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法〔2020〕1號
各有關單位:
根據《北京市職工購買公有住宅樓房管理辦法》及《北京市機構改革實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和國務院關於精簡政務服務事項,優化營商環境,簡化審批環節的要求,在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撤銷後,為繼續做好房改相關工作,明確工作責任,規範辦理規則,統一辦事流程,現就北京市按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核準及備案等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單位向職工出售公有住房,應依據本市房改統一政策和單位實際情況擬制房改售房方案。售房方案按隸屬關係報上級主管部門核準後執行,其中市、區屬一級單位房改售房方案經黨委(組)或董事會等本單位決策機構批准,並報房屋所在地的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辦理出售公有住房核準須對以下資料進行審核
(一)售房單位申請房改售房的請示。
(二)房改售房方案。方案中應包括政策及執行依據、售房範圍、購房條件、售房價格計算方式、優惠政策、維修管理等內容。方案附件應包括:1.所售房屋不動産權證(房屋所有權證);無不動産權證(房屋所有權證)的應提交由不動産登記部門出具的“確權證明”;採取具結方式的,提交由不動産登記部門出具的《具結保證書》。2.所售房屋及購房人情況明細表,明細表載明購房人姓名、身份證號、參加工作時間、房屋地址、建築面積、分配入住時間、購房人及其配偶已購或承租其他公房情況、房價款等。3.公有住宅租賃合同或相關材料。
三、辦理房改售房備案需提供以下資料
(一)售房單位申請備案的請示。請示附件應包括售房單位房改售房方案(國管、中直、市區房改部門核準的不需提交)。
(二)上級主管部門核準意見或本單位決策機構決定。
(三)住房資金管理部門出具的售房款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繳存憑證。
(四)購房人北京市城鎮戶口簿。
四、售房單位要對購房人戶籍、租賃合同、拆遷協議等相關材料進行認真核對,如實報送,並承諾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
五、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因重組改制、名稱變更等原因持原單位房屋産權證書辦理核準和備案的,須提交重組改制或名稱變更後的單位或原單位的上級單位出具同意承擔原單位相關權利義務的情況説明,並提交單位改制或更名的相關文件材料。無上級主管部門的單位,其售房核準和備案工作由房屋所在地的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六、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執行,以前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19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