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文件
  1. [主題分類] 公安、安全、司法/公安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公安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9-05-24
  5. [成文日期] 2019-05-24
  6. [發文字號] 京公治字〔2019〕594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9-05-24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19年 第23期(總第611期)

北京市公安局關於落實保安培訓許可告知承諾的意見(試行)

列印
字號:        

京公治字〔2019〕594號

天安門、西站、清河分局,各區分局:

  按照市政府《北京市全面推開“證照分離”改革工作方案》(京政辦發〔2018〕43號)和公安部《關於印發〈深化治安管理“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便民利民6項措施〉的通知》(公治〔2018〕570號)要求,保安培訓許可採取告知承諾制的方式進行審批。為深入貫徹市政府、公安部工作要求,進一步提高行政許可工作效率,確保保安培訓許可規範實施,現制定相關工作意見如下:

  一、告知承諾的概念

  告知承諾,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申領保安培訓許可證時,根據公安機關一次性告知其審批條件、申請材料和法律責任等內容,申請人以書面形式承諾其符合審批條件,並提交審批所需的全部材料後,由公安機關當場核發保安培訓許可證的行政審批方式。

  二、告知承諾的流程

  1.公安機關審批部門應當製作保安培訓許可告知書和告知承諾書(具體式樣見附件),在各行政審批大廳或對外辦理政務服務窗口發佈或放置,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索取。

  2.申請人採用告知承諾方式的,應當將經簽章的告知承諾書和相關材料當面遞交給公安機關審批部門。申請人不願作出承諾的,按行政許可程式辦理。

  3.公安機關收到申請人簽署的告知承諾書和相關材料後,對符合要求的,應當場簽署告知承諾書,作出行政審批決定,並製作保安培訓許可證,依法送達申請人。無法當場完成審批手續的,由公安機關審批部門先行發證,後續再完善審批手續。申請人要誠信守諾,達到法定條件後再從事經營活動。

  4.告知承諾書一式兩份,經公安機關審批部門和申請人雙方簽章,一份交由申請人留存(粘入保安培訓許可證副本,並加蓋粘貼騎縫章),一份由公安機關審批部門存入審批檔案。

  5.申請人為被委託人的、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已列入嚴重失信者名單或被相關部門實施信用聯合懲戒的,不適用告知承諾的審批方式。

  三、事中事後監管措施

  公安機關審批部門在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後2個月內,應通過資料核查、現場檢查等方式對申請人承諾內容是否屬實進行全覆蓋例行核查。現場檢查應製作核查工作記錄,並補充到行政審批檔案中。

  通過核查和檢查發現申請人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應當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後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依法撤銷行政許可決定,並收回保安培訓許可證。發現申請人提交虛假申請材料的,應當依法撤銷行政許可決定,並收回保安培訓許可證。

  公安機關在審查、後續監管中發現申請人作出不實承諾或提交虛假申請材料的,應當記入誠信檔案,對申請人不再適用告知承諾的審批方式。

  此意見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附件:1.保安培訓許可告知承諾書(行政審批機關的告知)

     2.申請人的承諾

北京市公安局

2019年5月24日


附件

保安培訓許可告知承諾書行政審批機關的告知

  按照市政府《北京市全面推開“證照分離”改革工作方案》(京政辦發〔2018〕43號)和公安部《關於印發〈深化治安管理“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便民利民6項措施〉的通知》(公治〔2018〕570號)有關行政審批告知承諾的要求,就保安培訓行政審批有關事項告知如下:

  一、審批依據

  1.《保安服務管理條例》(國務院第564號令)。

  2.《公安機關實施保安服務管理條例辦法》(公安部第112號令)。

  3.《保安培訓機構管理辦法》(公安部第85號令)。

  二、法定條件

  1.是依法設立的保安服務公司或者依法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學校、職業培訓機構。

  2.有保安培訓所需的師資力量,其中保安專業師資人員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者10年以上治安保衛管理工作經歷。

  3.有保安培訓所需的場所、設施等教學條件。

  三、應當提交的材料

  1.北京市設立保安培訓單位申請書。

  2.依法設立的保安服務公司或者依法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的相關材料。

  3.法定代表人、校長、副校長身份證;從事保安培訓工作承諾書。

  4.專、兼職教師本科以上學歷證書或從事10年以上治安保衛工作承諾書;與校方的聘用合同或勞務合同;從事保安培訓工作承諾書。

  5.與培訓規模相適應的行政、財務、醫務、管理人員的身份證、學歷證書、職業資格證書。

  6.保安培訓場所的産權證或租賃合同。

  7.與培訓規模相適應的訓練設備、設施、教學儀器和圖書等購買合同或租賃合同。

  8.保安培訓單位教學管理制度、教師管理制度、學員管理制度、考核鑒定制度、財務管理制度。

  四、承諾的效力

  申請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請條件的承諾,並提交已簽章的告知承諾書和相關材料。

  公安機關審批部門收到申請人簽署的告知承諾書和相關材料後,對符合要求的,應當場簽署告知承諾書,作出行政審批決定,並製作保安培訓許可證,依法送達申請人。

  五、監督和法律責任

  公安機關審批部門在作出准予行政審批決定後2個月內對申請人的承諾內容是否屬實進行核查。發現申請人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將要求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後仍不符合條件的,依法撤銷行政許可決定,並收回保安培訓許可證。申請人提交虛假申請材料及作出不實承諾的,公安機關將依法作出處理,並由申請人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附件2

申請人的承諾

  申請人姓名:         證件類型:                                     

  證件號碼:          聯繫方式:                                     

  單位名稱:          單位地址:                                     

  申請人已通過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了解了該行政許可事項的有關要求,知曉和全面理解公安機關告知的全部內容,自身能夠滿足公安機關告知的條件、標準和要求,並作出下列承諾:

  (一)所填寫的基本資訊真實、準確;

  (二)提供公安機關告知的相關材料,且所提供的申請材料實質內容均真實、合法、有效;

  (三)願意承擔違反承諾的法律責任,主動接受有關監管部門的監督和管理;對承諾情況與實際情況不一致,不符合許可條件要求,且在規定期限內未完成整改的,接受公安機關撤銷保安培訓許可的決定;

  (四)所作承諾是申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

  申請人:                                       行政審批機關:

      (簽字蓋章)                                            (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承諾書一式兩份,由申請人和公安機關各保存一份)

分享:
相關解讀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