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委,市委各部委辦,市國家機關各黨組(黨委),各人民團體黨組,各總公司和高等院校黨委:
經市委同意,現將《北京市實施〈黨組討論和決定黨員處分事項工作程式規定(試行)〉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共北京市委辦公廳
2019年6月21日
北京市實施《黨組討論和決定黨員處分事項工作程式規定(試行)》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的《黨組討論和決定黨員處分事項工作程式規定(試行)》等有關規定,規範本市黨組討論和決定黨員處分事項,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市委、區委批准設立的黨組(包含黨組性質黨委,下同)應當認真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市、區紀委監委派駐紀檢監察組應當認真履行監督責任。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堅持黨紀面前一律平等,堅持實事求是,堅持懲前毖後、治病救人,強化監督執紀問責,確保案件處理取得良好政治效果、紀法效果和社會效果,確保案件品質經得起歷史和人民的檢驗。
第三條 黨組對其管理的黨員幹部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式經黨組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擅自決定和批准。
第二章 討論和決定程式
第四條 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市紀委市監委派駐紀檢監察組對駐在部門(含綜合監督單位,下同)黨組管理的處級(含正、副處級以及相當於正、副處級,下同)黨員幹部涉嫌違紀問題立案審查;區紀委區監委派駐紀檢監察組對駐在部門黨組管理的科級(含正、副科級以及相當於正、副科級,下同)黨員幹部涉嫌違紀問題立案審查。對上述人員黨紀處分事項的討論和決定工作,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開展內部審理。審查工作結束後,由派駐紀檢監察組內設審理機構或者審理人員按照“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程式合規”(以下簡稱“二十四字”要求)進行內部審核把關,發現問題的,及時糾正。
(二)提出初步建議。由派駐紀檢監察組召開組務會集體研究,提出黨紀處分初步建議。
(三)進行充分溝通。由派駐紀檢監察組就黨紀處分事項與駐在部門黨組溝通,並做好工作記錄。
(四)移送統一審理。與駐在部門黨組取得一致意見後,除本細則第三章另有規定外,市紀委市監委派駐紀檢監察組應當將案件移送市直機關紀檢監察工委統一審理,區紀委區監委派駐紀檢監察組應當將案件移送區紀委案件審理室統一審理。統一審理的具體程式按照本細則第三章執行。
(五)向駐在部門黨組通報或者提出黨紀處分建議。案件經市直機關紀檢監察工委或者區紀委案件審理室統一審理後,派駐紀檢監察組應當根據統一審理機構的反饋意見形成黨紀處分正式建議,連同統一審理機構反饋意見一併通報駐在部門黨組;對於按規定無需移送統一審理的案件,派駐紀檢監察組應當在與駐在部門黨組充分溝通後及時向其提出黨紀處分正式建議。
(六)向駐在部門移交材料。派駐紀檢監察組向駐在部門黨組通報或者提出黨紀處分正式建議後,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移交駐在部門機關黨委、機關紀委,由其向駐在部門黨組主要負責人彙報,形成關於黨紀處分正式意見。
(七)駐在部門黨組討論決定。黨紀處分正式意見形成後,由駐在部門機關黨委、機關紀委依據《中國共産黨章程》第四十二條規定履行相應程式,提交駐在部門黨組按照《中國共産黨黨組工作條例》召開黨組會議,討論決定黨員處分事項。黨紀處分建議與黨組的意見不同又不能協商一致的,由派駐紀檢監察組將雙方意見通過市、區紀委案件審理室報市、區紀委研究決定。
(八)作出處分決定。黨組會議討論決定後,由駐在部門機關黨委、機關紀委以黨組名義作出黨紀處分決定。黨紀處分決定自黨組討論決定之日起生效;需報上級黨組織批准的,按規定履行報批程式,處分決定自上級黨組織批准之日起生效。
