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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市場監管、安全生産監管/工商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9-08-23
  6. [發文字號] 京市監發〔2019〕123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9-08-30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19年 第31期(總第619期)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落實《市場監管總局關於撤銷冒用他人身份資訊取得公司登記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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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市監發〔2019〕123號

市價監局,各區市場監管局、市局各專業(直屬)分局,市局機關各處室,各稽查總隊、市商務執法監察大隊,各事業單位,各協會、學會:

  為貫徹落實《市場監管總局關於撤銷冒用他人身份資訊取得公司登記的指導意見》(國市監信〔2019〕128號),做好撤銷冒用他人身份取得公司登記工作,切實保護廣大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維護商事登記權威,結合市場監管部門職能,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則

  針對未經被冒用人同意,在公司設立、變更、備案、登出等登記中,通過使用被冒用人身份證件或偽造其簽字等方式,以被冒用人身份辦理相關登記的行為(以下簡稱冒名登記),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想群眾之所想,急群眾之所急,在地方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堅持便捷規範高效的原則,做到審慎穩妥、公正公開、依法履職,加強與有關部門協調配合,有效保護被冒用人合法權益,懲戒冒名登記行為,維護商事登記權威性和社會公共利益。

  二、職責分工

  (一)市市場監管局建立撤銷冒名登記工作協調機制。市場一處負責組織、協調各部門做好冒名登記撤銷工作,召集有關部門研究、會商疑難問題。註冊處負責依據撤銷登記決定書所記載的撤銷事項在登記註冊系統中進行撤銷操作,依據相關部門提供的虛假登記責任人數據,對虛假登記責任人再次辦理登記業務實行嚴格審查。法制處參與重大疑難問題會商研討。信用處負責公示相關資訊、資訊共用和信用聯合懲戒。檔案中心負責指導撤銷登記材料的檔案管理。資訊中心負責為部門間資訊共用和數據推送提供技術支援。各區市場監管局應參照市局模式建立相應工作機制。

  (二)撤銷冒名登記工作由作出該次登記決定的市場監管部門(以下簡稱登記機關)負責。登記機關發生過變更的,由現登記機關負責撤銷。登記機關為市局的,由市局委託或授權屬地市場監管部門辦理。

  (三)各區市場監管局企業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企監部門)負責統一受理撤銷冒名登記申請,組織協調開展相關工作。企監部門認為需要調查的,可以指派基層所或其他部門協助開展調查。

  三、積極做好受理工作

  (一)被冒用人反映被冒名登記情況的,企監部門應按照接訴即辦的原則,認真核驗被冒用人本人簽字的撤銷冒名登記申請及其身份證件。被冒用人本人到場的,企監部門應核實其身份證原件等;本人不能到場的,應當通過“實名驗證系統”進行身份核驗。同時及時做好記錄,記錄情況應包括被冒用人姓名、身份資訊、聯繫方式、申請事項等。

  (二)企監部門自接到撤銷冒名登記申請(被冒用人本人不能到場的,以通過身份核驗之日為準)後5個工作日內,提出是否予以受理的意見,報主管局領導審批。同意受理的,應向被冒用人出具《受理通知書》;不同意受理的,應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四、認真開展公示和調查

  (一)對決定予以受理的撤銷冒名登記申請,企監部門應將公司涉嫌冒名登記的情況(包括冒名登記時間、冒名登記事項、登記機關及聯繫方式等)通過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以下簡稱公示系統)和北京市企業信用資訊網(以下簡稱信用網)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45日。在公示期內調查終結並作出調查結論的,終止公示。

  (二)在公示啟動後,企監部門或其指定的調查部門應當通過查閱冒名登記行為涉及的檔案材料,查詢公示系統和信用網中相關部門的信用數據,對公司住所或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詢問公司相關人員、登記代理人或利害關係人等方式,對冒名登記基本事實進行認真調查。同時,應當通過書面函詢或系統推送數據等方式,向公安、稅務、金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相關部門徵詢關於撤銷冒名登記的意見。

  (三)利害關係人主張與冒名登記相關的民事權利正在訴訟過程中,人民法院尚未作出判決、裁定,或者生效判決、裁定尚未執行完畢的;或者有證據證明冒名登記涉及的股權存在爭議,各方尚未達成一致的,應中止調查,並相應延長公示期。

  (四)調查過程中遇有重大或疑難情況的,應當及時向地方黨委政府和上級機關彙報請示。

  五、審慎做出撤銷登記決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可以作出撤銷公司登記的決定:

  (1)經調查認定冒名登記基本事實清楚,或者公司和相關人員無法取得聯繫或不配合調查且公示期內無利害關係人提出異議,登記機關認為冒名登記成立的;

  (2)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或裁定已認定冒名登記事實的;

  (3)其他依法依規應當撤銷登記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可以作出不予撤銷公司登記的決定:

  (1)有證據證明被冒用人對該次登記知情或事後曾予追認,或者公示期內利害關係人提出異議經調查屬實,登記機關認為冒名登記不成立的;

  (2)公安、稅務、金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相關部門出具書面意見不同意撤銷登記,或者撤銷登記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3)其他依法依規不應撤銷登記的情形。

  (三)公司在調查前已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不影響登記機關作出撤銷登記的決定。

  (四)企監部門應在調查終結或公示期滿後5個工作日內,根據調查結論擬定《撤銷登記(備案)決定書》或《不予撤銷登記(備案)決定書》,填寫《撤銷(不予撤銷)登記(備案)審批表》,連同調查取證材料,經徵求法制部門意見後,報業務部門主管局領導批准,作出撤銷或不予撤銷登記的決定。

  (五)企監部門應將《撤銷登記(備案)決定書》或《不予撤銷登記(備案)決定書》送達冒名登記的公司,依法告知相應權利,並抄送被冒用人。在調查過程中已發現公司通過登記住所或經營場所無法聯繫的,可以直接採取公告方式送達。在送達同時,企監部門應將撤銷登記決定抄送登記註冊等相關部門。

  (六)企監部門應將撤銷冒名登記所形成的全部材料單獨立卷,移交檔案管理部門,歸入公司登記檔案。

  六、做好後續處理工作

  (一)登記註冊部門收到撤銷登記決定後5個工作日內,應依照撤銷登記決定,在登記註冊系統標注作出撤銷公司相關登記的狀態,並通過公示系統和信用網向社會公示相關撤銷資訊。對虛假登記責任人再次辦理登記業務進行嚴格審查。

  (二)企監部門負責將冒名登記的直接責任人錄入全國虛假登記責任人數據庫。對冒名取得公司變更或登出登記,被撤銷登記的,應按照《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將所涉及公司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三)信用監管部門按照相關規定做好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公示工作,協調登記註冊等部門解除對被冒用人相關信用懲戒和市場禁入措施,並做好部門間的資訊共用,及時推送相關數據資訊,協助解決被冒用人無辜受限問題。

  (四)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在地方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加強與公安、稅務等相關政府部門和司法機關的協調配合。在撤銷冒名登記工作中發現有違法線索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處理;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

  (五)登記機關或其上級機關認定撤銷登記的決定錯誤的,可以撤銷該決定,恢復公司原登記狀態,並通過公示系統和信用網進行公示。

  七、其他事項

  撤銷冒用他人身份資訊取得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非公司制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個體工商戶等市場主體的登記,以及撤銷冒用他人身份取得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清算組成員等備案的,參照本通知執行。

  附件:撤銷冒名登記(備案)格式文本(參考樣式)(略)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9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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