關依據法律法規及相關部門監督管理要求制定並公佈告知承諾制登記標準和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

  第七條 申請人、提交人在申請登記提交登記材料和文件時,一併提交承諾書,承諾已完全知曉登記機關的告知事項,並願意自行承擔相關法律責任並按照登記機關的要求對違法違規及不規範的行為予以糾正。

  申請人、提交人應當對所提交申請文件、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和一致性負責。

  承諾書歸入市場主體登記檔案並通過北京市企業信用資訊網對外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八條 市場主體登記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通過告知承諾書,向申請人告知下列內容:

  (一)登記審批事項所依據的主要法律、法規、規章;

  (二)准予審批應當具備的條件和要求;

  (三)市場主體登記機關對申請文件、材料的審查方式;

  (四)申請人作出承諾的法律效力,以及作出不實承諾和違反承諾的法律後果;

  第九條 申請人應對以下內容作出承諾,明顯與承諾不符的將被視同在"登記中提交虛假材料",並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已知曉公佈的法定條件和標準,並完全按照公佈標準填寫和提交材料;

  (二)填報資訊真實、合法、有效、完整;

  (三)簽署章程、協議內容合法並已依法簽署、生效;

  (四)遵守法律法規,不開展未經許可事項經營活動,從事的經營活動符合本市的産業政策;

  (五)住所(經營場所)不屬於住宅、公寓類居住性規劃用途。

  提交人應承諾以下內容,明顯與承諾不符的將被視同"提交虛假材料",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提交申報資訊、申請材料真實、合法、有效、完整,不含有損國家、社會公共利益或者違背公序良俗、有其他不良影響的內容;

  (二)簽名(蓋章)均係當事人本人真實意願和親自簽署、用印。

  第十條 市場主體名稱實行自主申報,申請人通過名稱自主申報系統對擬定名稱進行自主查詢、比對、判斷、申報,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已經申報登記的市場主體名稱,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誤解的,或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認定為不適宜主體名稱予以糾正。

  第十一條 申請人採取自主承諾申報辦理住所登記。市場主體應當使用真實、合法、安全的非住宅類規劃用途的固定場所作為住所(經營場所),並對住所(經營場所)的真實性、合法性、安全性負責。申請人向市場主體登記機關申報住所基本資訊,就産權權屬、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做出符合事實和規定的承諾,登記機關對申請人提交的住所證明材料實行形式審查,不審查場所的權屬、用途及使用功能。

  第十二條 對於應當具備特定條件的住所(經營場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築、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等從事經營活動的,由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房屋管理、公安、環保、應急管理等部門依法管理;涉及許可審批事項的,由負責許可審批的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監管。

  第十三條 同一場所可以作為多個市場主體的住所辦理登記。

  允許集群登記。集群登記是指多個企業以一家託管機構的住所地址,作為住所進行登記,由該託管機構提供住所託管服務,形成企業集聚發展的登記註冊模式。

  集群登記的具體辦法由各區政府及中關村管委會、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制定,建立健全總量控制、行業禁入、服務管理、信用約束、有序退出等方面的制度,強化託管服務機構的主體責任。

  集群登記地址應向社會公示。

  使用集群登記住所的市場主體,營業執照住所欄內載明"集群註冊"字樣。

  第十四條 申請人可以在經營範圍庫選擇具體經營項目。

  市場主體經營範圍不涉及許可經營項目的,可以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大類登記。

  第十五條 除法律法規有特別規定外,市場主體登記部門不對市場主體提交的章程、協議、決議等文件內容及決議程式進行審查,登記機關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和信用承諾辦理登記。

  股東與公司、股東與股東之間因公司登記爭議引發民事糾紛時,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尋求司法救濟。登記機關將制定並公佈一批標準化章程、協議供申請人參考選用。

  第十六條 市場主體登記部門收到經申請人簽章的承諾書,以及符合告知承諾書要求的材料後,經形式審查,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時審批通過。

第三章 日常監管

  第十七條 對於承諾制登記的市場主體,登記後,住所所在地市場監管所應納入雙隨機抽查,提高抽查比例。通過抽查發現市場主體實際情況與承諾不符的,責令其在15日內改正,逾期不改的,視同在登記中提交虛假材料依法處罰,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並通過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及北京市企業資訊資訊網進行公示。對於撤銷變更或登出登記的企業,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第十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市場監管部門舉報承諾制登記的市場主體的實際情況與公示的承諾書承諾內容不符的,住所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應在15個工作日內進行全面核查,核查屬實的,依法查處。

  第十九條 政府各監管部門應當依照法定許可權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完善監管程式,落實監管責任,加強資訊共用,建立以信用監管為核心的懲戒工作機制,共同做好對市場主體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章 信用監管及違法懲戒措施

  第二十條 對提交人、申請人提供虛假身份、提交虛假材料(文件)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有關情況、重要事實申請登記的,登記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辦理,並將提交人、申請人納入全國虛假登記責任人數據庫。

  市場主體登記機關在三年內不再接受提交人作為共同委託的代表或代理人申請辦理商事登記。

  市場主體登記機關在三年內不接受申請人以告知承諾制辦理登記,申請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由市場主體登記機關進行實質審查。

  第二十一條 市場主體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辦理登記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通過北京市企業信用資訊網予以公示。涉嫌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各區政府及中關村管委會、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應結合區域情況,在制定集群登記具體辦法時設定懲戒機制。集群登記託管機構違反各區政府、管委會和有關部門制定的管理規定的,可以給予警示、暫停登記、撤銷資格的相應懲戒。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責任。對因集群登記産生虛假登記情況嚴重或其他不適宜情況的區域,各區政府和管委會可以建立特別管理措施。

  第二十三條 市場主體登記機關對不適宜的企業名稱,應當責令限期改正。

  對於逾期拒不改正不適宜的企業名稱的,或拒不糾正復議機關、人民法院撤銷的企業名稱的,市場主體登記機關直接在企業名稱數據庫刪除該名稱,暫以企業統一信用代碼代替,在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和北京市企業信用資訊網公示。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鼓勵各試點區在法治框架內積極探索實施登記告知承諾制改革的原創性、差異化改革舉措。

  有關單位和工作人員在登記告知承諾制改革工作中出現失誤或偏差,但已按照本試點意見履行勤勉盡責義務且未牟取非法利益的,不作負面評價,不産生工作失誤責任。

  第二十五條 自2020年2月15日起在我市部分區開展市場主體登記告知承諾制試點,並適時在全市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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