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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商貿、海關、旅遊/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商務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9-01-31
  5. [成文日期] 2019-01-31
  6. [發文字號] 京商消促字〔2019〕4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9-01-31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19年 第36期(總第624期)

北京市商務局關於印發《北京市節能減排商品銷售企業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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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商消促字〔2019〕4號

各區商務委,相關企業:

  為規範節能減排商品銷售企業經營行為,加強對銷售企業的動態管理,提高服務品質,市商務局研究制定了《北京市節能減排商品銷售企業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商務局

2019年1月31日

  (聯繫人:消費促進處 楊淩;聯繫電話:55579595)


北京市節能減排商品銷售企業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關於實施節能減排促消費政策的通知》(京商消促字〔2019〕3號)(以下簡稱《通知》)精神,規範銷售企業經營行為,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節能減排商品銷售企業(以下簡稱銷售企業)是指通過公開徵集選定的銷售節能減排商品的企業。

  第三條 符合《通知》條件的消費者在銷售企業購買符合政策的節能減排商品可享受政策補貼。

第二章 銷售企業的選定

  第四條 銷售企業由市商務局通過公開徵集的方式選定。在北京市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並統一收銀符合條件的實體商業零售企業和電子商務企業可提出申請。

  第五條 我市于2019年2月1日正式實施新一輪節能減排促消費政策,在上一輪政策實施中符合條件、實施效果較好的骨幹企業率先啟動。率先啟動的節能減排企業也將參加公開徵集和遴選程式。

  第六 市商務局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專家評審後,將確定的銷售企業名錄向社會公佈。

  第七條 銷售企業每年徵集一次,資格有效期一年。

第三章 銷售企業的義務

  第八條 銷售企業應安裝節能減排促消費政策資訊管理系統客戶端,設專人負責,並熟練操作。

  第九條 銷售企業應向市商務局提交承諾書。承諾書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嚴格遵守《通知》和本管理辦法的要求。

  (二)誠信經營,杜絕假冒偽劣、價格欺詐行為。

  (三)接受市商務局、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市水務局的業務指導。

  第十條 銷售企業應履行向符合補貼條件的消費者在購買環節先行墊付補貼資金的義務。

  第十一條 銷售企業應嚴格執行《通知》要求,保證票據完整性和真實性,每季度初10日前將上一季度的資料進行整理報市商務局。

  第十二條 銷售企業應對生産企業提供的空氣凈化器、自行車類節能減排商品檢測報告的真實性進行嚴格審核。

  第十三條 銷售企業應利用自身資源在店內或媒體廣泛宣傳政策內容,向消費者耐心解釋政策內容,為消費者免費提供諮詢服務,答疑解惑。

  第十四條 實體銷售企業應在店舖顯著位置懸挂節能減排商品銷售網點標識,張貼宣傳海報。電子商務企業應在公司官方網站首頁顯著位置明示節能減排銷售企業標識,並在顯著位置設置宣傳頁面。

  第十五條 實體銷售企業應設置節能減排促消費政策服務台,為消費者購買節能減排商品提供便利服務。電子商務企業應設置節能減排商品專欄。

第四章 節能減排商品銷售

  第十六條 消費者購買節能減排商品時,銷售企業對消費者補貼資格進行審核。

  (一)對符合補貼條件的消費者,交易完成後,當即錄入消費者身份資訊和商品資訊,開具發票。現場確認聯繫方式的真實性,並留存消費者聯繫方式。

  (二)對不符合補貼條件的消費者,應現場告知,做好解釋工作。

  第十七條 在節能減排促消費政策資訊管理系統列印《北京市節能減排商品補貼確認書》,消費者簽字確認;如有代購商品情況,須提供本人和代購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將《北京市節能減排商品補貼確認書》複印兩份,銷售企業和消費者各留存一份複印件,將原件交市商務局。

  第十八條 將消費者的身份證件(原件)和節能減排商品的銷售發票複印在《北京市節能減排商品補貼確認書》背面;如有代購商品情況,將代購人、消費者本人的身份證件(原件)和節能減排商品的銷售發票複印在《北京市節能減排商品補貼確認書》背面;電子商務企業可分別複印。

  第十九條 銷售企業為符合補貼條件的消費者直接墊付補貼資金。

第五章 節能減排商品價格管理

  第二十條 節能減排商品銷售價格採取備案制。銷售企業將節能減排商品政策實施前三個月內的平均價格報市商務局備案,備案價格即為節能減排商品的最高售價。

  第二十一條 節能減排商品在政策實施前的銷售時間低於三個月的,按實際銷售天數計算平均價格。

  第二十二條 節能減排商品的備案價格應經銷售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企業授權代表審核並簽字確認。

