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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勞動、人事、監察/勞動就業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0-01-01
  5. [成文日期] 2019-11-27
  6. [發文字號] ​京就辦發〔2019〕5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9-11-29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關於本市城鄉勞動力在常住地辦理就業失業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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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就辦發〔2019〕5號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

  為深入推進就業領域“放管服”改革,進一步提升本市就業服務水準和能力,不斷滿足群眾辦事創業便利性需求,向群眾提供就近便利的公共就業服務,現就本市城鄉勞動力在常住地辦理就業失業登記等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常住地辦理就業失業登記,是指本市城鄉勞動力可選擇在常住地街道(鄉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以下簡稱街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就業失業登記,納入本市就業失業登記制度進行管理。

  二、本市城鄉勞動力在常住地街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後,可享受常住地街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供的政策諮詢、職業指導、職業介紹等基本公共就業服務。符合條件的,可在常住地街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請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及國家和本市的促進就業政策。

  三、本市城鄉勞動力在常住地辦理就業登記或失業登記後,登記資訊通過人力資源市場資訊系統推送至其戶籍地區、街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戶籍地區、街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及時提供區級促進就業政策宣傳指導、申請受理等公共就業服務。

  四、本市城鄉勞動力在常住地辦理失業登記後,因常住地發生變化或申請轉回戶籍地的,應按本市相關規定辦理失業登記地變更手續。本市非城市化建設地區農業戶籍勞動力申請轉回戶籍地享受公共就業服務的,應到轉入地街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變更服務地點,轉回戶籍地後仍納入本市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制度進行管理。

  五、為進一步簡化優化經辦材料,方便城鄉勞動力辦事創業,將辦理個人就業登記時提交的《自謀職業、自主創業和靈活就業人員個人就業登記表》調整為《個人就業登記資訊採集表》(附件1),辦理失業登記時提交的《失業登記申請審核表》調整為《失業登記資訊採集表》(附件2),辦理失業轉檔及失業登記地變更時提交的《個人居住地聲明》調整為《個人常住地聲明》(附件3)。

  同時取消靈活就業人員辦理個人就業登記時提交的《實現靈活就業人員個人聲明》、中止靈活就業人員辦理失業登記時提交的《中止靈活就業人員個人聲明》、申領《就業失業登記證》或辦理《就業失業登記證》資訊變更時提交的《就業失業登記個人資訊採集(變更)表》。

  六、實施本市城鄉勞動力在常住地辦理就業失業登記,是方便群眾辦事創業的重要方式,也是改善和提升就業服務體驗的重要手段,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要高度重視此項工作。要加強業務指導,積極開展業務培訓,督促指導各級經辦人員準確掌握文件規定,熟悉業務流程和操作,確保工作落實到位。要跟蹤了解文件執行中遇到的問題,並給予有效指導,遇有特殊問題,及時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進一步強化責任意識,嚴禁推諉扯皮、敷衍塞責,杜絕群眾多跑路的現象,確保城鄉勞動力在常住地享受公共就業服務的權益得到有效保障。

  七、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執行。原我局已經發佈的相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北京市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代章)

2019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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