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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國防/國防建設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防空辦公室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9-06-01
  5. [成文日期] 2019-04-30
  6. [發文字號] 京人防發〔2019〕57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9-04-30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19年 第21期(總第609期)

北京市人民防空辦公室關於印發《用於居住停車的防空地下室管理辦法》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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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防發〔2019〕57號

各區人民防空辦公室、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民防局,機關各處、各事業單位:

  為進一步落實《北京市機動車停車條例》,規範利用防空地下室設置停車設施向社會開放解決居住停車需求的行為,研究制定了《用於居住停車的防空地下室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北京市人民防空辦公室

2019年4月30日

  (聯繫人:張鳳岐;聯繫電話:83116027)


用於居住停車的防空地下室管理辦法

  第一條【制定依據】 為規範利用防空地下室設置停車設施向社會開放解決居住停車需求的行為,加強本市人防工程合理綜合利用,根據《北京市人民防空條例》《北京市機動車停車條例》《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使用管理規定》《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利用防空地下室設置停車設施向社會開放解決居住停車需求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基本原則】 利用防空地下室設置機動車停車設施的管理應遵循安全、規範、科學、社會共治的原則。

  第四條【管理責任】 市人防主管部門負責制定用於向社會開放解決居住停車需求防空地下室的管理辦法,並對各區落實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區級人防主管部門負責對用於向社會開放解決居住停車需求的防空地下室進行綜合監督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將用於設置機動車停車設施向社會開放解決居住停車需求的防空地下室納入網格化管理範疇。

  第五條【主體責任】 利用防空地下室設置機動車停車設施的經營或使用單位法人應對防空地下室的安全運作負主體責任,嚴格遵守防空地下室安全使用相關法律規定。

  第六條【使用許可】 用於設置機動車停車設施向社會開放解決居住停車需求的防空地下室,經營或使用單位法人應依法辦理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許可手續。

  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許可有效期為1年,期限屆滿,被許可使用人可以申請延期使用許可,對按照規定使用的申請人,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准許延期。

  第七條【有關要求】 利用防空地下室設置機動車停車設施向社會開放解決居住停車需求的經營或使用單位法人應按照《北京市機動車停車條例》有關要求,依法辦理工商登記、備案等相關手續。

  第八條【附屬設施建設要求】 利用防空地下室設置機動車停車設施向社會開放解決居住停車需求的經營或使用單位法人應在確保防空地下室戰備效能的前提下,向區人防主管部門報告後安裝停車場附屬設施,相關建設標準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使用合約】 各區人防主管部門應與利用公用防空地下室設置機動車停車設施向社會開放解決居住停車需求的經營或使用單位法人簽訂出租使用合同,明確經營或使用單位法人的安全責任、維護責任和經濟責任。經營或使用單位法人與停車泊位使用人簽訂的使用合同(協議)應與人防主管部門簽訂的合同期限一致。

  第十條【使用收費】 利用防空地下室設置機動車停車設施向社會開放解決居住停車需求的,各區根據本級政府明確要求和區域實際情況,確定減免相關防空地下室使用費用。

  第十一條【維護管理】 利用防空地下室設置機動車停車設施向社會開放解決居住停車需求的經營或使用單位法人,應做好防空地下室日常維護工作,確保戰備效能,要主動接受人防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資訊共用】 利用防空地下室設置機動車停車設施向社會開放解決居住停車需求的經營或使用單位法人負責停車場的資訊化建設,停車設施安全監控資訊應納入人防工程管理資訊平臺。

  第十三條【責任保險】 利用防空地下室設置機動車停車設施向社會開放解決居住停車需求的經營或使用單位法人應按相關規定投保安全生産責任保險。

  第十四條【解釋許可權】 本辦法由北京市人民防空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執行日期】 本辦法自2019年6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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