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委、區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辦局,各總公司,各人民團體,各高等院校:
經市委、市政府同意,現將《北京市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産責任制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中共北京市委辦公廳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9年6月4日
北京市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産責任制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各級黨委和政府對安全生産工作的領導,健全落實安全生産責任制,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全力推動安全發展,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産責任制規定〉的通知》等相關黨內法規和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市、區黨委和政府領導班子成員,鄉鎮(街道)黨(工)委和政府(辦事處)領導班子成員(以下統稱黨政領導幹部)。
本市各級黨委工作機關、政府工作部門及相關機構領導幹部,各類開發區管理機構黨政領導幹部,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三條 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産責任制,必須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切實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牢固樹立發展決不能以犧牲安全為代價的紅線意識,按照高品質發展要求,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發展,堅持首善標準、依法治理,綜合運用安全生産督察、考核考察、激勵懲戒等措施,加強組織領導,強化屬地管理,完善體制機制,不斷提高應急管理水準和防災減災救災能力,防範化解安全生産風險,全力壓減各類生産安全事故總量,有效防範較大事故和社會影響大的事故,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促使各級黨政領導幹部切實承擔起“促一方發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責任,為加強“四個中心”功能建設,提高“四個服務”水準,推動首都高品質發展,加快建設國際一流的和諧宜居之都營造良好穩定的安全生産環境。
第四條 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産責任制,應當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堅持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産經營必須管安全。
各級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人對本地區安全生産工作負總責,是本地區安全生産第一責任人,班子其他成員對分管範圍內的安全生産工作負領導責任。
第二章 職責
第五條 市、區黨委和鄉鎮(街道)黨(工)委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産職責主要包括:
(一)認真貫徹執行黨中央以及上級黨委關於安全生産的決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産方針政策、法律法規;
(二)把安全生産納入黨委議事日程和向全會、黨(工)委擴大會報告工作的內容,市、區兩級黨委主要負責人每半年、鄉鎮(街道)黨(工)委主要負責人每季度至少組織召開一次會議,研究解決各類安全生産重大問題;
(三)把安全生産納入黨委常委會、黨(工)委會及其成員職責清單,督促落實安全生産“一崗雙責”制度,支援政府依法履行安全監管職責;
(四)加強安全生産監管部門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機構建設,健全安全生産監管體系,嚴格安全生産履職績效考核和失職責任追究,支援人大、政協監督安全生産工作,統籌協調各方面重視支援安全生産工作;
(五)推動將安全生産納入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考核評價體系,作為衡量全面從嚴治黨、經濟發展、平安北京建設、精神文明建設成效的重要指標和領導幹部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
(六)大力弘揚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強化安全生産宣傳教育和輿論引導,將安全生産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納入黨委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內容和幹部培訓內容。
第六條 市、區政府和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産職責主要包括:
(一)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以及上級黨委和政府、本級黨委關於安全生産的決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産方針政策、法律法規;
(二)把安全生産納入政府重點工作和政府工作報告的重要內容,組織制定安全生産規劃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市、區兩級政府主要負責人每半年、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主要負責人每季度至少組織召開一次會議,研究解決安全生産突出問題;
(三)組織制定政府領導幹部年度安全生産重點工作責任清單並定期檢查考核,督促政府有關工作部門落實“三定”規定中明確的安全生産職責,支援、監督政府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抓好分管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産工作;
