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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環境監測、保護與治理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園林綠化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9-10-01
  5. [成文日期] 2019-07-16
  6. [發文字號] ​京綠辦發〔2019〕137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9-07-26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19年 第44期(總第632期)

北京市園林綠化局關於印發《北京市園林綠化施工企業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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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綠辦發〔2019〕137號

各區園林綠化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快構建以信用管理和事中事後監管為核心的新型市場監管機制,市園林綠化局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園林綠化施工企業信用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經局(辦)2019年6月17日第24次局長專題會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實施,請遵照執行。執行中的問題和建議,請反饋市園林綠化局。

  附件:1.北京市園林綠化施工企業信用管理辦法(試行)

     2.北京市園林綠化施工企業信用評價標準

     3.北京市園林工程項目負責人信用評價標準

     4.北京市園林綠化施工企業不良行為記分標準

     5.北京市園林綠化施工企業信用資訊目錄

北京市園林綠化局

2019年7月16日

  (聯繫人:高然,劉傑;聯繫電話:84236506)


附件1

北京市園林綠化施工企業信用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要求,做好城市園林綠化施工企業資質核準取消後市場管理工作,加強園林綠化工程建設事中事後監管,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京政發〔2015〕4號)和園林綠化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園林綠化工程建設的企業及其項目負責人信用資訊的採集、評價、公佈、使用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園林綠化施工企業信用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合法、客觀的原則,以市場信用體系建設為主導,以政府監督管理為主要手段,以工程項目和信用記錄為載體,實行資訊公示、守信激勵、失信懲戒制度,依法保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四條 市和區園林綠化局、市園林綠化工程管理事務中心是本市園林綠化施工企業信用管理單位(簡稱“信用管理單位”)。

  市園林綠化局負責園林綠化施工企業信用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監督和指導;發佈信用管理制度和評價標準;建立北京市園林綠化建設市場信用資訊系統(以下簡稱“資訊系統”);負責園林綠化施工企業及其項目負責人信用資訊、評價結果的審核、發佈、檢查、共用與異議處理。

  市園林綠化工程管理事務中心、區園林綠化局應當按照市園林綠化局的統一要求,配合做好園林綠化施工企業及其項目負責人信用資訊採集、檢查、異議處理等工作。

  第五條 信用資訊是指園林綠化施工企業及其從業人員在參與園林綠化建設市場活動中産生的各類相關資訊,包括基本資訊、履約能力資訊、良好行為資訊和不良行為資訊。

  第六條 園林綠化施工企業負責自行將基本資訊、履約能力資訊和良好行為資訊錄入資訊系統。資訊錄入採取誠信申報承諾制,園林綠化施工企業應當對其錄入資訊的真實性、及時性、完整性、有效性負責。園林綠化施工企業應當自信用資訊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錄入資訊系統。

  信用管理單位負責主動採集園林綠化施工企業及其項目負責人在工程建設領域發生或通過國家統一信用資訊平臺、相關部門官方網站、新聞媒體或者媒介等渠道曝光的不良行為資訊。通過新聞媒體或者媒介採集的不良行為資訊,信用管理單位應當核實後錄入。

  第七條 市園林綠化局負責審核信用資訊,對內容、格式及類別選擇不符合填報要求的信用資訊,應及時反饋原錄入單位;經審核合格的資訊入信用資訊庫,供各方使用。市園林綠化局負責發佈經審核合格的信用資訊和評價結果。信用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入庫信用資訊的真實性核查和過程監管。

  第八條 基本資訊錄入後長期公開;履約能力資訊以公開時間為起始時間,公開期限一般為5年;良好行為資訊以證明文件上載明的日期為起始時間;證明文件上無明確日期的,以公開時間作為起始時間,公開期限一般為3年;不良行為資訊以不良行為被認定時間作為起始時間,公開期限一般為3個月至3年,並不得低於相關行政處罰期限。

  第九條 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已錄入信用資訊庫的資訊數據和評價數據。園林綠化施工企業信用資訊電子數據按照“留痕可查”的原則,長期保存。記載園林綠化施工企業信用資訊的紙質、圖片和影像等資料由企業保存備查,評價生效後保存期為5年。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已公佈信用資訊與事實不符時,可以向市園林綠化局書面提出異議資訊復核申請。申請人應當提供真實身份證明、有效聯繫方式、具體事實理由和相關證據材料。市園林綠化局應當在接到異議資訊申請後7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7個工作日。