  第二十三條 原則上,銷售企業銷售的所有節能減排商品均應參與補貼政策,並將商品價格向市商務局備案。因故不能參加的,銷售企業應向市商務局説明情況。

  第二十四條 銷售企業在資格有效期內不得超過備案價格銷售節能減排商品。若遇節能減排商品市場價格普遍上漲,經銷售企業申請,市商務局將視情況調整最高限價。

  第二十五條 銷售企業申報節能減排商品備案價格時,空調類節能減排商品應備案兩個限價,淡季採取淡季限價,旺季採取旺季限價。其中旺季為每年的5月-8月,其餘月份為淡季。

  第二十六條 銷售企業銷售未在市商務局備案價格的節能減排商品不得享受補貼政策。如銷售企業增加符合《通知》要求的節能減排商品品類和型號,應向市商務局提出書面申請備案價格,審核通過後方能享受補貼政策。

  第二十七條 節能減排商品目錄發生調整時,銷售企業應將新增的節能減排商品價格向市商務局備案。新增節能減排商品備案價格應不高於該商品的市場平均價。

  第二十八條 若遇消費者所購節能減排商品開展打折促銷活動,銷售企業應按打折促銷後的銷售價格計算補貼資金。

第六章 節能減排商品退貨

  第二十九條 購買節能減排商品的消費者有退貨需求時,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情況下,銷售企業應按照正常的流程為消費者辦理退貨手續。

  第三十條 若銷售企業向市商務局遞交補貼資金申請前發生退貨的,銷售企業應辦理正常退貨手續,核銷墊付給消費者的補貼資金,在資訊管理系統做退貨處理。

  第三十一條 若銷售企業向市商務局遞交補貼資金申請後辦理退貨的,銷售企業應辦理正常退貨手續,在資訊管理系統做退貨處理,並在下一個季度申報補貼資金時如實向市商務局申報,市商務局將該部分補貼資金從應撥付給銷售企業的資金中核減。銷售企業不再具有本辦法規定的銷售企業資格後10個工作日內將所有應退的資金全部退回市商務局。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銷售企業應主動接受市商務局、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市水務局等政府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三十三條 市商務局和委託的第三方機構對銷售企業進行不定期抽查。

  第三十四條 市商務局每年委託第三方機構對銷售企業進行考評,對考核結果為優秀的銷售企業,下一年度徵集銷售企業時優先納入。

  第三十五條 加強對銷售企業的動態管理。銷售企業出現下列第(一)項至第(七)項情形之一的不良行為,市商務局將責令銷售企業在限期內改正;在限期內沒有改正的,市商務局將約談銷售企業,並暫停其銷售企業資格。

  銷售企業出現下列第(一)項至第(七)項情形之一且達到三次的嚴重不良行為,或出現下列第(八)項至第(十二)項情形之一的,將取消其銷售企業資格,並向社會公示。

  (一)沒有節能減排銷售企業標識;

  (二)沒有按規定宣傳政策;

  (三)未及時向消費者墊付補貼資金;

  (四)未及時錄入消費者身份資訊和節能減排商品資訊;

  (五)未核實生産企業資質證明材料的真實性;

  (六)未設立節能減排政策服務台或專欄;

  (七)沒有正當理由未備案節能減排商品價格;

  (八)節能減排商品打折促銷時,未按打折促銷後的價格計算補貼資金;

  (九)虛報節能減排商品備案價格;

  (十)未使用有效身份證件(原件)辦理節能補貼;

  (十一)違反節能減排商品限價規定;

  (十二)消費者實際退貨後,銷售企業未及時在資訊管理系統作退貨處理。

  銷售企業違規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六 銷售企業應保持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以下簡稱“社零額”)穩定增長。社零額(以統計局數據為準)出現連續兩個月下降的,由銷售企業説明情況;出現連續三個月下降的,從下一個月開始暫停新增節能商品型號;出現連續六個月下降的,暫停其銷售企業資格;出現全年下降的,下一年不再列入節能減排商品定點銷售企業。

第八章 退出機制

  第三十七條 如銷售企業違反本管理辦法規定或《通知》的,清算墊付的補貼資金後,市商務局將取消其銷售企業資格,並向社會公示。

  第三十八 如銷售企業主動退出,應向市商務局提出書面申請,清算墊付的補貼資金後,市商務局將終止其銷售企業資格,並向社會公示。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每年修訂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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