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辦發〔2020〕3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改革完善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制度的實施方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0年1月19日
改革完善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制度的實施方案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改革完善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63號),進一步健全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制度,結合本市實際,制定如下方案:
一、總體目標
到2020年底,本市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制度得到進一步完善,機構自治、行業自律、政府監管、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多元化綜合監管體系進一步健全,形成專業、高效、規範、公正的衛生健康執法監督隊伍。到2022年底,本市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人員能力、裝備技術水準得到整體提升,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的法治化、規範化、信息化、精細化水準邁上新臺階。
二、建立多元化監管體系
(一)加強黨的領導。堅持和加強黨對醫療衛生行業的全面領導,不斷完善醫療衛生行業黨建工作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各醫療衛生機構要加強黨的領導和基層黨組織建設。認真落實公立醫院黨委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切實發揮好黨委把方向、管大局、作決策、促改革、保落實的領導作用。完善對公立醫院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特別是主要負責人的監督約束機制,加強對履行政治責任、行使職責權力、加強作風建設等方面的監督。強化黨風廉政建設和行風建設,加大醫療衛生行業反腐敗力度。
(二)強化政府主導責任。各級政府要在法治建設、行業規劃、標準制定、行業准入、行政執法等方面發揮主導作用,明晰各部門權責清單和監管責任,轉變監管理念。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對醫療衛生機構、醫療衛生行業實行屬地化、全行業監督管理。依託首都醫藥衛生協調委員會及其辦公室,發揮好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牽頭的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協調機製作用。相關行業主管部門依法承擔相應監管職責,依法開展相關執法監督工作。
(三)醫療衛生機構履行自我管理主體責任。醫療衛生機構要切實擔負起本機構依法執業、規範服務、服務品質和安全、行風建設等方面的主體責任,其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要加強本機構依法執業自查工作,健全內部管理制度。
(四)發揮行業組織自律作用。加強醫療衛生行業組織建設,引導其積極參與制定行業管理規範和技術標準、規範執業行為和經營管理、維護行業信譽、調解處理服務糾紛等工作,發揮在醫療衛生品質、技術、安全、服務評估等方面的作用。
(五)強化社會監督。醫療衛生機構要自覺接受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監督。支援社會各界參與監督。發揮好黨建引領“街鄉吹哨、部門報到”機制和12345市民服務熱線的作用,實行醫療衛生機構“接訴負責制”,及時回應群眾關心的醫療衛生行業熱點難點問題,持續提升“接訴即辦”工作水準,推動“接訴即辦”與主動治理有機結合。完善輿情監測和處置機制,發揮媒體監督作用以及專業機構和中介組織的技術支撐和社會監督作用。
三、加強全行業全過程監管
(六)優化醫療衛生服務要素准入。深入推進醫療衛生行業“放管服”改革,推進政務服務“一網通辦”,持續優化營商環境。進一步完善醫療衛生機構、從業人員、醫療技術等准入和行政許可流程,推進電子化註冊。研究制定社會辦醫療機構跨部門審批流程。
(七)加強醫療服務品質和安全監管。健全醫療品質管理與評價體系,加強醫療品質控制和改進中心建設。協同行業組織、醫療機構、第三方專業機構做好醫療服務品質評價管理。推動醫療衛生機構落實醫療品質和安全管理核心制度、臨床路徑和診療指南,實施醫療機構診療行為“負面清單”管理。強化對重點部門、重點專業、重點崗位、關鍵環節和高風險人員的監管。按照同等標準對社會辦醫療機構和公立醫療機構醫療品質和安全管理開展評審評價。
加強對醫療機構採購和使用藥品、耗材、醫療器械等産品的監管。推行臨床藥師制度,探索開展“網際網路+藥學服務”,推廣智慧審核管理。強化藥品品質監管,加強藥事管理,規範藥事服務。做好公立醫療機構臨床用藥超常預警和重點監控藥品、高值醫用耗材等跟蹤監控工作。開展大型醫用設備使用監督和評估,依法處理違法違規使用行為。
(八)加強醫療衛生機構運作監管。加強公立醫療衛生機構績效考核,引導醫療機構提高品質效率、控製成本。對取消藥品加成、取消醫用耗材加成、規範調整醫療服務項目價格和改善醫療服務等工作落實情況開展檢查。重點對公立醫療機構落實藥品耗材採購制度、健全內部薪酬分配機制、控制醫療費用不合理增長等進行監管。加大對公立醫院人員支出、基本建設和設備購置支出、負債、對外投資、對外合作、資金結餘使用的監管力度。審計機關依法對醫療衛生機構開展審計監督。
嚴格執行非營利性和營利性醫療機構分類管理要求,加強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資金結餘使用等方面的監督管理,強化對營利性醫療機構盈利率合法性管控,依法公開服務價格等資訊。
(九)加強醫療保險監管。加強對醫保定點醫療機構的協議管理,完善定點醫療機構總額預算管理辦法並加強監督。積極發揮各類醫療保險對醫療服務行為的引導與監督制約作用,加強對醫療費用的調控。全面推開醫療保險智慧監控,探索推進將醫保監管延伸到醫務人員醫療服務行為的有效方式,嚴厲打擊欺詐騙保行為,對騙取套取醫保資金行為依法依規嚴肅懲處。