  第十一條 園林綠化施工企業依法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利影響,可以向信用管理單位提出信用恢復申請。經信用管理單位審查符合信用修復條件且信用管理單位作出信用修復決定的,市園林綠化局將在信用資訊系統予以恢復。

  第十二條 資訊系統按照《北京市園林綠化施工企業信用評價標準》《北京市園林工程項目負責人信用評價標準》,自動對園林綠化施工企業及其項目負責人進行評價,實時在北京市園林綠化局網站公佈得分及排名。

  任何單位和個人可登陸北京市園林綠化局網站查詢園林綠化施工企業及其項目負責人信用評價結果;園林綠化施工企業可查詢本單位全部信用資訊。

  第十三條 信用評價得分為基本資訊、履約能力資訊、良好行為資訊得分之和減去不良行為資訊扣分。其中,基本資訊滿分20分;履約能力資訊滿分60分;良好行為資訊滿分20分;不良行為資訊按照《北京市園林綠化施工企業不良行為記分標準》累積記分,不良行為資訊扣分等於記分總和除以有效時限內從事的項目總數。

  第十四條 實行園林綠化施工企業及其項目負責人信用評價得分與園林綠化工程招標投標掛鉤制度。在評標辦法中設置信用標,按照工程規模在評標總得分中佔比10-20%。

  第十五條 根據園林綠化施工企業及項目負責人信用評價情況,設置紅、黑名單。評價得分80分以上,列入紅名單,給予國有投資、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招標投標綠色通道、表彰評優優先推薦、監督檢查優化頻次等鼓勵措施;發生單次記30分的不良行為或不良行為累積記分達30分以上(含30分),列入黑名單,暫停信用評價,增加在建項目的檢查頻次,限制參加國有投資、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招標投標、表彰評優活動,實施市場和行業禁入等措施。

  第十六條 信用管理單位在履職過程中,按照園林綠化施工企業及其項目負責人信用評價得分情況,設置不同監管類別,採取相應監管措施。對列入“黑名單”的園林綠化施工企業及項目負責人,實施重點監管,同時通報市經濟信息化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等部門,實施聯合懲戒。

  鼓勵建設單位在園林綠化工程建設活動中查詢園林綠化施工企業及其項目負責人信用狀況,擇優選用。

  第十七條 園林綠化施工企業及其項目負責人違反本辦法,提供虛假資訊的,經調查核實後,依法進行處理,並向社會公示。

  第十八條 參與信用管理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責令改正;在工作中故意瞞報、漏報相關資訊,篡改評價結果的,由有權機關予以處理。

  第十九條 市園林綠化局根據園林綠化行業發展和政策引導需要,適時調整並公佈園林綠化施工企業及項目負責人信用評價各項指標的比例分值和評價結果應用方案。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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説明:

  1.約束條件是指字段填寫遵守的前提條件,M為必填字段,O為非必填字段,C為符合條件時必選。

  2.項目現場管理資訊指本市在建和質保養護期項目過程監管資訊,由信用管理單位填寫。

  3.工程品質綜合評價指園林綠化工程在合同約定的質保養護期或質保養護期滿後,由城鎮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對工程實體品質、規劃功能與設計目標實現情況、景觀效果、管養品質等組織開展的綜合評價。

  4.企業基本資訊是指反映企業工商登記、依法納稅情況的資訊。

  5.企業履約能力資訊包括人員資訊、工程項目資訊、項目現場管理資訊及相關認證資訊。人員資訊指企業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身份、學歷、執業註冊、專業技術職稱、職業技能培訓評價和繼續教育等資訊。工程項目資訊包括園林綠化工程的基本資訊以及中標備案、開工登記、竣工驗收等相關資訊。項目現場管理資訊指本市在建項目及質保養護期項目現場品質、安全管理情況資訊。相關認證資訊包括安全生産(許可)證、安全生産標準化達標二級以上(含二級)、品質管理體系認證、環境管理體系認證、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等。

  6.良好行為資訊指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獲得相關表彰獎勵、參與園林綠化市場活動中的誠信記錄等,主要包括評獎評優、科技創新、行業標準規範編制、社會責任、表彰及通報表揚五個方面。

  7.不良行為資訊是指企業及其從業人員在工程建設活動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強制性標準或相關規定,受到本市區級以上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管理機構檢查核實、行政處罰或行政處理的資訊,以及被監察、司法、金融、社保、稅務等部門認定的違法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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