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文件
  1.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其他
  2. [發文機構] 市政府審改辦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9-11-21
  6. [發文字號] 京審改辦發〔2019〕108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9-11-25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政府審改辦關於公佈北京市第五批取消證明和保留證明目錄(2019年11月版)的通知

列印
字號:        

京審改辦發〔2019〕108號

各區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經報請市政府同意,公佈本市第五批取消證明事項和保留證明目錄(2019年11月版),于2019年12月1日正式實施,其中取消證明目錄中第7項證明于2020年1月31日前落實到位。

  一、規範後續工作。證明取消後,要抓緊修訂文件規定,調整辦事流程,加強資訊共用,抓好措施落實;保留的證明,要逐項統一名稱、主管部門、開具單位和辦事指南。

  二、著力基層減負。保留證明目錄中,除明確由居(村)委會負責開具的3項證明外,本市行政機關、事業單位以及水、電、氣、有線電視等公共服務企業,一律不得要求居(村)委會開具證明。

  三、方便群眾辦事。對於外省區市、境外機構等索要的證明,要本著方便企業群眾辦事創業的原則,在職責範圍內,依法調查開具。

  四、加強公開和監督。各區、各部門、各單位要將本通知印發到所屬單位、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居(村)委會,並在各級、各部門門戶網站、公示欄上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附件:1.北京市第五批取消10項涉及企業和群眾辦事創業的證明目錄

     2.北京市機關和事業單位保留證明目錄(2019年11月版)

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辦公室

(北京市政務服務管理局代章)

2019年11月21日

分享:
相關解讀
相關政策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