(四)組織設立安全生産專項資金並列入本級財政預算、與財政收入保持同步增長,加強安全生産基礎建設和監管能力建設,保障監管執法必需的人員、經費和車輛等裝備;
(五)嚴格安全准入標準,推動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預防工作機制,按照分級屬地管理原則明確本地區各類生産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産監管部門,依法領導和組織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調查處理及信息公開工作;
(六)領導本地區安全生産委員會工作,履行本地區安全生産委員會主任職責,統籌協調安全生産工作,推動構建安全生産責任體系,組織開展安全生産督察、考核等工作,推動加強高素質專業化安全監管執法隊伍建設。
第七條 市、區黨委常委會和鄉鎮(街道)黨(工)委會其他成員按照職責分工,協調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宣傳、政法、機構編制等部門支援保障安全生産工作,動員社會各界力量積極參與、支援、監督安全生産工作,抓好分管行業(領域)、部門(單位)的安全生産工作。
第八條 市、區政府由擔任本級黨委常委的政府領導幹部分管安全生産工作,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由擔任本級黨(工)委委員的領導幹部分管安全生産工作,其安全生産職責主要包括:
(一)組織制定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以及上級及本級黨委和政府關於安全生産決策部署,安全生産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具體措施;
(二)協助黨委主要負責人落實黨委對安全生産的領導職責,督促落實本級黨委關於安全生産的決策部署;
(三)協助政府主要負責人統籌推進本地區安全生産工作,組織擬訂並實施安全生産規劃、安全生産政策措施,研究提出解決安全生産突出問題的具體措施並組織實施;
(四)負責領導本地區安全生産委員會日常工作,統籌安排部署本地區安全生産重點工作,組織實施安全生産監督檢查、督察、考核等工作,督促指導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派出機構和下級政府認真落實有關安全生産決策部署,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
(五)組織實施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預防工作機制建設,指導安全生産專項整治和聯合執法行動,落實重大隱患掛牌督辦制度,組織查處各類違法違規行為;
(六)加強安全生産應急救援體系建設,組織構建統一指揮、高效運轉、協調順暢的應急救援機制,牽頭組織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依法組織或者參與生産安全事故搶險救援和調查處理,認真落實生産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掛牌督辦制度,組織開展生産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
(七)統籌推進安全生産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培育發展安全生産社會組織,積極推動安全生産誠信體系建設,組織實施安全生産領域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充分發揮市場在安全生産社會治理中的作用;
(八)統籌推進安全生産教育培訓、科技支撐和信息化建設等工作,組織開展群眾性安全生産宣傳教育活動,鼓勵和支援安全生産科技研究,推廣應用先進適用技術和成熟經驗,推動構建全市一體化安全生産信息化平臺;
(九)強化安全生産社會監督和舉報工作,鼓勵企業職工、新聞媒體、社會公眾監督和舉報各類安全事故及安全隱患。
第九條 市、區政府和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其他領導幹部安全生産職責主要包括:
(一)組織分管行業(領域)、部門(單位)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以及上級及本級黨委和政府關於安全生産的決策部署,安全生産方針政策、法律法規;
(二)組織分管行業(領域)、部門(單位)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産責任制,將安全生産工作與業務工作同時安排部署、同時組織實施、同時監督檢查;
(三)指導分管行業(領域)、部門(單位)把安全生産工作納入相關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從行業規劃、科技創新、産業政策、法規標準、行政許可、資産管理等方面加強和支援安全生産工作;
(四)統籌推進分管行業(領域)、部門(單位)安全生産工作,每年定期組織分析安全生産形勢,及時研究解決安全生産問題,支援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産工作職責;
(五)組織開展分管行業(領域)、部門(單位)安全生産專項整治、目標管理、應急管理、違法違規生産經營行為查處等工作,推動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預防工作機制;
(六)統籌組織制定分管行業(領域)、部門(單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分管行業(領域)發生生産安全事故時,按照有關規定組織指揮現場救援和善後處理工作,督促分管行業(領域)、部門(單位)積極支援配合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第三章 考核考察
第十條 把各級黨政領導幹部落實安全生産責任情況納入黨委和政府督查督辦重要內容,一併進行督促檢查。
第十一條 建立完善市、區兩級黨委和政府安全生産督察工作制度,市、區兩級黨委和政府應當採取定期和不定期督察相結合的方式,加強對下級黨(工)委、政府(辦事處)和同級黨委工作機關、政府工作部門的安全生産督察,推動安全生産責任措施落實;將督察結果作為對被督察地區黨(工)委和政府(辦事處)領導班子及有關領導幹部考核、獎懲和使用的重要參考。