(十)加強公共衛生領域監管。強化對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重大公共衛生服務實施情況的監管。依靠制度和信息化技術,加強對疫苗生産、流通、使用全過程管理。落實《北京市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條例》,持續改善院前醫療急救服務。發揮醫療衛生行業組織作用。加強對醫療衛生機構完成公共衛生服務、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突發事件緊急醫學救援等任務的指導和考核。發揮醫療衛生機構對健康危害因素的監測、評估、預警作用,為綜合監管提供依據。
(十一)加強醫療衛生從業人員監管。強化對醫務人員執業資質和執業行為的監管。加大醫療衛生行業行風建設力度,落實醫務人員醫德考評和“九不準”等制度,加大對收受“回扣”“紅包”以及學術不端等行為的整治力度。依法查處各類違法違規和違反醫德醫風的執業行為。
(十二)加強醫療衛生機構臨床研究監管。嚴肅查處臨床研究過程中違背醫學倫理和科研道德的不端行為,保護臨床受試者的合法權益。按照《北京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規範醫學科研成果轉化活動。加強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的生物安全監管,落實審批備案制度,防範化解重大生物安全風險。
(十三)加強醫療衛生行業秩序監管。依法查處醫療欺詐、“號販子”“醫托”、非法行醫和非法醫療美容等擾亂行業秩序的行為。加強對醫療養生類節目和醫療廣告的監管,嚴肅查處違法發佈醫療廣告、假冒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宣講醫療和健康養生知識等行為。嚴厲打擊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行為。嚴厲打擊涉醫違法犯罪行為,加強醫療糾紛預防和調解工作,加強平安醫院建設。
(十四)加強健康産業監管。建立健全覆蓋健康産業全鏈條、全流程的包容、審慎、有效監管機制。加強對醫療衛生與養老、旅游、網際網路、健身休閒、食品等領域融合産生的新産業、新業態、新模式的監管,加強跨部門聯合監管。強化藥品、醫療器械、康復輔助器具等相關産業的日常監管和專項檢查。
(十五)加強安全管理。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産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依據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加強對醫療衛生機構的生産安全、危險化學品安全、消防安全、建築設施安全、施工安全等方面的安全監管。強化對醫療衛生機構治安保衛工作的業務指導,確保醫療衛生行業安全穩定。
四、創新監管機制
(十六)完善行政執法和信息公開機制。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執法全過程記錄、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強化對行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落實執法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度,探索容錯糾錯和免責機制。完善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程式。依法公開醫療衛生機構行政許可、行政處罰、醫療服務技術准入和備案等資訊。醫療衛生機構要依法主動公開服務項目、收費標準和投訴處理程式等資訊。
(十七)強化醫療衛生行業信用機制建設。加強本市醫療衛生行業信用制度建設,建立黑名單制度和不良執業行為記分制度,與北京市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臺、北京市企業信用資訊網、北京市社會組織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實現數據共用,對醫療衛生行業有關機構和自然人的失信行為開展聯合懲戒,實現“一處失信,處處受限”。
(十八)形成網格化管理機制。開展網格化監管,將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納入城鄉社區網格化服務管理,合理配置監管協管力量,做到“定格、定員、定責”。推動控煙、除“四害”、打擊非法行醫等工作重心下移。
(十九)建立健全風險預警和綜合監管結果協同運用機制。建立醫療服務與執業監管平臺,充分運用雲計算、大數據、物聯網、人工智慧等新技術,推動監督管理資訊協同共用與應用,逐步實現人員密集重點區域公共衛生電子監管系統全覆蓋,強化風險預警和防範。推動綜合監管結果與醫療衛生機構校驗、等級評審、醫保定點協議管理、重點專科建設、財政投入、評先評優和考核獎懲等掛鉤,逐步實現從業人員醫療衛生服務監管結果與職稱評聘、職務晉陞、評先評優、績效分配等方面掛鉤。
五、有效保障實施
(二十)提高綜合監管保障水準。加強衛生健康監督執法隊伍建設,在組織指揮、技術裝備、專業執法、社會協同、人才培養、勤務保障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保障依法履職所需的業務用房、設備、執法經費,逐步實行衛生健康執法人員職位分級管理制度。發揮村(居)委會公共衛生委員會作用,引導居民有序參與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
(二十一)加大責任追究力度。市有關部門、各區要高度重視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工作,加強領導、統一部署、協調推進。嚴肅查處在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工作中的失職瀆職行為,對國家公職人員依照規定給予行政處分,對黨員領導幹部依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對社會反映強烈、監管效果不明顯的區、部門和人員嚴肅追責問責。加大對典型案例的通報力度,形成震懾。
(二十二)強化宣傳引導。要廣泛開展醫療衛生行業法律法規宣傳教育活動,深入基層宣講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政策,動員社會各方力量共同推進綜合監管制度建設。加強輿論引導,廣泛宣傳先進典型,發揮示範引領作用,形成良好社會氛圍。
附件:重點任務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