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審改辦發〔2019〕108號
各區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經報請市政府同意,公佈本市第五批取消證明事項和保留證明目錄(2019年11月版),于2019年12月1日正式實施,其中取消證明目錄中第7項證明于2020年1月31日前落實到位。
一、規範後續工作。證明取消後,要抓緊修訂文件規定,調整辦事流程,加強資訊共用,抓好措施落實;保留的證明,要逐項統一名稱、主管部門、開具單位和辦事指南。
二、著力基層減負。保留證明目錄中,除明確由居(村)委會負責開具的3項證明外,本市行政機關、事業單位以及水、電、氣、有線電視等公共服務企業,一律不得要求居(村)委會開具證明。
三、方便群眾辦事。對於外省區市、境外機構等索要的證明,要本著方便企業群眾辦事創業的原則,在職責範圍內,依法調查開具。
四、加強公開和監督。各區、各部門、各單位要將本通知印發到所屬單位、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居(村)委會,並在各級、各部門門戶網站、公示欄上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附件:1.北京市第五批取消10項涉及企業和群眾辦事創業的證明目錄
2.北京市機關和事業單位保留證明目錄(2019年11月版)
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辦公室
(北京市政務服務管理局代章)
2019年11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