第十二條 建立完善各級黨委和政府安全生産責任考核制度,對下級黨(工)委、政府(辦事處)及同級相關政府工作部門安全生産工作情況進行全面評價。各級安全生産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考核工作的組織實施,並將考核結果報告同級黨委和政府,抄送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宣傳、政法等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應當將考核結果與黨政領導幹部履職評定掛鉤。
第十三條 在對各級黨委和政府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年度考核、目標責任考核、績效考核以及其他考核中,應當考核其落實安全生産責任情況,並將其作為確定考核結果的重要參考。
各級黨委和政府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在年度考核中,應當按照“一崗雙責”要求,將履行安全生産工作責任情況列入述職內容。各級安全生産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組織對黨政領導幹部履行安全生産工作職責情況進行綜合考核評定,評定結果作為黨政領導幹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參考。
第十四條 黨委組織部門在考察黨政領導幹部擬任人選時,應當考察其履行安全生産工作職責情況。
有關部門在推薦、評選黨政領導幹部作為獎勵人選時,應當考察其履行安全生産工作職責情況,涉及需證明其安全生産工作職責履行情況的,應當書面徵求應急管理部門意見。
第十五條 實行安全生産責任考核情況公開制度。定期採取適當方式公佈或者通報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産工作考核結果。
第四章 表彰獎勵
第十六條 對在加強安全生産工作、承擔安全生産專項重要工作、參加搶險救護等方面作出顯著成績和重要貢獻的黨政領導幹部,上級黨委和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七條 對在安全生産工作考核中成績優秀的黨政領導幹部,上級黨委和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記功或者嘉獎。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十八條 各級黨政領導幹部在落實安全生産工作責任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問責:
(一)履行本細則第二章所規定職責不到位的;
(二)阻撓、干涉安全生産監管執法或者生産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
(三)對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生産安全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
(四)根據事故調查處理報告,因履行職責不到位,對發生生産安全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
(五)對安全生産督察過程中發現的重大問題整改落實不到位負有領導責任的;
(六)有其他應當問責情形的。
第十九條 對存在本細則第十八條情形的責任人員,應當根據情況採取通報、誡勉、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或者給予黨紀政務處分等方式問責;涉嫌職務違法犯罪的,由監察機關依法調查處置。
第二十條 嚴格落實安全生産“一票否決”制度,對因發生生産安全事故被追究領導責任的黨政領導幹部,在相關規定時限內,取消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資格,不得晉陞職務、級別或者重用任職。
第二十一條 對因失職行為或組織指揮生産安全事故救援、善後處理工作不力,導致生産安全事故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擴大,或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的黨政領導幹部,應當從重追究責任。
第二十二條 對主動採取補救措施,減少生産安全事故損失或者挽回社會不良影響的黨政領導幹部,可以從輕、減輕追究責任。
第二十三條 對職責範圍內發生生産安全事故,經查實已經全面履行了本細則第二章所規定職責、法律法規規定有關職責,並全面落實了黨委和政府有關工作部署的,不予追究有關黨政領導幹部的領導責任。
第二十四條 各級黨政領導幹部對發生生産安全事故負有領導責任且失職失責性質惡劣、後果嚴重的,不論是否已調離轉崗、提拔或者退休,都應當嚴格追究其責任。
第二十五條 實施安全生産責任追究,應當依法依規、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根據崗位職責、履職情況、履職條件等因素合理確定相應責任。
第二十六條 存在本細則第十八條情形應當問責的,由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和應急管理部門按照許可權和職責分別負責。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工作中發現的問責線索,移送紀檢監察機關或者組織人事部門,並積極配合開展問責調查。需要給予黨紀政務處分的,由紀檢監察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需要給予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等處理的,由組織人事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需要給予通報、誡勉處理的,由各級黨組織及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和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産責任追究的溝通協作機制。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由中共北京市委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市應急局會同市委組織部承擔。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自發佈之日起施行。