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防發〔2019〕69號
各區人民防空辦公室、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民防局,各有關單位:
為規範本市防空地下室設計、報審、審批、測繪、竣工驗收等環節建築面積計算,根據《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範》(GB/T50353-2013)、《房産測量規範》(GB/T17986-2000)等規範標準,結合本市實際,市人防辦制定了《北京市防空地下室面積計算規則》,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北京市人民防空辦公室
2019年6月3日
北京市防空地下室面積計算規則
1 防空地下室面積指標
1.1 防空地下室應計算下列面積指標:
a)建築面積;
b)防護區建築面積;
c)附屬建築面積;
d)防護單元建築面積;
e)防護單元掩蔽面積。
1.2 建築面積為防護區建築面積和附屬建築面積之和。
1.3 防護區建築面積:是指人防工程中由與第一道防護密閉門(防護門)、防爆波活門相連接的臨空墻、外墻圍合而成的區域。
1.4 附屬建築面積:按結構位置可分為附屬地上建築面積、附屬地下建築面積。
1.4.1 附屬地上建築面積由地面管理用房、主要出入口出地面部分、物資提升井出地面部分建築面積組成。
1.4.2 附屬地下建築面積由主要出入口及通道地面以下部分、物資提升井地面以下部分和戰時通風豎井建築面積組成。
1.5 室外出入口及通道建築面積是指防空地下室戰時作為主要出入口使用的第一道防護門或防護密閉門以外的建築面積。
1.6 地面管理用房建築面積為管理人防工程而設置的口部建築的建築面積。
1.7 防護單元建築面積為與第一道防護密閉門(防護門)、第一道防爆波活門相連接的臨空墻、外墻邊緣和防護單元隔墻中線形成的,其防護設備和內部設備均能自成系統的使用空間的建築面積。
1.8 防護單元掩蔽面積為防護單元建築面積扣除結構和下列部位的面積:
a)口部房間、防毒通道、密閉通道;
b)通風、給排水、供電、防化、通信等專業設備房間;
c)廁所、盥洗室。
2 防空地下室面積計算規則
2.1 室外出入口處樓梯間建築面積按自然層計入附屬建築面積。
2.2 戰時通風豎井的建築面積按相鄰防護區所在層的水準投影面積計入附屬建築面積。
2.3 物資提升井建築面積按自然層計入附屬建築面積。
2.4 室外出入口及通道建築面積計入建築面積,但其與汽車坡道合併設置時不計入附屬建築面積。
2.5 當坡道加以利用時,結構層高小於2.20m(無法獲取層高時凈高不足2.10m的)時,不計入建築面積。
2.6 室內出入口、採光井、單獨設置的平時通風豎井、獨立防爆波電纜井不計入建築面積。
3 人防工程面積計算除應遵循本規則外,尚應符合國家及北京現行的有關標準規範的規定。
4 本計算規則由北京市人民防空辦公室負責解釋。
5 本規則於2019年7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