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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衛生、體育/醫藥管理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醫療保障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9-09-05
  6. [發文字號] 京醫保發〔2019〕21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9-09-06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19年 第36期(總第624期)

北京市醫療保障局關於藥品陽光采購實行動態調整機制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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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醫保發〔2019〕21號

各區醫療保障局,各有關醫療機構,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完善藥品陽光采購制度,強化平臺服務和管理功能,加強藥品採購管理,規範藥品購銷行為,按照職責分工,現就進一步做好本市藥品陽光采購有關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陽光采購品種和價格實行動態調整機制。採購平臺日常動態挂網藥品品種,及時更新企業和品種資訊。對於競價談判藥品,依據全國各省級藥品集中採購價格變化,動態調整採購平臺價格參考值。採購平臺對價格參考值的申報與質疑實行日常化受理,常態化更新。各相關企業應主動、及時、如實申報最新全國各省級採購價格。各醫療機構應隨時關注採購平臺價格參考值變化,及時更新調整本機構基本用藥目錄和採購價格。價格下調的,應及時做好調價工作;價格上調的,原則上應按原購入價格,依臨床實際需要逐步消耗庫存藥品。支援醫療機構組成醫院集團,聯合開展競價談判等,以量換價,成果共用。

  二、嚴格執行網上採購和備案採購。各醫療機構應通過藥品陽光采購平臺全品種全用量網上採購藥品,“應採盡採”,做好網上訂購、到貨確認、供貨評價、備案採購、短缺上報等流程工作,保證實際入庫藥品價格、數量與採購平臺訂單價格、到貨確認數量一致,備案採購藥品應做到採購一次登記一次,確保實際驗收入庫藥品“有跡可查”,數據準確無誤。

  三、優先選擇質優價廉的藥品。醫療機構遴選藥品或替換品種時,應結合臨床實際,進一步優化用藥結構,降低患者用藥費用。對於通過品質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的仿製藥應優先選擇治療費用較低的品牌;對於其他藥品應綜合藥品品質、療效,優先選用同類藥品中日均費用較低的品種,必要時對新進品種開展經濟性論證評價。

  四、嚴控藥品價格不合理上漲。醫療機構與企業議價時,對低價藥應嚴控超費用標準採購銷售,對價格上漲的藥品須嚴格論證。為保障臨床藥品供應,屬於全國已普遍漲價且社會認可度高的産品,須參考全國其他省市同期價格水準,與企業議價談判後,確定成交價格,並嚴格控制使用範圍、適應症和使用量,做好院內監測。

  五、構建市區兩級醫保部門監管體系。各區醫療保障局應充分發揮陽光采購監管平臺作用,切實做好轄區醫療機構陽光采購培訓指導、監測評價、監督管理,對醫療機構採購流程、品種數量及採購價格的變化等實行重點監管,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預警、處置、報告。同時利用藥品採購數據與醫保數據協同共管的優勢,為打擊欺詐騙保等醫療保障領域相關工作提供重要抓手,進一步促進本市醫療保障工作全面推開。

  六、建立和完善陽光采購培訓機制。針對醫療機構採購人員定期輪崗、企業相關人員流動性較大等實際情況,分級分類、集散結合,開展政策解讀和平臺操作培訓,做好相關工作崗位的平穩銜接。醫療機構應做好院內宣傳教育工作,尤其是在品種和價格調整期間,做好窗口解釋疏導,確保對陽光采購等政策理解到位、執行到位、溝通到位。

  原本市醫療機構藥品採購的有關要求,與本通知不符的,均以本通知內容為準。

  特此通知。

北京市醫療保障局

2019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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