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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衛生、體育/衛生
  2. [發文機構]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0-02-03
  6. [發文字號] ​國衛辦監督函〔2020〕99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0-02-04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辦公廳關於部分消毒劑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緊急上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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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衛辦監督函〔2020〕9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衛生健康委:

  當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形勢嚴峻,部分地區出現消毒劑供應緊張問題。為保障全國消毒劑的有效供給,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緊急上市的醇類消毒劑在産品責任單位檢測(或委託檢測)含量合格後可上市銷售使用,醇類手消毒劑醇類有效成分濃度>60%(V/V),其他乙醇消毒液原料應當符合GB26373-2010《乙醇消毒劑衛生要求》且乙醇含量為70%-80%(V/V)。

  二、緊急上市的含氯消毒劑、二氧化氯消毒劑、過氧乙酸消毒劑,在産品責任單位檢測(或委託檢測)有效成分含量和pH符合相關衛生標準後,可上市銷售使用。84消毒液有效期限定為3個月(有穩定性檢測報告的除外)。

  三、已備案上市的消毒劑,産品責任單位因擴大其生産規模而增加生産線、生産車間或生産地點的,在産品責任單位檢測(或委託檢測)消毒劑有效成分含量和pH符合相關衛生標準後,可上市銷售使用。

  上述緊急上市消毒劑的國內生産企業應當取得消毒産品生産企業衛生許可證。在産品上市銷售前,應當及時向屬地消毒産品備案部門提交消毒劑標籤説明書和産品品質安全承諾書(附消毒劑有效成分含量和pH檢測合格報告)。與已備案産品同類的進口消毒劑,在華責任單位向屬地消毒産品備案部門提交産品品質安全承諾書(附國外産品上市證明文件和檢驗報告)後,可先行上市銷售使用。

  上述緊急上市消毒劑在上市銷售使用的同時,産品責任單位應當按照WS628-2018《消毒産品衛生安全評價技術要求》的檢驗項目進行檢測,並按規定進行備案。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應急響應結束後,産品責任單位未完成檢驗和備案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産銷售上述緊急上市消毒劑。有繼續生産銷售意願的,應當按照原有正常程式辦理相關手續,否則將按照《傳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嚴肅查處。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

202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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