(九)向派駐紀檢監察組通報決定。黨紀處分決定作出後,駐在部門黨組應當及時向派駐紀檢監察組正式通報處分決定,並抄送有關黨紀處分決定書。
(十)報送備案。黨紀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30日內,市級駐在部門機關黨委、機關紀委應當將黨紀處分決定、處分決定執行情況報告報市直機關紀檢監察工委備案(可6個月內補報,下同);區級駐在部門機關黨委、機關紀委應當將黨紀處分決定、處分決定執行情況報告報區紀委案件審理室備案。
(十一)執行處分決定。駐在部門黨組作出的黨紀處分決定,由駐在部門黨組負責落實宣佈、送達、歸檔等執行事項,具體工作由部門機關黨委、機關紀委或者組織人事等部門承擔。工作標準按照《北京市黨紀和政務處分執行工作規程(試行)》等規定執行。
上述工作中,第(一)項至第(四)項工作一般應當自派駐紀檢監察組審理收案後20日內完成,第(五)項至第(九)項一般應當自派駐紀檢監察組收到統一審理機構反饋意見後(無需移送統一審理的,應當自形成本部門正式意見後)20日內完成。遇特殊情況,確需延長時限的,經報派駐紀檢監察組或者駐在部門黨組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
第五條 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給予市級駐在部門的科級及以下、區級駐在部門的科級以下黨員幹部黨紀處分,一般由駐在部門機關黨委、機關紀委進行審查。對上述人員黨紀處分事項的討論和決定工作,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開展審理。案件審查工作結束後,由駐在部門機關黨委、機關紀委按照“二十四字”要求審核把關,發現問題的,及時糾正。
(二)提出初步建議。駐在部門機關黨委、機關紀委召開全委會集體研究,提出黨紀處分初步建議。
(三)徵求派駐紀檢監察組意見。駐在部門機關黨委、機關紀委書面徵求派駐紀檢監察組意見。
市級駐在部門機關黨委、機關紀委可在完成審查審理工作後,經商派駐紀檢監察組同意,將其中重大、複雜、疑難案件移送派駐紀檢監察組審核把關,由派駐紀檢監察組按照“二十四字”要求進行審查,提出審核意見。
除本細則第三章另有規定外,區級駐在部門機關黨委、機關紀委應當將全部案件通過派駐紀檢監察組移送區紀委案件審理室統一審理。
(四)向駐在部門黨組彙報。駐在部門機關黨委、機關紀委在收到反饋意見後,應當向駐在部門黨組主要負責人及時彙報,形成黨紀處分正式意見。
(五)駐在部門黨組討論決定。黨紀處分正式意見形成後,由駐在部門機關黨委、機關紀委依據《中國共産黨章程》第四十二條規定履行相應程式,提交駐在部門黨組按照《中國共産黨黨組工作條例》召開黨組會議,討論決定黨員處分事項。
(六)作出處分決定。參照本細則第四條第一款第(八)項執行。
(七)向派駐紀檢監察組通報決定。參照本細則第四條第一款第(九)項執行。
(八)報送備案。黨紀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30日內,市級駐在部門機關黨委、機關紀委應當將科級黨員幹部撤銷黨內職務及以上的黨紀處分決定及備案報告、審查報告、審理報告、主要證據材料、處分決定執行情況報告等報市直機關紀檢監察工委備案;區級駐在部門機關黨委、機關紀委應當將全部案件的黨紀處分決定、處分決定執行情況報告報區紀委案件審理室備案。
(九)執行處分決定。參照本細則第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執行。
上述工作中,第(一)項至第(三)項工作一般應當自駐在部門機關黨委、機關紀委審理收案後20日內完成,第(四)項至第(七)項一般應當自第(三)項工作結束後20日內完成。遇特殊情況,確需延長時限的,經報駐在部門黨組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
第六條 根據工作需要,市紀委市監委派駐紀檢監察組可以直接審查駐在部門的科級及以下黨員幹部違反黨紀的案件,區紀委區監委派駐紀檢監察組可以直接審查駐在部門的科級以下黨員幹部違反黨紀的案件。市、區紀委監委派駐紀檢監察組進行審查審理後,經集體研究提出黨紀處分建議,移交駐在部門機關黨委、機關紀委按照《中國共産黨章程》第四十二條規定履行相應程式後,由駐在部門黨組討論決定。必要時,市紀委市監委派駐紀檢監察組可以將黨紀處分建議直接通報駐在部門黨組,由黨組討論決定。
