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知局〔2019〕335號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知識産權保護工作,優化首都營商環境,助力北京全國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本市開展知識産權保險試點工作。為規範和保障試點工作進行,北京市知識産權局、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北京市財政局、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知識産權保險試點工作管理辦法》,現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知識産權局
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財政局
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
2019年12月26日
北京市知識産權保險試點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十三五”國家知識産權保護和運用規劃》,加強本市知識産權保護工作,優化首都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北京市專利保護和促進條例》等法律法規,本市開展知識産權保險試點工作。為規範和保障試點工作進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知識産權保險試點工作遵循“政府引導、市場主導”的原則。保險公司設置知識産權保險産品,企業自願投保,協商簽訂保險合同,政府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投保企業給予保費補貼,多方協同推進知識産權保險試點工作。
第三條 市財政預算安排知識産權保險試點經費,對參與試點的保險公司設置的專利執行保險、專利被侵權損失保險或兩項保險的組合産品的保費進行補貼。
第四條 知識産權保險試點經費支援的投保人範圍為:本市單項冠軍企業和重點領域中小微企業。單項冠軍企業包括國家工信部或本市評定的製造業單項冠軍示範企業、製造業單項冠軍産品企業、製造業單項冠軍培育企業和滿足相關條件的外資隱形冠軍企業。重點領域中小微企業包括硬科技中小微企業和十大高精尖産業小微企業。
第五條 市知識産權局、市金融監管局、市科委、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中關村管委會和北京銀保監局依職責指導推動本市知識産權保險試點工作開展。
第二章 試點保險公司和保險産品
第六條 保險公司設置知識産權保險試點的保險産品,應接受市知識産權局、市金融監管局、北京銀保監局等單位的工作指導,並報市知識産權局備案。
第七條 試點專利執行保險是指在投保專利被侵權時,賠償被保險人因正常維權而産生的調查費用、法律費用等的保險。
當被保險人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向仲裁機構提出仲裁請求、向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提出行政裁決請求後被立案或受理時,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給予賠償。
第八條 試點專利被侵權損失保險是指在投保專利被侵權時,賠償被保險人因被侵權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的保險。
當被保險人提起維權請求,並經法院判決、裁定或調解書生效,或者仲裁機構的仲裁文書生效,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作出的行政裁決書或主持下達成的調解協議書生效後,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給予賠償。
第九條 試點保險産品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專利執行保險提供不低於保險費20倍的保單累計賠償限額,專利被侵權損失保險提供不低於保險費40倍的保單累計賠償限額,專利執行保險和專利被侵權損失保險組合産品提供不低於保險費40倍的保單累計賠償限額;
(二)單項冠軍企業的保單保險期限為1年,重點領域中小微企業的保單保險期限為3年;
(三)試點企業無正當理由不得中途退保;
(四)保險公司應為參保企業提供知識産權保護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訓;
(五)保險産品依法在監管部門完成備案;
(六)保險條款如限制律師服務團隊的,應採取公開採購等競爭方式産生,且供被保險人選擇的律師事務所不少於5家;
(七)不能通過規定過低的單次賠償限額或分項賠償限額對被保險人利益進行不合理限制。
第三章 試點投保企業和專利
第十條 試點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設立,註冊地址在本市;
(二)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支援範圍;
(三)依法經營,近2年無違法記錄,未被列入“信用中國”失信懲戒對象。
第十一條 試點單項冠軍企業為已獲得政府有關部門認定的單項冠軍企業或滿足相關條件的外資隱形冠軍企業。
第十二條 試點重點領域中小微企業為硬科技中小微企業或十大高精尖小微企業,優先支援國家高新技術企業、中關村高新技術企業、北京市知識産權試點示範企業以及本市支援中小企業發展資金和基金支援的企業。
第十三條 試點專利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一致,且投保人為投保專利的專利權人或被許可人,與其他專利權人共有的專利,應為第一權利人投保且取得其他專利權人的書面同意,專利權屬關係以國家知識産權局有關專利數據為準,被許可人投保應取得專利權人同意;
(二)投保專利為有效中國專利,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均可投保,發明專利優先;
(三)投保專利距離專利權期限屆滿日不少於3年;
(四)專利在投保時無正在發生的權屬糾紛、侵權糾紛。
第十四條 政府相關部門應加強對企業申報保險和保險公司開展知識産權保險試點工作的指導。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科委對企業是否符合單項冠軍企業或重點領域中小微企業進行指導,市知識産權局對申報專利是否符合試點要求進行指導。
第四章 保費補貼
第十五條 知識産權保險試點經費列入市級財政預算,市知識産權局負責該項經費的管理和發放。
第十六條 單項冠軍企業保費補貼標準為:
(一)首次申報按照保費標準給予100%補貼,第二次申報按照保費標準給予80%補貼,第三次申報按照保費標準給予50%補貼。
(二)製造業單項冠軍示範企業和符合標準的外資隱形冠軍企業每年獲得的保費補貼不超過50萬元;製造業單項冠軍産品企業每年獲得的保費補貼不超過30萬元;製造業單項冠軍培育企業每年獲得的保費補貼不超過20萬元。
第十七條 重點領域中小微企業保費補貼標準為:
(一)首次申報按照保費標準給予100%補貼,第二次申報按照保費標準給予90%補貼,第三次申報按照保費標準給予80%補貼。
(二)每家企業每年獲得的保費補貼不超過20萬元。
第十八條 試點企業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後,可以自行申報保費補貼,也可以委託保險公司申報。
第十九條 保費補貼每年統一申報一次,具體安排以當年發佈的申報通知為準。每個申報周期內,申請人僅能申報一次。
第五章 管理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市知識産權局嚴格使用財政資金,做好資金預算安排和支出使用工作,專款專用,提高資金使用成效。
第二十一條 投保企業與保險公司應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提交虛假材料的,取消申報資格,追回補貼資金,且試點期間不再受理其申請;情節嚴重的,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法律責任。保險公司應嚴格遵守本辦法參與試點工作,接受相關政府部門的指導與監督。
第二十二條 各政府部門、參與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對工作過程中獲得的企業資訊及相關數據保密。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及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市知識産權局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的實施指南。各相關部門可根據職責制定相關工作措施和指導意見。對保險公司的風險補償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試點保險公司、試點保險産品、試點企業和試點專利是按照本辦法參與本市知識産權保險試點申報和保費補貼申報的保險公司、保險産品、保險企業和專利的簡稱。
保險公司自主設置,按照市場化原則運作的其他知識産權保險産品,不在本辦法調整範圍內。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知識産權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試點工作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