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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勞動、人事、監察/人事工作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應急管理局
  4. [實施日期] 2019-05-30
  5. [成文日期] 2019-05-30
  6. [發文字號] 京人社事業發〔2019〕89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9-05-30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19年 第26期(總第614期)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應急管理局關於貫徹執行《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和《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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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事業發〔2019〕89號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應急管理局,市屬各委、辦、局、總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幹部)處,各人民團體人事(幹部)部門,各有關單位:

  根據《應急管理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和〈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應急〔2019〕8號)文件精神,現就我市貫徹落實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納入北京市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統一管理。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北京市應急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應急管理局”)按職責分工,負責北京地區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的實施與監管。

  二、註冊安全工程師級別設置為:高級、中級、初級。北京地區高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評價和管理辦法按照國家要求另行制定。

  三、中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按照專業類別,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北京地區中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的考務工作。

  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大綱、北京市統一命題。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組卷、實施考試等考務管理工作,並會同市應急管理局、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北京市交通委員會按照全國考試大綱組織相應科目命審題工作以及確定當年度考試合格標準。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應急管理局另行制定。

  四、符合初級、中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報考條件的人員,可按規定報名參加考試。具體報名事宜另行通知。

  五、中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頒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一印製,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應急管理部共同用印的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中級)。

  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頒發統一印製,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和市應急管理局共同用印的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初級)。

  六、國家對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實行執業註冊管理制度,按照專業類別進行註冊。取得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經註冊後方可以註冊安全工程師名義執業。

  市應急管理局或其指定的機構負責建築施工安全、道路運輸安全類別以外的其他中級註冊安全工程師的註冊初審等相關工作。中級註冊安全工程師的註冊終審工作以及建築施工安全、道路運輸安全類別中級註冊安全工程師的註冊初審工作,按照國家相關部委的要求執行。

  市應急管理局負責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的註冊管理等工作,具體註冊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七、本通知施行之前已取得的註冊安全工程師資格證書、註冊助理安全工程師資格證書,分別視同為中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

  八、專業技術人員取得中級註冊安全工程師、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即視其具備工程師、助理工程師職稱,並可作為申報高一級職稱的條件。用人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從獲得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中擇優聘任相應級別專業技術職務。

  九、本通知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應急管理局按分工負責解釋。

  十、自本通知發佈之日起,原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關於貫徹執行〈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的通知》(京人發〔2002〕122號)同時廢止。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應急管理局

2019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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