第七條 本細則第四條至第六條所列工作中,凡涉及機關紀委職責的,如駐在部門未設機關紀委或者機關紀委力量不足等不適宜承擔的,由機關黨委辦理;未設機關黨委的,可由派駐紀檢監察組、組織人事等部門辦理。
第八條 被處分人對黨組作出的黨紀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向該黨組、上級黨組織直至中共中央提出申訴。
第九條 黨的組織關係在本市、幹部管理許可權在中央和國家機關主管部門黨組的黨員幹部違紀案件,凡由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派駐紀檢監察組查處的,由主管部門黨組討論決定,並向本市相關黨組織通報處理結果。
對於黨的組織關係在區、鄉鎮(街道),幹部管理許可權在市、區主管部門黨組的黨員幹部違紀案件,凡由市、區紀委監委派駐紀檢監察組查處的,由主管部門黨組討論決定,並向區、鄉鎮(街道)相關黨組織通報處理結果。
對於市、區紀委首先發現並立案審查,接受上級紀委指定或者與派駐紀檢監察組協商後由市、區紀委立案審查的上述案件,應當由市、區紀委按照程式作出黨紀處分決定,並向主管部門黨組通報處理結果。在作出立案審查決定及審查處理過程中,市、區紀委應當與主管部門黨組和派駐紀檢監察組加強溝通協調;經溝通不能形成一致意見的,報共同的上級黨委或者紀委研究決定。
第三章 統一審理程式
第十條 派駐紀檢監察組等移送單位應當認真開展內部審理,切實守住案件品質第一道防線。
市直機關紀檢監察工委等統一審理機構應當加強外部監督,重點做好案件品質把關、備案案件監督以及案件品質評查等工作。
第十一條 市紀委市監委派駐紀檢監察組應當將駐在部門黨組管理的處級黨員幹部違紀案件移送市直機關紀檢監察工委統一審理。
對特殊敏感案件,經報市紀委批准,可不移送市直機關紀檢監察工委統一審理;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或者決定需要給予黨紀處分的案件,可不移送統一審理。
第十二條 市紀委市監委派駐紀檢監察組向市直機關紀檢監察工委移送統一審理案件時,應當報送下列材料:
(一)移送統一審理函;
(二)辦案程式性材料,包括線索來源、初步核實材料、立案呈批報告、立案決定書等;
(三)全部證據材料,包括主體及事實等方面證據材料;
(四)審查報告;
(五)涉案財物報告及清單;
(六)違紀事實材料、被審查人的書面意見及審查部門對其意見的説明;
(七)被審查人的檢討材料;
(八)內部審理報告;
(九)審理談話記錄或者特殊情況下未進行審理談話的審批材料;
(十)派駐紀檢監察組與駐在部門黨組或者其他單位溝通交換意見形成的材料;
(十一)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
上述材料應當移送原件,並按照歸檔要求裝訂成卷,有電子版的應當隨案附送電子版材料。
第十三條 市直機關紀檢監察工委對移送統一審理的案件應當認真履行審核把關和監督制約職能,相關工作按照下列流程辦理:
(一)形式審核與受理。指定專人接收統一審理案件,並於3日內完成形式審核。對審核符合移送條件的,報市直機關紀檢監察工委相關負責人批准,辦理交接登記手續;對審核發現移送材料不全或者手續不完備的,提出具體意見,報市直機關紀檢監察工委相關負責人批准,通知移送單位限期補充完善。
(二)組成審理組審核案件。指派兩名以上審理幹部組成統一審理組,全面審核案卷材料。
(三)適時開展審理談話。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對確有必要的,統一審理組應當與被審查人談話,審理談話應當製作筆錄。
(四)起草審理報告提請審議。審理組審核工作完成後,提出審理意見,經統一審理部門集體討論,形成審理報告審議稿,報市直機關紀檢監察工委主要負責人批准,提請市直機關紀檢監察工委會議審議。
(五)紀檢監察工委會議研究。市直機關紀檢監察工委召開會議集體審議統一審理案件,並在民主討論基礎上形成會議意見。
(六)反饋移送單位。統一審理部門根據市直機關紀檢監察工委會議的審議意見於3日內形成正式審理報告,報市直機關紀檢監察工委主要負責人批准後,以市直機關紀檢監察工委名義反饋移送單位。反饋時應當將移送案卷材料一併退還。
審理報告應當包括被審查人的基本情況、案件來源及審查簡況、審理後認定的違紀事實、涉案財物情況、被審查人的態度和認識、移送單位處理意見、市直機關紀檢監察工委意見建議及依據等。
第十四條 統一審理過程中,如發現移送的案件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經市直機關紀檢監察工委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將案件退回移送單位重新審查;如發現需進一步補充完善證據或者辦案程式有問題的,經市直機關紀檢監察工委相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退回移送單位補充審查或者對程式進行糾錯。
需要重新審查、補充審查或者程式糾錯的,移送單位應當在相關工作結束後,及時將補證情況報告、程式糾錯報告及相關材料移送市直機關紀檢監察工委,並對未完成的事項作出書面説明。
重新審查、補充審查或者程式糾錯的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1個月,次數原則上不超過2次。
第十五條 統一審理工作應當自案件受理後30日內完成。補充審查期間不計入審理時限。重新審查的,審理時限自審查結束後移送審理之日起重新計算。重大複雜案件經市直機關紀檢監察工委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
第十六條 市直機關紀檢監察工委在統一審理中,應當加強與派駐紀檢監察組溝通。派駐紀檢監察組原則上應當尊重市直機關紀檢監察工委的審理意見。如出現分歧,經溝通不能形成一致意見的,由市直機關紀檢監察工委將雙方意見通過市紀委案件審理室報市紀委研究決定。
第十七條 市直機關紀檢監察工委開展統一審理的工作程式,本細則未規定的,參照《中國共産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等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區紀委案件審理室負責對本轄區基層組織查辦的紀檢監察案件(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裁判需要追究黨紀政務處分的案件除外)進行統一審理,形成審理報告,報區紀委相關負責人批准後,以區紀委案件審理室名義反饋基層組織。基層組織原則上應當尊重區紀委案件審理室的審理意見,如出現分歧經溝通不能形成一致意見的,由區紀委案件審理室將雙方意見報區紀委研究決定。
區紀委案件審理室開展統一審理的其他程式,可參照市直機關紀檢監察工委統一審理程式執行。
第四章 其他規定
第十九條 對駐在部門機關黨委、機關紀委報送備案的案件,市直機關紀檢監察工委、區紀委案件審理室應當認真審核備案材料,發現問題及時反饋並督促解決。
市直機關紀檢監察工委應當每季度向市紀委報送備案監督情況專項報告(徑送市紀委案件審理室),必要時可以隨時報告。
第二十條 市直機關紀檢監察工委、區紀委應當在市紀委領導下建立健全駐在部門審查處理違紀案件的品質評查機制,對駐在部門黨組討論決定、派駐紀檢監察組審查處理的案件事實證據、性質認定、處分檔次、程式手續等進行監督檢查,採取通報、約談等方式向派駐紀檢監察組或者駐在部門黨組反饋評查結果。
第二十一條 市、區黨的工作機關、直屬事業單位領導機構討論和決定黨員處分事項,參照本細則執行。
市、區紀委監委派駐紀檢監察組給予駐在部門黨組管理的幹部政務處分的,參照本細則辦理,並以派駐紀檢監察組名義作出政務處分決定,或者交由其任免機關、單位給予處分。
第二十二條 市紀委市監委駐市國資委紀檢監察組、市直機關紀檢監察工委、市紀委市監委駐市委教育工委紀檢監察組分別負責對市管企業(不含市管金融企業)、市管金融企業、市屬高校紀檢監察組織查辦的黨員和監察對象違紀違法案件統一審理,相關程式參照本細則第三章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由中共北京市委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市紀委承擔。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此前發佈的有關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按照本細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